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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方法论上有三个基本理论缺陷,即行为观、构成观和静止观。行为观不能反映犯罪本质,不适合作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构成观使犯罪构成成为一个封闭体系,不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全部内容;静止观使犯罪构成不能把犯罪的内部千盾及其发展运动过程表现出来。三大缺陷造成犯罪构成只是定罪的工具,因而其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有限,影响了刑法理论发展。上述缺陷最根本的原因是行为观造成的,只有超越行为观才能为犯罪构成研究走出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