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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Forensic Science”已与其诉讼法律文化紧密融为一体。美国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某项专门性问题进行举证时,往往需要运用被称为“Forensic Scieilce”的科学实证活动予以证明。在将“Forellsic Science”一词引入国内的同时,必须在中文语境基础上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与诠释。通过中美诉讼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现有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辨析后可以发现,“司法鉴定”一词与“Forensic Science”不仅在内涵、外延上较为吻合,亦符合我国诉讼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同时,采用“司法鉴定”一词,还可以充分反映出“Forensic Science”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中文界定的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与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