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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性质上实际是一种具有弱权力、准强制性的服务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性质决定着行政指导具有被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完全具有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外在这方面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