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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是当事人推进主义与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典型,蕴含并体现着英美法系的文化渊源和法治理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纠问制庭审方式本应大相径庭。然而,在平等、公正的人类基本价值观念的支配下,两大法系间各取所需、取长补短的情形日益多见,交叉询问规则眼下已经成为两大法系保障刑事被告质证权和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装置。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立法、实务中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进行介绍与分析。
关键词 交叉询问 日本 混合 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交叉询问规则概述
(一)交叉询问规则涵义。
交叉询问又称为交互询问,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對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因而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诉讼中审判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建立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上,证据的作用即在于重新的法庭展示已经发生事实的经过,从而使法官据以正确判断。但是证据对过去事实的重新展示却只能是一个间接且充满主观因素干扰的过程,确保这一过程的客观性方法在审问式人证调查方式下靠的是法官的理性与良心;在交叉询问制度下则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机制。
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
(一)日本。
日本刑事讼法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其刑事诉讼法也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板,制定自己的刑事诉讼法,采取法官职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又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便形成于第三阶段,并且体现在其《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
1、《刑事诉讼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项规定:“审判长或陪席法官应首先询问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第2项规定:“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得在前项询问已经完毕并告知审判长后,询问该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在此情形下,对该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之调查,如出于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之请求时,应由声请人先为询问。” 第3项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得征询检察官及被告或辩护人之意见后,变更前两项之顺序。”
2、《刑事诉讼规则》。
日本最高裁判所于1957年修改《刑事诉讼规则》时,借鉴了美国法例。对交叉询问的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交叉询问成为调查证据的惯用方式。具体来说,日本交叉询问的概况如下:
主询问时可以询问应当证实的事项及其关联事项,也可以询问需要争辩证言的证明力的必要事项。主询问时,原则上禁止诱导询问,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涉及证人的身份、经历、朋友关系等准备性询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有必要唤起证人回忆的事项;证人对主询问者表示敌意或反感的;证人回避作证的;证言前后矛盾的;其他有必要诱导的特别事项;对反询问也可以诱导询问。
反询问是为了争辩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而对主询问提及的事项以及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涉及争辩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必要事项包括:有关证言可信性的事项和有关证人可信性的事项。但是不得涉及损及证人名誉的事项。
再主询问是对反询问提出的事项和有关联的事项进行询问。审判长补充询问一般是在当事人询问结束之后开始的,但审判长认为必要,随时可以让当事人中止询问,由自己进行询问。
交叉询问的方法应当尽量采取个别的、具体的询问。应当禁止的询问包括:(1)恐吓性的、侮辱性的询问;(2)已经询问过的内容再次重复的询问;(3)涉及征求意见或者建议的询问;(4)询问证人没有直接经历过的事实。但若有正当理由,也可对(2)、(3)、(4)项进行询问。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9条“声明异议”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对证据的调查声明异议。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除前款规定的声明异议外,还可以对审判长作的处分声明异议。此外,日本《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异议的时间、法庭的决定、异议的效力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沿袭了大陆法的特征,但是进入21世纪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处于悦动蜕变的转型期,“最近一两年甚至发生基本架构改变之革命期”。继2002年台湾地区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后,2003年、2004年又分别做了大动作,其中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大步迈向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最主要标志,引进了交互诘问规则(注:台湾地区立法中将交叉询问表述为交互诘问,系同一概念,下文不再进行区分),在此番修法中,着重增订了交互诘问规则的技术性规定,对于诘问的主体、对象、顺序。主询问与反询问的不同要求、违法或不适当诘问、声明异议及救济程序等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
