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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根本特性的职权。实际工作中,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类:一是审查批准决算、调整预算;二是有关人代会议案的决议、决定;三是决定任命代市(县)长、副市(县)长、法院代院长、检察院代检察长;四是对某个方面的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五是缔结友好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等方面的决定。仔细推敲不难发现,除了第四类,其余的决议、决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党委意图、按照程序必须作出的,属于被动例行的,并非有具体指向和实质性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将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时没有主动涉及这么多的方面。
究其原因,法律没有明确化、具体化是其中的深层因素之一。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九个方面的重大事项,这样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如何界定、如何操作,都不很明确。“重大”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会因时因地而变。法律没有明确,人大常委会也就没有行权的被强制性。但是一个地区没有重大事项需要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人大因其不明确而尽量回避。
现实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工作不足之处,都有监督效果有待增强之类的话。因此,对一些涉及民生等必须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主动地运用决定权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最根本的权力,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一府两院”无条件执行,更能体现人大工作的权威。人大常委会在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慎重选好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毫无疑问针对的是重大事项,事项的来源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主动选择的必须是能推动改革发展的事项、影响本行政地区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一是人民群众多次提出的、急切盼望解决的、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每年选择的事项不宜过多,一至两项即可。二是监督工作中,如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解决的,可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决议。三是党委政府的重大举措、艰巨任务,需要人大作出决议,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总之,人大要在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群众强烈要求、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中,寻找最佳结合点,寻找最佳时点,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第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人大常委会选好重大事项议题后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强沟通,坚决贯彻党委的指示精神,自觉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认真开展调研,确保可操作性。在作出决议、决定之前,人大常委会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群众、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该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使决议的针对性更强。深入剖析决定作出的利弊,同时要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办法、目标,使决议细一点、实一点,既有硬性和刚性的要求,又有实质性的内容,既便于政府贯彻执行,也便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坚持跟踪督查,确保取得实效。问题是否解决、工作目标是否实现,是衡量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实效。决议作出之后,常委会要跟踪监督,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要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满意度票决、视察等方式方法进行跟踪问效,促进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人民群众的愿望实现,确保人大行使权力的实效性。
(作者系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究其原因,法律没有明确化、具体化是其中的深层因素之一。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九个方面的重大事项,这样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如何界定、如何操作,都不很明确。“重大”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会因时因地而变。法律没有明确,人大常委会也就没有行权的被强制性。但是一个地区没有重大事项需要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人大因其不明确而尽量回避。
现实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工作不足之处,都有监督效果有待增强之类的话。因此,对一些涉及民生等必须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主动地运用决定权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最根本的权力,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一府两院”无条件执行,更能体现人大工作的权威。人大常委会在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慎重选好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毫无疑问针对的是重大事项,事项的来源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主动选择的必须是能推动改革发展的事项、影响本行政地区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一是人民群众多次提出的、急切盼望解决的、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每年选择的事项不宜过多,一至两项即可。二是监督工作中,如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解决的,可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决议。三是党委政府的重大举措、艰巨任务,需要人大作出决议,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总之,人大要在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群众强烈要求、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中,寻找最佳结合点,寻找最佳时点,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第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人大常委会选好重大事项议题后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强沟通,坚决贯彻党委的指示精神,自觉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认真开展调研,确保可操作性。在作出决议、决定之前,人大常委会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群众、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该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使决议的针对性更强。深入剖析决定作出的利弊,同时要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办法、目标,使决议细一点、实一点,既有硬性和刚性的要求,又有实质性的内容,既便于政府贯彻执行,也便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坚持跟踪督查,确保取得实效。问题是否解决、工作目标是否实现,是衡量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实效。决议作出之后,常委会要跟踪监督,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要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满意度票决、视察等方式方法进行跟踪问效,促进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人民群众的愿望实现,确保人大行使权力的实效性。
(作者系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