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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诚实信用要求和自由裁量权。即在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评判,这一原则不只是体现在审判程序,在执行程序、破产还债等诉讼程序中也有积极的应用。本文意在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开始了解,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从侧面看出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行性,进而剖析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将消费者的利益大幅度向自己转移,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情况屡禁不止,所以现代社会总是能看到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夸张的广告,每年“三一五打假”活动让问题商家“提心吊胆”,生怕露出马脚。诚实信用本该是国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但却成为每年民事纠纷中出现较多的争论话题。诚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下),不虚假”,将诚实守信原则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是希望参与人达到身心一致的效果,以求在不损坏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自身利益。重视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守信原则在一般的认知中,大致赞成其起源于罗马法,是从当时罗马法中的“善意”(bona fide)的概念中延伸出来的,即为民事活动中的“一般恶意抗辩”,是从古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的延展。从罗马的诚信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拥有十分严肃、严正的契约对称,债务人必须要承担契约法中规定的相关利益的义务,还不要具备诚实、善良的道德精神补充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对人们在道德与伦理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法律中平衡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的原则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帝王条款”,具有强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一旦违反,事实认定构成后,几乎可谓没有任何解释上回避的余地。诚实守信在现代人的社会生活中时时都有应用,它不只是平衡大众利益,建立健康良好人际关系的原则之一,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如果一个国家在形象中就具有起不讲诚信、投机取巧的风气,那么法律就算是再严厉、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细微到对现在出现的、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从社会到法律都是遵循这一原则才能健康有序的推进。而诚实信用原则也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结合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推动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分析
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在概念方面的认同还是比较一致。通常将其定义为:“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良的原则。”既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以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利益或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种诉讼理论,它从道德的范畴延伸到法律的领域,把要求人们在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挪用到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规范上来,当它写入民事诉讼法以后,就成为了一项具有法律效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法规。当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时,其所面临的不单单是道德的谴责,更是来自法律的震慑,其使得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和张力。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诉讼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引,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社会是复杂的,人们的生产活动是更为复杂的一个系统,法律条款不能做到面面俱全,只能根据大致的方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同梅因所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个缺口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的社会是前进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宽度为法官掌握实际灵活运用指明了方向。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
工业的发展让社会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愈发复杂,在权益和经济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在社会本位的观点中提到,社会的基础和原点是团体,个人只有处于社会共同体之间,才会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个人作为社会推动力量的一小部分,其行为也应当符合社会基本公共秩序,将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社会发展至今,以将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转换出文明的公力救济,即国家对公民的一部分生活问题采取民事诉讼来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也逐渐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来,成为司法原则之一。
2.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在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中,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总是希望以最公正的判断和最快的速度来解决问题,将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调妥当。诚实信用原则能将当事人双方在无法预知的对抗中拿到关键性的证据,将一些知法犯法、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的特别案件得到快速的解决。这样不仅减轻了法院的人力财力的支出,也让程序更加简单化、直白化、迅速化,这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参与诉讼的其他人都是有利的。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其应用还是十分有效的,虽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体上来说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起来了。想要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还必须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原则及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应用,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民心中形成自觉的印象,完成从道德约束到法律约束,从法律约束到社会风气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6)
[2]杨想荣.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程序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J].辽宁大学,2013(5)
作者简介:
甘霖,(1986~),男,四川泸州人,本科毕业,主要研究诉讼法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将消费者的利益大幅度向自己转移,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情况屡禁不止,所以现代社会总是能看到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夸张的广告,每年“三一五打假”活动让问题商家“提心吊胆”,生怕露出马脚。诚实信用本该是国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但却成为每年民事纠纷中出现较多的争论话题。诚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下),不虚假”,将诚实守信原则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是希望参与人达到身心一致的效果,以求在不损坏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自身利益。重视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守信原则在一般的认知中,大致赞成其起源于罗马法,是从当时罗马法中的“善意”(bona fide)的概念中延伸出来的,即为民事活动中的“一般恶意抗辩”,是从古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的延展。从罗马的诚信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拥有十分严肃、严正的契约对称,债务人必须要承担契约法中规定的相关利益的义务,还不要具备诚实、善良的道德精神补充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对人们在道德与伦理方面的要求,体现了法律中平衡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的原则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帝王条款”,具有强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一旦违反,事实认定构成后,几乎可谓没有任何解释上回避的余地。诚实守信在现代人的社会生活中时时都有应用,它不只是平衡大众利益,建立健康良好人际关系的原则之一,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如果一个国家在形象中就具有起不讲诚信、投机取巧的风气,那么法律就算是再严厉、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细微到对现在出现的、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从社会到法律都是遵循这一原则才能健康有序的推进。而诚实信用原则也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结合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推动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分析
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在概念方面的认同还是比较一致。通常将其定义为:“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良的原则。”既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以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利益或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种诉讼理论,它从道德的范畴延伸到法律的领域,把要求人们在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挪用到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规范上来,当它写入民事诉讼法以后,就成为了一项具有法律效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法规。当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时,其所面临的不单单是道德的谴责,更是来自法律的震慑,其使得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和张力。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诉讼行为的一种价值导引,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社会是复杂的,人们的生产活动是更为复杂的一个系统,法律条款不能做到面面俱全,只能根据大致的方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同梅因所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个缺口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的社会是前进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宽度为法官掌握实际灵活运用指明了方向。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行性
1.权利本位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
工业的发展让社会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愈发复杂,在权益和经济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在社会本位的观点中提到,社会的基础和原点是团体,个人只有处于社会共同体之间,才会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个人作为社会推动力量的一小部分,其行为也应当符合社会基本公共秩序,将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社会发展至今,以将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转换出文明的公力救济,即国家对公民的一部分生活问题采取民事诉讼来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也逐渐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来,成为司法原则之一。
2.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在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中,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总是希望以最公正的判断和最快的速度来解决问题,将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调妥当。诚实信用原则能将当事人双方在无法预知的对抗中拿到关键性的证据,将一些知法犯法、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的特别案件得到快速的解决。这样不仅减轻了法院的人力财力的支出,也让程序更加简单化、直白化、迅速化,这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参与诉讼的其他人都是有利的。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其应用还是十分有效的,虽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体上来说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起来了。想要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还必须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原则及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应用,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公民心中形成自觉的印象,完成从道德约束到法律约束,从法律约束到社会风气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6)
[2]杨想荣.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程序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J].辽宁大学,2013(5)
作者简介:
甘霖,(1986~),男,四川泸州人,本科毕业,主要研究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