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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9]78)号)和《新疆学生饮用奶计划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牧畜字[2009]17)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产品认定及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