1、规定了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交互诘问,在交互诘问时应遵循如下顺序:(1)先由申请传唤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主诘问;(2)次由他方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反诘问;(3)再由申请传唤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副主诘问;(4)再次由他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副反诘问。但是台湾立法中的当事人双方的交互诘问发生在审判长进行个别讯问之后,以审判长已经进行完个别询问为前提条件,而且规定被告如无辩护人,而不欲行诘问时,审判长仍应在适当机会时询问证人、鉴定人。此外,当证人、鉴定人经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诘问完毕后,审判长还可以讯问。对于两方同时申请传唤之证人、鉴定人,其主诘问次序由两方合意决定,如不能决定时,还赋予审判长决定权。 2、对主诘问、反诘问、副主诘问、副反诘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诘问应就待证事项及其相关事项行之。行主诘问时,不得为诱导诘问。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未为实体事项之诘问前,有关证人、鉴定人之身分、学历、经历、与其交游所关之必要准备事项;(2)当事人无争执之事项;(3)关于证人、鉴定人记忆不清之事项,为唤起其记忆所必要者;(4)证人、鉴定人对诘问者表示敌意或反感者;(5)证人、鉴定人故为规避之事项;(6)证人、鉴定人为与先前不符之陈述时,其先前之陈述(7)其他与有诱导者诘问必要之特别情事者。反诘问应就主诘问所出现之事项及其相关者或为辨明证人、鉴定人之陈述证明力所必要之事项行之。行反诘问于必要时,得为诱导诘问。副主诘问应就反诘问所实现之事项及其相关事项行之。副反诘问,应就说明副主诘问所实现证据证明力必要之事项行之。对于副主诘问和副反诘问的行使方式,和主诘问、反诘问相同。
3、规定了反对复合式诘问和禁止诘问的情形。对证人、鉴定人及证人、鉴定人的诘问,均应就个别问题具体诘问,并且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不得诘问:
(1)于本案及因诘问所实现之事项无关者。
(2)以恐吓,侮辱、利诱、欺诈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3)抽象不明确之詰问。
(4)为不合法之诱导者。
(5)对假设性事项或无证据支持之事实为之者。
(6)重覆之诘问。
(7)要求证人陈述个人意见或者推测、评论者。
(8)凡证言在证人或与其有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关系之人之名誉、信用或财产有重大损害者。
(9)对证人未亲身经历事项或鉴定人未行鉴定人事项为之者。
(10)其他为法令禁止者。
以上不得诘问的情形并非绝对的,对于其中第(5)项至第(8)项,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诘问。另外,为了保护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诘问证人、鉴定人时,不被审判长肆意干涉或限制,规定审判长除认其诘问有不当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三、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叉询问规则借鉴的评议
(一)日本法之特色。
1、审判长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可以介入。
2、职权询问可以穿插于交叉询问中。
3、保留了法官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的询问职权。
4、询问方式上采取英美的一问一答式,但同时也允许概括或者陈述式询问方式。
从日本立法及其实务中看,日本法在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过程中,广泛接受了当事人推进主义的规则和技术,但同时基于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又保留了一些职权主义的因素。日本的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是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的折衷,在采取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痕迹。英美法中贯彻始终的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模式在日本法中不能体现的很充分,而要受制于审判长的裁量;日本的审判长从诉讼指挥的立场出发,就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主动干预的做法,与英美法中要求法官应当以超然、消极甚至是被动的态度来调控询问证人程序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二)我国台湾地区之特色。
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交互诘问制度借鉴过程中,其依旧采取的是将对抗制与职权制相糅合的庭审方式,一方面赋予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证人交互诘问的权利,做出程序性规定,体现出一定当事人推进庭审进程的味道。另一方面保留审判前置的个别询问,规定被告无辩护人而不欲行诘问时,审判长仍应在适当机会时可以询问。此外,当证人、鉴定人经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诘问完毕后,审判长还可以讯问,还赋予审判长对于两方同时申请传唤之证人、鉴定人,主诘问次序由两方无法形成合意时的决定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除了允许辩护律师外,被告本人也可以在交互诘问的程序中向证人及鉴定人发问,这与美国被告不得作为交互诘问的发问者之规则不同。
(三)交叉询问规则的趋势展望。
传统的交叉询问规则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基础上,法官被动“听诉”,通过当事人的相互挑战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最能让真相呈现出来。从查明事实、保障人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越界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进行主义下的交叉询问规则有其被肯定的优点,从日本、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对其的借鉴来看,英美法系上的交叉询问规则被借鉴吸收入大陆法系地区,其运行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一方面法治理念层面,交叉询问规则是当事人推进主义的产物,其精神、效果之发挥需要有整个的一套庭审制度来形成完整结构,如起诉状一本主义、陪审制等,另一方面也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机制来保障其运行,如果配套机制不完善,在现实中就很有可能遇到诸如无律师协助被告进行诘问、检察官不全程到庭、证人及鉴定人出庭率低、不能集中审理、被告不妥当的诘问被害人等诸多技术问题。考察日本也好,台湾也罢,其作为深受大陆法系文化传统的主体,在司法理念上无法短时间内全盘推翻其职权主义的纠问制庭审方式。当考察日本、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实际上都是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与英美法系的折衷。体现着其庭审方式经历着一个由审问制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转化过程,所以通过交叉询问以扩充证据收集的方法,也存在一个与诉讼体制转化相适应的过程,这也使得交叉询问功能的发挥尚一时达不到在英美国的水平。但是也可以看出交叉询问规则虽然发迹于英美法系,却已经成为两大法系保障刑事被告质证权和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装置。随着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和两大法系的互相交融,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正逐渐替代典型的交叉询问模式,这是将来刑事诉讼庭审方式发展的一个趋势,值得我们思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关键词 交叉询问 日本 混合 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交叉询问规则概述
