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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人类共同所有”是外层空间目前的所有权属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为广泛接受,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技术霸权主义国家”的抗衡。共同财产原则的影响下所形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公约》以及《月球公约》实质上将南极海域以及外层空间变成了一块“公地”。空间碎片的直线增长、南极物种急剧灭绝以及海鱼存量的下降的现象,可以通过经济学上的公地悲剧及行为学给以恰当的解释。制定统一空间法规约、建立主权国家的国际间统一的协调机构、和平地划分外层空间的主权,是促进外层空间和平而高效利用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外层空间;公地悲剧;空间碎片;和平分割;统一空间法
中图分类号:D9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82-03
引言
所有权自身具有的普遍性与排他性特征使得将财产权益一旦得以确定,其他人在经过所有权人许可之后亦可使用。为了促进这种使用的效率,所有权人往往会努力维护并提升其财产的价值,使得这种利用得以永续进行,使得所有权人与利用者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有效改善,因此发挥资源带来的最大价值;反之,如果所有权无法确立,自由市场这一原则和途径也自然不具有可行性,并且“公地悲剧”①将随之产生。
《外空宣言》的第3条和外空条约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通过国家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据为己有”[1]14。《月球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第2款规定“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公约制定者冀图希望这两条平等的规定达到“外空自由”理念的初衷,并使得外空开发者共同“为全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②
一、《南极公约》所有权问题与过度捕捞
南极圈内,从海冰里也滋生出另外一条食物链[2]。漂浮在南极海面上的海冰底部2厘米处,居住着几百种藻类和微小动物。他们寄居在海冰内截流的细小海水通道内。鳕以片脚类动物为食,鳕又是环斑海豹的食物,而环斑海豹又是鲸鱼的食物。几者在南极海域维持着动态的平衡,生生不息。当鲸鱼数目一旦由于人为的原因锐减,生态链条一旦被打破,必然引发新一轮的生物数量的锐减。之所以物种灭绝,其根源在于所有权问题上的不明确,各国的恶性捕捞造成了“公地危机”下的恶性捕捞,进而导致了物种多样性的减少。
理查德·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书中,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一个不保护财产权的社会会怎样?比如说农民在其土地上耕种作物,待到收获时他的邻居却将它收割出卖了,而这个农民却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去制止邻居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他既不能对他的土地主张所有权,又无权主张其农作物的权利,如果这种事情多次发生,土地将不会有人耕种[3]。
公地悲剧是这种情形的另一个侧面。如果公共资源的所有权未得以确立,人们对于这种无成本或者低成本可以获得的公共资源就会肆无忌惮的攫取。在经济学意义上,公地悲剧实质导致了的资源的低效,因为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为少数有能力(如身强力壮)者获得,由于人们对于资源的边际需求递减,社会总体效用的实现将因为不少的个体没有获得资源而产生的效用低于在自由市场(自由市场的前提是产权的确立)的情况下的效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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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物种总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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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物种消亡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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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海域鳕鱼的捕捞量,70年代到八十年代急剧上升,而后随着南极物种总量的减少而缓慢下降)[5]
显然,自南极条约1961年实施以来,没有人对南极的陆地或者海洋能够主张主权,抑或这种主权要求被条约所冻结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在初期及其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减少对南极海鱼的捕捞,从直观上导致的问题就是南极物种总量的减少和消亡。由上图分析可知,若以1970年为基点计算,其后的30年内,南极的淡水鱼的总数量降低了40%以上,南极物种的消亡率在这一段时间中增长了五倍。气候的变迁在50年代之后的改善状况远远要优于20世纪初的情况,然而,南极物种的濒临灭绝率却在50年代后激增,在《南极条约》订立之后的一段时期里达到了峰值。由于笔者本身并没有详细搜集具体的数据并制作计量的模型。但是,可以基本断定的是,南极条约(或者说南极条约体系)并没有降低各主权国家对南极资源的攫取,南极条约所导致的客观情况是,将南极区域变成了一块“公地”。
虽然,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代表“全人类”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统一管理[6],有资格代表“全人类”向国际海洋法庭进行求偿。然而,该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在国际法上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①和海洋大国的操纵,并未能实质的缓解这种公地危机。
二、从南极条约体系到《月球协定》
1979年12月15日通过的《月球协定》(即《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在一定范围上继承并发展了《南极条约》体系的精神,将月球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出于对此的与“法律确信”[1]95再现并深化。正是《南极条约》将这种法律确信予以法典化、成文化。在《月球协定》上的体现,即是第11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
“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一概念是由马耳他住联合国大使帕多在1967年8月14日提出,该提案又被称为《帕多提案》。帕多提案提出的时代背景正是冀图对抗因美国发布《杜鲁门公告》。《杜鲁门公告》确立的主权国家可以将海底的无主物据为己有,因此,该提案的提出“被学界视为海底政治的转折点”[7]。《杜鲁门公告》一经提出,随即引发巴拿马等30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并投入到这种“技术霸权主义”的竞赛中。显然在这一时期“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提出的目的,正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对于霸权主义的抗衡一种的政治产物。之所以该提案最终得以通过,正是发展中国家人多势众的体现。 于是,当我们开始反思这看上去如此充满人类情怀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个命题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理解。第一,这种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物权上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就某块领土或者一定范围的空间进行持续、有效的控制。第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出于对未来利益的考虑,他们不希望技术大国在赶在他们技术成熟之前就将外太空瓜分完毕。第三,对于技术发达国家而言,如果承认外层空间以及月球分属于不同国家的领土范围的话,他们不得不就一些诸如轨道的分配与使用的问题向这些“所谓的”所有权国家缴纳费用,不同程度上限缩自身的利益。因此,所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实际上冻结了各主权国家的领土诉求。
