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公害肉鸡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标准及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肉鸡产品。无公害肉鸡生产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场地环境
1. 鸡场应选址在地势高、干燥、采光充足和排水良好的区域,周围3千米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场等污染源,距其他养殖场至少1千米以上,鸡场也不可建在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1千米以上,因村镇居民区散养鸡群多,容易导致疾病传播,不利于鸡群防病。
2. 鸡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净道和污道要分开,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3. 鸡舍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墙面不易脱落、耐磨和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地面和基础最好为混凝土结构,防止鼠打洞进入鸡舍,防止鸡啄食地面。鸡舍所有开口处都应用孔径为2厘米的铁丝网封闭,不应留有任何鸟类或野生动物进入鸡舍的方便之处。
二、环境卫生条件
1. 鸡舍清理、消毒后应至少空舍2周再进鸡,应选择对人和鸡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
2. 鸡场的消毒范围包括鸡舍、孵化室、育雏室、用具、饮水、饲料加工厂,以及鸡舍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
3. 鸡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生石灰或2%火碱溶液消毒1次,场内周围及污水池、积粪坑、下水道出口每1~2个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要经常对蛋箱、蛋盘、喂料器、孵化器、孵化盘、出雏盘、清扫和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4. 鸡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出车辆应经过消毒池,所有进场人员要脚踏消毒池,消毒液应定期更换。外来人员不应随意进出生产区,进入需消毒、更换工作服。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一定要保证所用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质量,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的饲料均不能使用。
2.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的药物,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等作肉鸡促长剂,禁止用抗生素滤渣作饲料原料,制药工业的副产品也不能在肉鸡生产上使用。
3. 饲料及饲料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储藏饲料的场所要干燥、通风、卫生,消灭苍蝇、老鼠等。不允许将饲料、药品、消毒药、灭鼠药、灭蝇药或其他化学药物堆放在一起。在生产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用于包装、盛放原料的包装袋和包装容器也必须无毒、干燥、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四、兽药使用
1. 无公害肉鸡生产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治疗患病肉鸡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使用的兽药有休药期规定的,应准确计算停药时间,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建立并保存患病肉鸡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肉鸡的舍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药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人用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提倡使用无毒副作用、无药物残留的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有机酸制剂、酶制剂等。
五、免疫
1. 肉鸡养殖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选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做好疫病预防接种工作。
2. 疫病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无公害家禽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确保禽场无传染病发生,其中重点监测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伤寒等高致命性禽病。
六、生产档案
1. 肉鸡饲养场应建立一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每一只鸡的可追溯性。建立并保存肉鸡的免疫程序记录、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
2. 建立并保存肉鸡饲料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注明药物的名称及含量。
3. 建立并保存肉禽的生产记录,包括进雏日期、数量、来源、肉禽日龄、存栏数、死亡数(死亡原因)、出栏时间、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
七、病死鸡及废弃物处理
1. 病死鸡及扑杀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需作病原检验及病理解剖的鸡,应送检验室,不应随处剖检。
2. 使用垫料的饲养场,采取家禽出栏后一次性清理垫料,网上饲养的应及时清理粪便。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在固定的地点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应为混凝土结构,并有房顶。鸡场应有废弃物存储设施,便于及时处理废弃物。
3. 如果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肉鸡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鸡新城疫、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对因新城疫、禽流感病死或淘汰的鸡,尸体进行焚烧销毁,对因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死或淘汰的鸡,尸体进行高温处理。鸡舍进行熏蒸消毒,环境用火碱进行喷雾消毒。
(作者联系地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邮编:330200)
一、场地环境
1. 鸡场应选址在地势高、干燥、采光充足和排水良好的区域,周围3千米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场等污染源,距其他养殖场至少1千米以上,鸡场也不可建在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1千米以上,因村镇居民区散养鸡群多,容易导致疾病传播,不利于鸡群防病。
2. 鸡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净道和污道要分开,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3. 鸡舍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墙面不易脱落、耐磨和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地面和基础最好为混凝土结构,防止鼠打洞进入鸡舍,防止鸡啄食地面。鸡舍所有开口处都应用孔径为2厘米的铁丝网封闭,不应留有任何鸟类或野生动物进入鸡舍的方便之处。
二、环境卫生条件
1. 鸡舍清理、消毒后应至少空舍2周再进鸡,应选择对人和鸡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
2. 鸡场的消毒范围包括鸡舍、孵化室、育雏室、用具、饮水、饲料加工厂,以及鸡舍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
3. 鸡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生石灰或2%火碱溶液消毒1次,场内周围及污水池、积粪坑、下水道出口每1~2个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要经常对蛋箱、蛋盘、喂料器、孵化器、孵化盘、出雏盘、清扫和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4. 鸡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出车辆应经过消毒池,所有进场人员要脚踏消毒池,消毒液应定期更换。外来人员不应随意进出生产区,进入需消毒、更换工作服。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一定要保证所用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质量,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的饲料均不能使用。
2.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的药物,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等作肉鸡促长剂,禁止用抗生素滤渣作饲料原料,制药工业的副产品也不能在肉鸡生产上使用。
3. 饲料及饲料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储藏饲料的场所要干燥、通风、卫生,消灭苍蝇、老鼠等。不允许将饲料、药品、消毒药、灭鼠药、灭蝇药或其他化学药物堆放在一起。在生产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用于包装、盛放原料的包装袋和包装容器也必须无毒、干燥、洁净,避免交叉污染。
四、兽药使用
1. 无公害肉鸡生产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治疗患病肉鸡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使用的兽药有休药期规定的,应准确计算停药时间,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建立并保存患病肉鸡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肉鸡的舍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药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人用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提倡使用无毒副作用、无药物残留的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有机酸制剂、酶制剂等。
五、免疫
1. 肉鸡养殖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选用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做好疫病预防接种工作。
2. 疫病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无公害家禽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确保禽场无传染病发生,其中重点监测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伤寒等高致命性禽病。
六、生产档案
1. 肉鸡饲养场应建立一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每一只鸡的可追溯性。建立并保存肉鸡的免疫程序记录、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
2. 建立并保存肉鸡饲料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注明药物的名称及含量。
3. 建立并保存肉禽的生产记录,包括进雏日期、数量、来源、肉禽日龄、存栏数、死亡数(死亡原因)、出栏时间、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
七、病死鸡及废弃物处理
1. 病死鸡及扑杀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需作病原检验及病理解剖的鸡,应送检验室,不应随处剖检。
2. 使用垫料的饲养场,采取家禽出栏后一次性清理垫料,网上饲养的应及时清理粪便。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在固定的地点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应为混凝土结构,并有房顶。鸡场应有废弃物存储设施,便于及时处理废弃物。
3. 如果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肉鸡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鸡新城疫、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对因新城疫、禽流感病死或淘汰的鸡,尸体进行焚烧销毁,对因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死或淘汰的鸡,尸体进行高温处理。鸡舍进行熏蒸消毒,环境用火碱进行喷雾消毒。
(作者联系地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邮编:3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