(一)交叉询问规则涵义。
交叉询问又称为交互询问,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對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因而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诉讼中审判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建立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上,证据的作用即在于重新的法庭展示已经发生事实的经过,从而使法官据以正确判断。但是证据对过去事实的重新展示却只能是一个间接且充满主观因素干扰的过程,确保这一过程的客观性方法在审问式人证调查方式下靠的是法官的理性与良心;在交叉询问制度下则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机制。
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
(一)日本。
日本刑事讼法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其刑事诉讼法也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板,制定自己的刑事诉讼法,采取法官职权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又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便形成于第三阶段,并且体现在其《日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中
1、《刑事诉讼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项规定:“审判长或陪席法官应首先询问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第2项规定:“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得在前项询问已经完毕并告知审判长后,询问该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在此情形下,对该证人、鉴定人、通译或翻译之调查,如出于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之请求时,应由声请人先为询问。” 第3项规定:“法院认为适当时,得征询检察官及被告或辩护人之意见后,变更前两项之顺序。”
2、《刑事诉讼规则》。
日本最高裁判所于1957年修改《刑事诉讼规则》时,借鉴了美国法例。对交叉询问的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交叉询问成为调查证据的惯用方式。具体来说,日本交叉询问的概况如下:
主询问时可以询问应当证实的事项及其关联事项,也可以询问需要争辩证言的证明力的必要事项。主询问时,原则上禁止诱导询问,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涉及证人的身份、经历、朋友关系等准备性询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有必要唤起证人回忆的事项;证人对主询问者表示敌意或反感的;证人回避作证的;证言前后矛盾的;其他有必要诱导的特别事项;对反询问也可以诱导询问。
反询问是为了争辩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而对主询问提及的事项以及有关事项提出询问。涉及争辩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必要事项包括:有关证言可信性的事项和有关证人可信性的事项。但是不得涉及损及证人名誉的事项。
再主询问是对反询问提出的事项和有关联的事项进行询问。审判长补充询问一般是在当事人询问结束之后开始的,但审判长认为必要,随时可以让当事人中止询问,由自己进行询问。
交叉询问的方法应当尽量采取个别的、具体的询问。应当禁止的询问包括:(1)恐吓性的、侮辱性的询问;(2)已经询问过的内容再次重复的询问;(3)涉及征求意见或者建议的询问;(4)询问证人没有直接经历过的事实。但若有正当理由,也可对(2)、(3)、(4)项进行询问。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9条“声明异议”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对证据的调查声明异议。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除前款规定的声明异议外,还可以对审判长作的处分声明异议。此外,日本《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异议的时间、法庭的决定、异议的效力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沿袭了大陆法的特征,但是进入21世纪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处于悦动蜕变的转型期,“最近一两年甚至发生基本架构改变之革命期”。继2002年台湾地区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后,2003年、2004年又分别做了大动作,其中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大步迈向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最主要标志,引进了交互诘问规则(注:台湾地区立法中将交叉询问表述为交互诘问,系同一概念,下文不再进行区分),在此番修法中,着重增订了交互诘问规则的技术性规定,对于诘问的主体、对象、顺序。主询问与反询问的不同要求、违法或不适当诘问、声明异议及救济程序等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
