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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后,其中一些重要的改变在保险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最大的当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属于泊来品,国外的法律规定能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条款进行了阐述,并对不可抗辩条款调整对象规定的疏忽以及实践中具体时间点运用产生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