因此,这样的一种奇特的情形出现了,开展探测活动的国家一边宣称支持所谓的外太空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一面将各种各样的资源从太空、月球上运回占为己有,甚至高价拍卖。比如说苏富比拍卖行于1993年曾竞价出售俄罗斯无人探测器采集的0.2克月球土壤,落锤价高达44万美金,过去数十年间,美国曾把近300块月球岩石当作礼物赠送给约130个国家和地区[8]。如果外空资源真的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话,这些国家所开采的氦三、所挖掘的土壤,甚至是外空坠落的陨石都应该由某个根据各个主权国所授权的专门机构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均分给每个主权国家彰显这种大人类情怀。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
从目前来看,外层空间以及月球还没有沦为“公地”,但却可能无法摆脱即将沦为“公地”的命运。之所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在内)目前尚未成为“公地”的原因在于高昂的开发成本和技术瓶颈,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地球上的人们不对外层空间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划分(以和平而非战争的方式),外层空间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时间内成为第二个南极。
空间岁的增长可以从另一个维度上说明人类对于太空无节制利用的现状。空间碎片的数量近三十年以来,每年的增幅超过300%(如下图)。由于空间本身所具有的两大特点,即“该污染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类似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1]42-65,其次,空间碎片污染并没有给“任何国家或者个人造成损害”[1]82。这两点似乎看起来关联并不太大,但是如果我们认清损害的实质之后看法就会有所不同。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消极的损害的对象使得各个国家从事未来空间活动的范围减少、成本增加。而发射国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成本。至于有学者认为该发射国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的想法更是不切实际。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联合国框架下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体系自确立后,至今“没有得到修正和完善”[1]73,从这个角度上而言,该体系并未持续而有效地运行。其次,由于无法主张对外层空间的所有权,“代表人类进行求偿”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无法阻遏外层空间的污染程度不断被人为加重。最后,不充分的代表性(如《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截止至2008年1月1日,只有13个缔约国,4个签署国,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只有85个缔约国[9])更使得“代表全人类”求偿成为空谈。
■
(NASA对空间碎片变化及预测)[10]
三、IADC与空间碎片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IADC)于2001年3月通过了《空间碎片减缓指南(草案)》,被认为“奠定了空间碎片减控法律机制的重要基础”[11]。《指南》中定义空间碎片如下:空间碎片是指一切无功能的能的人造物体,包括它们的碎块和部件,无论其所有者能确认或不能确认。该文件以自愿签署为前提,同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①,该文件本身国际法效力仍值得商榷。
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要求对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体系进行丰富和完善[12]。笔者认为,空间责任与司法权问题直接关乎相关国际公约的具体实施。同年联合国通过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有国家认为,自愿减少空间碎片的准则和建议并不足够,有必要采取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该国代表团举证:在2001年底时结束了工作寿命的14颗地球静止轨道卫星中,仅有两颗根据空间碎片协委会的建议改变了运行轨道,其余12颗不是遗留在地球静止轨道中,就是转移上升的轨道高度不足[13]。
截至2011年,空间碎片总数已超过4000万[14]。但是,由于对空间碎片概念的界定不清,约束许可机制的空白,以及赔偿机制的普遍约束力欠缺,导致了赔偿机制实际运行中的困难[15]。无论是IADC抑或之前联合国之前所通过的《赔偿公约》,都面临灵活性与普遍约束力之间的冲突矛盾,及覆盖面广阔的普遍综合公约与强技术性的专门公约立法技术上的取舍问题。
四、结语
在一项研究中,黑猩猩如果进行合作,每个猩猩能得到1个香蕉片,但单干会得到2个香蕉片,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黑猩猩都选择了单干。但当研究人员增加了合作者的香蕉片数量,它们立刻改变策略开始合作。这表明,黑猩猩只是将他人视为社会工具,一个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太空垃圾、空间碎片形象地急剧增长表明外空的“公地”上,由于主权属性的不明导致主权国不倾向合作而不可持续地利用外层空间的情形。小到人类个体之间的选择,大到国家之间的行为,没有与黑猩猩的行为之间具有根本差异。
“全人类共同财产”无疑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提出的一句用以抗衡发达国家(或称技术霸权主义国家)的一句政治口号而已,今天无数的国家之所以坚持外层空间及其资源是所谓“人类财产”无非是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量。从客观上而言,正是因为这种思想的流弊,使得外层空间正逐渐沦为“公地”。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的不清。和平地划分外层空间的主权范围,将更加有助于推动外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但是,“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又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反公地悲剧,指的是由于产权的过于细致划分致使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形。因此,若要防止空间利问题上用公地悲剧的出现,则应当和平分割空间所有权;而防止”反公地悲剧”的产生,则应建立主权国家的国际间统一的协调机构对空间利用进行管理。而统一的空间法规约,则是和平、有效地利用外层空间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李寿平,赵云.外层空间法专论 [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2]南极北极物种灭绝危机[EB/OL].[2014-06-05]http://niaolei.org.cn/posts/3315.