1、规定了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交互诘问,在交互诘问时应遵循如下顺序:(1)先由申请传唤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主诘问;(2)次由他方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反诘问;(3)再由申请传唤之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副主诘问;(4)再次由他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为副反诘问。但是台湾立法中的当事人双方的交互诘问发生在审判长进行个别讯问之后,以审判长已经进行完个别询问为前提条件,而且规定被告如无辩护人,而不欲行诘问时,审判长仍应在适当机会时询问证人、鉴定人。此外,当证人、鉴定人经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诘问完毕后,审判长还可以讯问。对于两方同时申请传唤之证人、鉴定人,其主诘问次序由两方合意决定,如不能决定时,还赋予审判长决定权。 2、对主诘问、反诘问、副主诘问、副反诘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诘问应就待证事项及其相关事项行之。行主诘问时,不得为诱导诘问。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未为实体事项之诘问前,有关证人、鉴定人之身分、学历、经历、与其交游所关之必要准备事项;(2)当事人无争执之事项;(3)关于证人、鉴定人记忆不清之事项,为唤起其记忆所必要者;(4)证人、鉴定人对诘问者表示敌意或反感者;(5)证人、鉴定人故为规避之事项;(6)证人、鉴定人为与先前不符之陈述时,其先前之陈述(7)其他与有诱导者诘问必要之特别情事者。反诘问应就主诘问所出现之事项及其相关者或为辨明证人、鉴定人之陈述证明力所必要之事项行之。行反诘问于必要时,得为诱导诘问。副主诘问应就反诘问所实现之事项及其相关事项行之。副反诘问,应就说明副主诘问所实现证据证明力必要之事项行之。对于副主诘问和副反诘问的行使方式,和主诘问、反诘问相同。
3、规定了反对复合式诘问和禁止诘问的情形。对证人、鉴定人及证人、鉴定人的诘问,均应就个别问题具体诘问,并且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不得诘问:
(1)于本案及因诘问所实现之事项无关者。
(2)以恐吓,侮辱、利诱、欺诈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3)抽象不明确之詰问。
(4)为不合法之诱导者。
(5)对假设性事项或无证据支持之事实为之者。
(6)重覆之诘问。
(7)要求证人陈述个人意见或者推测、评论者。
(8)凡证言在证人或与其有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关系之人之名誉、信用或财产有重大损害者。
(9)对证人未亲身经历事项或鉴定人未行鉴定人事项为之者。
(10)其他为法令禁止者。
以上不得诘问的情形并非绝对的,对于其中第(5)项至第(8)项,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诘问。另外,为了保护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诘问证人、鉴定人时,不被审判长肆意干涉或限制,规定审判长除认其诘问有不当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三、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交叉询问规则借鉴的评议
(一)日本法之特色。
1、审判长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可以介入。
2、职权询问可以穿插于交叉询问中。
3、保留了法官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的询问职权。
4、询问方式上采取英美的一问一答式,但同时也允许概括或者陈述式询问方式。
从日本立法及其实务中看,日本法在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过程中,广泛接受了当事人推进主义的规则和技术,但同时基于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又保留了一些职权主义的因素。日本的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是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的折衷,在采取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痕迹。英美法中贯彻始终的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模式在日本法中不能体现的很充分,而要受制于审判长的裁量;日本的审判长从诉讼指挥的立场出发,就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主动干预的做法,与英美法中要求法官应当以超然、消极甚至是被动的态度来调控询问证人程序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二)我国台湾地区之特色。
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交互诘问制度借鉴过程中,其依旧采取的是将对抗制与职权制相糅合的庭审方式,一方面赋予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证人交互诘问的权利,做出程序性规定,体现出一定当事人推进庭审进程的味道。另一方面保留审判前置的个别询问,规定被告无辩护人而不欲行诘问时,审判长仍应在适当机会时可以询问。此外,当证人、鉴定人经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诘问完毕后,审判长还可以讯问,还赋予审判长对于两方同时申请传唤之证人、鉴定人,主诘问次序由两方无法形成合意时的决定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除了允许辩护律师外,被告本人也可以在交互诘问的程序中向证人及鉴定人发问,这与美国被告不得作为交互诘问的发问者之规则不同。
(三)交叉询问规则的趋势展望。
传统的交叉询问规则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基础上,法官被动“听诉”,通过当事人的相互挑战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最能让真相呈现出来。从查明事实、保障人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越界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进行主义下的交叉询问规则有其被肯定的优点,从日本、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对其的借鉴来看,英美法系上的交叉询问规则被借鉴吸收入大陆法系地区,其运行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一方面法治理念层面,交叉询问规则是当事人推进主义的产物,其精神、效果之发挥需要有整个的一套庭审制度来形成完整结构,如起诉状一本主义、陪审制等,另一方面也需要一整套的配套机制来保障其运行,如果配套机制不完善,在现实中就很有可能遇到诸如无律师协助被告进行诘问、检察官不全程到庭、证人及鉴定人出庭率低、不能集中审理、被告不妥当的诘问被害人等诸多技术问题。考察日本也好,台湾也罢,其作为深受大陆法系文化传统的主体,在司法理念上无法短时间内全盘推翻其职权主义的纠问制庭审方式。当考察日本、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交叉询问规则的借鉴,实际上都是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与英美法系的折衷。体现着其庭审方式经历着一个由审问制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转化过程,所以通过交叉询问以扩充证据收集的方法,也存在一个与诉讼体制转化相适应的过程,这也使得交叉询问功能的发挥尚一时达不到在英美国的水平。但是也可以看出交叉询问规则虽然发迹于英美法系,却已经成为两大法系保障刑事被告质证权和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装置。随着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和两大法系的互相交融,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正逐渐替代典型的交叉询问模式,这是将来刑事诉讼庭审方式发展的一个趋势,值得我们思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