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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共同体旨在关注生态系统内人与人之间以及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生物多样性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特征。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应该坚持整体主义原则、自然权利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我国目前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管理体制设计、实际保护方式、责任追究现状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原则要求,存在立法模式缺陷、利益衡平不当和法律责任缺失等缺陷,建议在生命共同体理念下,从开展综合立法和完善框架立法2个方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