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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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中平等经济利益的诉求。文章分析了农产品价格调整时农民群体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理顺我国农产品价格及建立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整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领域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却由于某些原因而一再搁置。2007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又一次显示了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农产品价格改革体制的主要途径是需要政府构建合理有效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
  众所周知,通货膨胀是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经济问题。而在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印度以及中国,其通货膨胀中,毫无例外的是农产品价格先行膨胀。我国2007年以来的通货膨胀中,农产品价格一直处于领涨状态,最高涨幅曾达到22%,直至2008年5月,农产品价格仍然居高不下,月同比上涨19.9%。对照历史,我们也能看到,我国每次严重的通货膨胀都必然对应着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而食品价格上涨主要是由农产品价格上涨所引起的。如图1所示。
  
  
  
  
  
  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有着其经济背景,但其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农民群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在我国,提供居民食品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其劳动生产率相对低下,而非农产业(包括工业和服务业),其劳动生产率则相对较高。劳动生产率低意味着单位商品投入大,因此,落后行业通常会有向上调整其产品价格的诉求。
  假设经济中只有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非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高于农业部门,农业和非农业部门劳动力投入增速不变。我们可以对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进行一下数学分析。
  设P,Q,R分别为价格、产量和收入,以A和N分别代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则有RA=PAQA,RN=PNQN,取对数并转化为微分方程后有:
  
  当,,必然有,即劳动力增长率相等时,当非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高于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时,农产品价格的上涨率必然要高于非农部门劳动生产率,而这一高出的差额即等于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之差。而当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增长率低于非农部门的劳动力增长率时,即A<N,若N与A保持不变,则农产品价格的上涨率A将会更高。
  同时,这意味着如果试图使非农部门的生产率快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需要农产品通过涨价来实现。如果农产品价格的向上调整不能实现,则必然出现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
  但我国自建国以来,长期靠压低农产品价格来实现对工业部门的资金筹措,从而形成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即工业品价格高昂,而农产品价格走低,使二者走势形似剪刀。国民经济中的这种不均衡现象必然使农产品价格要求向上调整。建国以来历次通货膨胀时食品价格上涨都是这种要求的体现。
  
  二、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整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不复存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已大大加强。目前,农产品也已经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生产。然而,在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形成过程中,由于我国农业产业目前的状况,能够适当调整农产品价格的机制还未形成,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政府粮食收购价没有充分反映实际价格水平
  我国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价,一般仅考虑了对农民生产成本的弥补,还没有能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我国政府需兼顾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政府的财政,又需考虑价格变动对农产品加工业、外贸出口等各方面的影响,需考虑整个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产品价格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等等,即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是,如果农产品的政府定价不能及时地反映市场的供求需要,则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
  (二)我国农产品的竞争特点使得农民只能作为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我国农产品的竞争背景是产品的严重同质性以及生产者的众多。这一竞争背景使得除少数农产品外,生产粮食作物的大多数农民只能作为粮食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三)我国分散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农民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共存在三个利益团体,分别为农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我国农民绝大多数为分散经营,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的行业组织。而处于中间环节的流通企业由于受到政府的支持而形成了垄断。这样,大型的、集团性的企业或垄断组织在农产品定价的博弈中,在流通领域里往往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成为价格的制定者,而生产者则往往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市场化的销售渠道是农贸市场和超市。据悉,在发达国家,80%至95%的农产品是通过超市和大型食品商店流通的,南美国家80%的农产品也都在超市销售。但在我国,农副产品在超市销售的部分在销售总额中所占比例不足三成。这主要是因为农贸市场采取按摊位定月收税,税额较小;而超市和零售企业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若农民要借助超市平台销售农产品,还需通过中介公司与超市接洽,或在超市租赁柜台经营,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将涉及较高的税收或将部分利润让予流通环节的情况。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的议价能力进一步削弱
  对称的信息是买者和卖者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公平和高效的保证。然而,由于信息化程度在城市和乡村的差异性,导致市场信息在农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分布的严重不对称。农村不仅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民对农产品信息的收集和理解能力也均不及发达地区的流通企业,这必然导致农民在与流通企业讨价还价时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农业生产者所创造的部分价值就必然会转化为流通领域的利润,从而导致农产品的价值在市场上难以完全实现,出现抑价的现象。
  
  三、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对策建议
  
  如上文所述,我国农业的产业特点导致了农产品价格的长期压抑。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应由政府推动,自上而下地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改革,同时可继续实施当前政府加大城镇困难居民补贴,加大农业投入等措施,来共同保证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一)政府宜学习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改进农产品价格的调控方式,增强调控能力。
  我国政府在农产品市场干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在制止农产品价格上涨方面有较得力的措施,但在农产品价格支持方面则措施乏力;临时性或补救性的事后干预较多,但预控性的事先干预较少。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应改进调控方式,通过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价格干预政策框架,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加强对价格走势的预控来增强政府对价格的调控能力。对此,发达国家有不少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是明确规定主要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同时利用多种经济手段加以维持。
  如美国在1973年即颁布《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在这一法案中,提出了农产品收入支持中的“目标价格”。政府对主要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等都确定了目标价格,规定只要平均市场价格在规定时间里低于目标价格,就向生产者直接补贴目标价格和平均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美国农业部还向农户提供与谷物平均贮藏费用相当的费用款项。提供这一款项的条件是,农户在达到政府规定的价格时才能出售贮藏的谷物。
  英国政府也是根据农产品供求的变化,进行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英国政府在农产品供求平衡时实行自由价格,供不应求时实行法定价格,供过于求时实行保证价格。自由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法定价格由政府与农民协商决定;保证价格为政府一定干预下的自由价格。
  法国政府对95%的农产品价格实行干预。法国政府的农产品市场管理委员会于每一农业年度之始,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制定目标价格与干预价格。该目标价格是法国国内或欧盟内农产品短缺地区农产品价格变动的上限,也称指导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政府就要在市场上以目标价格抛售农产品,加以平抑。干预价格一般比目标价格低10%-15%左右,是保证市场价格跌落时农户能够收到的最低价格,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干预农产品价格,法国政府还建立了农产品干预基金。
  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管理有统一价格、稳定价格、最低保护价格等价格形式,并建立了农产品的稳定价格基金。实行统一价格的主要是大米,由政府统一规定大米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大米收购价的依据是大米的生产费用、再生产费用,消费者的生活稳定的需求。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对经济生活的重要性,日本政府对各种农产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价格调控模式。
  (二)政府宜学习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成立区域性农业行业组织,统一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且不同区域的农产品也具有其相对比较优势,因此,成立区域性的农业生产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并从而提高区域农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应允许成立区域性的农产品销售组织。对此,我们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都有区域性的农产品合作营销组织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这些合作营销组织拥有发达的营销网络,能够在农产品销售中与收购方讨价还价,从而改变了个体农民在市场中定价的不利地位。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的监测与发布,并推动农产品交易网络的建设。
  各级政府应对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与零售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布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和市场信息,从而为政府农业政策的决策和农民种养结构的调整提供服务。这些信息的及时发布能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并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农产品交易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农产品交易的电子网络化,将有利于使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信息,并极大地提高农产品销售的工作效率,从而有效地避免某一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垄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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