[3]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1-202.
[4]Duke community. Oceans of Australia Project[EB/OL].[2014-
06-08].https://web.duke.edu/oceans/Images/austral-ia-fis-
heries.jpg.
[5]The biodiversity of species and their rates of extinction, distrib-
ution, and protection[EB/OL].[2014-06-07].
http://www.sciencemag.org/co-ntent/344/6187/
1246752.abstract.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EB/OL].[2014-06-08].http://www.un.org/zh/law/sea/los/ .
[7]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转向[J].美国研究,2012(3).
[8]美国女子兜售“月球岩石”被逮捕[EB/OL].[2014-06-10].http://news.hexun.com/2011-05-23/129849508.html.
[9]外层空间条约[EB/OL]. [2014-06-10].http://xuewen.cnki.net/R2006061390001577.html.
[10]NASA:轨道碎片演化模型[EB/OL]. [2014-06-10].http://orbitaldebris.jsc.nasa.gov/model/evolmodel.html.
[11]冯国栋.空间碎片减控国际法律规则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4(1).
[12] 尹玉海.制订统一空间法规约是空间活动现代化的客观要求[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13]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报告.[EB/OL]. [2014-
06-10].http://www.oosa.unvienna.org/pdf/gadocs/A_57_20
C.pdf.
[14]张静.空间碎片已多至临界点[N].中国气象报,2011-09-
15(3).
[15]尹玉海.空间碎片与近地轨道环境污染的法律协调[J].中国航天,2011(7).
关键词:外层空间;公地悲剧;空间碎片;和平分割;统一空间法
中图分类号:D9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82-03
引言
所有权自身具有的普遍性与排他性特征使得将财产权益一旦得以确定,其他人在经过所有权人许可之后亦可使用。为了促进这种使用的效率,所有权人往往会努力维护并提升其财产的价值,使得这种利用得以永续进行,使得所有权人与利用者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有效改善,因此发挥资源带来的最大价值;反之,如果所有权无法确立,自由市场这一原则和途径也自然不具有可行性,并且“公地悲剧”①将随之产生。
《外空宣言》的第3条和外空条约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通过国家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据为己有”[1]14。《月球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第2款规定“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公约制定者冀图希望这两条平等的规定达到“外空自由”理念的初衷,并使得外空开发者共同“为全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②
一、《南极公约》所有权问题与过度捕捞
南极圈内,从海冰里也滋生出另外一条食物链[2]。漂浮在南极海面上的海冰底部2厘米处,居住着几百种藻类和微小动物。他们寄居在海冰内截流的细小海水通道内。鳕以片脚类动物为食,鳕又是环斑海豹的食物,而环斑海豹又是鲸鱼的食物。几者在南极海域维持着动态的平衡,生生不息。当鲸鱼数目一旦由于人为的原因锐减,生态链条一旦被打破,必然引发新一轮的生物数量的锐减。之所以物种灭绝,其根源在于所有权问题上的不明确,各国的恶性捕捞造成了“公地危机”下的恶性捕捞,进而导致了物种多样性的减少。
理查德·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书中,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一个不保护财产权的社会会怎样?比如说农民在其土地上耕种作物,待到收获时他的邻居却将它收割出卖了,而这个农民却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去制止邻居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他既不能对他的土地主张所有权,又无权主张其农作物的权利,如果这种事情多次发生,土地将不会有人耕种[3]。
公地悲剧是这种情形的另一个侧面。如果公共资源的所有权未得以确立,人们对于这种无成本或者低成本可以获得的公共资源就会肆无忌惮的攫取。在经济学意义上,公地悲剧实质导致了的资源的低效,因为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为少数有能力(如身强力壮)者获得,由于人们对于资源的边际需求递减,社会总体效用的实现将因为不少的个体没有获得资源而产生的效用低于在自由市场(自由市场的前提是产权的确立)的情况下的效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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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物种总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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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物种消亡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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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海域鳕鱼的捕捞量,70年代到八十年代急剧上升,而后随着南极物种总量的减少而缓慢下降)[5]
