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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分析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导致的运动员兴奋剂违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委托理论"仅适用于运动员和动物相互配合的体育项目如马术运动中,运动员不能将自己的反兴奋剂义务完全委托给辅助人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并非以运动员的名义,"代理人理论"亦很难适用。而"履行辅助人理论"无论是从理论构成要件还是结合《瑞士债法典》的具体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将该理论运用到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关系中最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