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消防法》主要以单位作为调整的对象。单位在空间上就表现为以一定面积和功能作为载体的场所。《消防法》对消防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了法律定义,但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知识储备不足、消防工作研究不深及文字表述不规范等原因,相关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内容界定不清、指导性不强、逻辑不严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借鉴香港、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关于类似场所概念的界定,从而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