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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1年9月我国正式实施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转换应税所得的性质、增加支付次数、平均多次所得、费用转移法、筹划年终奖和选择适当的方式捐赠等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筹划;对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法、分散所得法、企业性质互换法、增加企业的合伙人等方式降低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国际税收词典》中将纳税筹划表述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物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活动。”纳税筹划包括四层意思:一是行为的合法性或“非违法性”,这是纳税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切税收欺骗行为的根本标志;二是时间的事前性,纳税行为相对经济活动具有滞后性,纳税人可以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三是现实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利益;四是行为主体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
因此,我们可以把纳税筹划定义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个人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納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第二,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回避税收风险。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代扣代缴中企业帮助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缴代扣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帮助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1、转换应税所得的性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各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可以在各类所得中依法转换。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每次劳务报酬少于等于4000元的,给予800元的税前抵扣,超过4000元时减除20%的费用。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前提下,其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拆分或合并,以减少应纳税额,因而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只要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在签订协议时就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纳税问题。要注意的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必须符合税法对劳务方面的规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转换、合并、拆分,要视情况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筹划。根据表1数据,可知,当应纳税所得少于20888元时,个人与企业协商好,签订(临时)合同等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当应纳税所得高于20888元时,则应采取劳务报酬的方式。
2、增加支付次数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个月的所得为一次。因此纳税人可以与支付单位商量好,把一段时期内(如3个月)的收入在1年内分月支付。这样企业也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的费用,赢得流动资金,减轻经济负担。
3、平均多次所得法
某些职业如按销售额计算提成的业务员,因为阶段性原因月收入不均衡,某些月收入畸高,某些月收入低甚至没有收入,高收入适用高税率,最后导致纳税人高负税。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将每个月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按照以往的经验平均预付一定的数额,保持员工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使员工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项目结束后汇总清算,多除少补。
4、费用转移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的费用改由企业支付,这对于企业来说并没有减少支出,但是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就相应地减少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较低。如企业为提供劳务者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宿舍住宿、提供办公设备等,这些费用支出是个人日常生活和工作所必不可少的,企业给个人的名义所得相应减少,对于个人而言,实际所得没少甚至增加。名义所得减少,应纳税额根据名义所得计征也因此相应减少了。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稿酬所得。
5、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先将总额在全年内平均,即除以12(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根据所得结果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应区段税率,最后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应税所得,如果获得奖金的该月工资低于最低扣除额,则一次性奖金应该扣除工资与最低扣除额之间的差额。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且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考核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该奖项发放的当月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此,企业需对职工的全年收入做出规划预算,科学而合理地调整月度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比率,同时适当将季度奖、年中奖、业务奖等转化为全年一次性的年终奖,均衡全年应纳税额,避免某月因为薪酬收入显著增加而适用更高的纳税级次导致承担更高的纳税支出。 6、选择适当的方式捐赠
国家为了鼓励个人为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采取了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个税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投向及额度做必要的筹划,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捐赠方式只能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团体捐赠;对于限于30%内的规定,如果一次性公益捐赠较大,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扣除限额,可以将该笔捐赠分几次在几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捐赠。
(二)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
1、延期获得收入法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例如,某年纳税人的收入可能很低,适应较低的税率,甚至不用纳税。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多,适用较高的税率,如果纳税人能够根据往年的收入曲线将以后每年的收入额平均,那么可能起到很大的变化。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第一,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第二,改一次支付为跨年度的分期支付;第三,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
2、分散所得法
一般来说,将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雇员对工资所得也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这个筹划需要经过谨慎计划,尽可能地分散所得但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可以通过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员工;也可以发放不计入工资的实物和福利。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税转移到低税点地区或由税收优惠的地区,以降低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3、企业性质互换法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个人所得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每年的税前利润较低,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性质比较有利;而大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每年的税前利润较大,可以考虑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增加企业的合伙人
使个人独资企业变成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可以将企业所得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的合伙人最好的选择是夫妻,在家庭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家庭最后的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的合伙人必须是真实的合伙人,也就是必须真正出资(可以使以知識产权或者实物等其他方式出资),否则就是虚报合伙人,属于违法行为。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个人和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计税方式,因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式也相应有多种。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有很多,要取得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这是进行个税筹划的首要原则,纳税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
二是懂法原则。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充分运用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安排。同时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筹划转变,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利用时机,果断付诸行动。
三是事前筹划原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事先计划,周密部署。在经济活动中,纳税行为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事宜做出事先安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要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或者进行应税行为性质的转变,降低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是效益最大原则。效益最大化要求考虑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节省和所付出的纳税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面的利益,如企业为了自我少纳税收,通过增加薪酬的方式分散所得,而增加的薪酬可能导致员工所得适用的税率变高,加重了负税负担,导致员工最后的净收入可能比原本的薪酬水平还要低,这就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因此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自身和员工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企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并进行缜密的计划。在新个人所得税制下,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仍然存在很多的研究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廖奎.企业纳税筹划大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6
[2]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6
[3]王少营,魏静,凤华. 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研究[J].北京:科技创新导报.2009(4)
[4]徐登科.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J].山西:会计之友.2012(8)
