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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盟对ISDS机制的诸多创新使正在积极推进谈判的中欧BIT的未来走向更趋复杂。由于中国在ISDS问题上缺乏相关条款设计和仲裁实践经验,面对欧盟进行的改革,必须要在厘清与欧盟各成员国既有条约的基础上,从国内立法和国际投资实践的角度,考察"欧盟版"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模式的可接受度,尤其应慎重考虑上诉仲裁理由的设计和临时措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