[5]张梁.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J].山西:山西财税.2012(2)
作者简介:张秋香(1985-),女,广东佛山人,现任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财务处,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财务管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国际税收词典》中将纳税筹划表述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物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活动。”纳税筹划包括四层意思:一是行为的合法性或“非违法性”,这是纳税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切税收欺骗行为的根本标志;二是时间的事前性,纳税行为相对经济活动具有滞后性,纳税人可以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三是现实的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利益;四是行为主体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
因此,我们可以把纳税筹划定义为: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个人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納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第二,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回避税收风险。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代扣代缴中企业帮助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缴代扣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帮助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1、转换应税所得的性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各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可以在各类所得中依法转换。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每次劳务报酬少于等于4000元的,给予800元的税前抵扣,超过4000元时减除20%的费用。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前提下,其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拆分或合并,以减少应纳税额,因而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只要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在签订协议时就可以通过合同来安排纳税问题。要注意的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必须符合税法对劳务方面的规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转换、合并、拆分,要视情况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筹划。根据表1数据,可知,当应纳税所得少于20888元时,个人与企业协商好,签订(临时)合同等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当应纳税所得高于20888元时,则应采取劳务报酬的方式。
2、增加支付次数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个月的所得为一次。因此纳税人可以与支付单位商量好,把一段时期内(如3个月)的收入在1年内分月支付。这样企业也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的费用,赢得流动资金,减轻经济负担。
3、平均多次所得法
某些职业如按销售额计算提成的业务员,因为阶段性原因月收入不均衡,某些月收入畸高,某些月收入低甚至没有收入,高收入适用高税率,最后导致纳税人高负税。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将每个月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按照以往的经验平均预付一定的数额,保持员工薪酬收入的大致均衡,使员工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项目结束后汇总清算,多除少补。
4、费用转移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的费用改由企业支付,这对于企业来说并没有减少支出,但是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就相应地减少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较低。如企业为提供劳务者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宿舍住宿、提供办公设备等,这些费用支出是个人日常生活和工作所必不可少的,企业给个人的名义所得相应减少,对于个人而言,实际所得没少甚至增加。名义所得减少,应纳税额根据名义所得计征也因此相应减少了。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稿酬所得。
5、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先将总额在全年内平均,即除以12(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根据所得结果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应区段税率,最后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应税所得,如果获得奖金的该月工资低于最低扣除额,则一次性奖金应该扣除工资与最低扣除额之间的差额。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且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考核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该奖项发放的当月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此,企业需对职工的全年收入做出规划预算,科学而合理地调整月度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比率,同时适当将季度奖、年中奖、业务奖等转化为全年一次性的年终奖,均衡全年应纳税额,避免某月因为薪酬收入显著增加而适用更高的纳税级次导致承担更高的纳税支出。 6、选择适当的方式捐赠
国家为了鼓励个人为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采取了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个税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投向及额度做必要的筹划,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捐赠方式只能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团体捐赠;对于限于30%内的规定,如果一次性公益捐赠较大,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扣除限额,可以将该笔捐赠分几次在几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捐赠。
(二)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
1、延期获得收入法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例如,某年纳税人的收入可能很低,适应较低的税率,甚至不用纳税。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多,适用较高的税率,如果纳税人能够根据往年的收入曲线将以后每年的收入额平均,那么可能起到很大的变化。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第一,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第二,改一次支付为跨年度的分期支付;第三,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
2、分散所得法
一般来说,将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雇员对工资所得也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这个筹划需要经过谨慎计划,尽可能地分散所得但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可以通过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员工;也可以发放不计入工资的实物和福利。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税转移到低税点地区或由税收优惠的地区,以降低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3、企业性质互换法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个人所得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每年的税前利润较低,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性质比较有利;而大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每年的税前利润较大,可以考虑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增加企业的合伙人
使个人独资企业变成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可以将企业所得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的合伙人最好的选择是夫妻,在家庭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家庭最后的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的合伙人必须是真实的合伙人,也就是必须真正出资(可以使以知識产权或者实物等其他方式出资),否则就是虚报合伙人,属于违法行为。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个人和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计税方式,因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式也相应有多种。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有很多,要取得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这是进行个税筹划的首要原则,纳税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
二是懂法原则。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充分运用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安排。同时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筹划转变,从宏观上把握政策的利用时机,果断付诸行动。
三是事前筹划原则。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事先计划,周密部署。在经济活动中,纳税行为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事宜做出事先安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要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或者进行应税行为性质的转变,降低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是效益最大原则。效益最大化要求考虑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节省和所付出的纳税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面的利益,如企业为了自我少纳税收,通过增加薪酬的方式分散所得,而增加的薪酬可能导致员工所得适用的税率变高,加重了负税负担,导致员工最后的净收入可能比原本的薪酬水平还要低,这就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因此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自身和员工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企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并进行缜密的计划。在新个人所得税制下,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仍然存在很多的研究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廖奎.企业纳税筹划大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6
[2]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6
[3]王少营,魏静,凤华. 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研究[J].北京:科技创新导报.2009(4)
[4]徐登科.企业薪酬管理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J].山西:会计之友.2012(8)
[5]张梁.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J].山西:山西财税.2012(2)
作者简介:张秋香(1985-),女,广东佛山人,现任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财务处,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