显然,自南极条约1961年实施以来,没有人对南极的陆地或者海洋能够主张主权,抑或这种主权要求被条约所冻结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在初期及其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减少对南极海鱼的捕捞,从直观上导致的问题就是南极物种总量的减少和消亡。由上图分析可知,若以1970年为基点计算,其后的30年内,南极的淡水鱼的总数量降低了40%以上,南极物种的消亡率在这一段时间中增长了五倍。气候的变迁在50年代之后的改善状况远远要优于20世纪初的情况,然而,南极物种的濒临灭绝率却在50年代后激增,在《南极条约》订立之后的一段时期里达到了峰值。由于笔者本身并没有详细搜集具体的数据并制作计量的模型。但是,可以基本断定的是,南极条约(或者说南极条约体系)并没有降低各主权国家对南极资源的攫取,南极条约所导致的客观情况是,将南极区域变成了一块“公地”。
虽然,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代表“全人类”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统一管理[6],有资格代表“全人类”向国际海洋法庭进行求偿。然而,该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机构,在国际法上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①和海洋大国的操纵,并未能实质的缓解这种公地危机。
二、从南极条约体系到《月球协定》
1979年12月15日通过的《月球协定》(即《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在一定范围上继承并发展了《南极条约》体系的精神,将月球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出于对此的与“法律确信”[1]95再现并深化。正是《南极条约》将这种法律确信予以法典化、成文化。在《月球协定》上的体现,即是第11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
“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一概念是由马耳他住联合国大使帕多在1967年8月14日提出,该提案又被称为《帕多提案》。帕多提案提出的时代背景正是冀图对抗因美国发布《杜鲁门公告》。《杜鲁门公告》确立的主权国家可以将海底的无主物据为己有,因此,该提案的提出“被学界视为海底政治的转折点”[7]。《杜鲁门公告》一经提出,随即引发巴拿马等30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并投入到这种“技术霸权主义”的竞赛中。显然在这一时期“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提出的目的,正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对于霸权主义的抗衡一种的政治产物。之所以该提案最终得以通过,正是发展中国家人多势众的体现。 于是,当我们开始反思这看上去如此充满人类情怀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个命题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理解。第一,这种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物权上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就某块领土或者一定范围的空间进行持续、有效的控制。第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出于对未来利益的考虑,他们不希望技术大国在赶在他们技术成熟之前就将外太空瓜分完毕。第三,对于技术发达国家而言,如果承认外层空间以及月球分属于不同国家的领土范围的话,他们不得不就一些诸如轨道的分配与使用的问题向这些“所谓的”所有权国家缴纳费用,不同程度上限缩自身的利益。因此,所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实际上冻结了各主权国家的领土诉求。
因此,这样的一种奇特的情形出现了,开展探测活动的国家一边宣称支持所谓的外太空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一面将各种各样的资源从太空、月球上运回占为己有,甚至高价拍卖。比如说苏富比拍卖行于1993年曾竞价出售俄罗斯无人探测器采集的0.2克月球土壤,落锤价高达44万美金,过去数十年间,美国曾把近300块月球岩石当作礼物赠送给约130个国家和地区[8]。如果外空资源真的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话,这些国家所开采的氦三、所挖掘的土壤,甚至是外空坠落的陨石都应该由某个根据各个主权国所授权的专门机构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均分给每个主权国家彰显这种大人类情怀。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
从目前来看,外层空间以及月球还没有沦为“公地”,但却可能无法摆脱即将沦为“公地”的命运。之所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在内)目前尚未成为“公地”的原因在于高昂的开发成本和技术瓶颈,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地球上的人们不对外层空间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划分(以和平而非战争的方式),外层空间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时间内成为第二个南极。
空间岁的增长可以从另一个维度上说明人类对于太空无节制利用的现状。空间碎片的数量近三十年以来,每年的增幅超过300%(如下图)。由于空间本身所具有的两大特点,即“该污染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类似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1]42-65,其次,空间碎片污染并没有给“任何国家或者个人造成损害”[1]82。这两点似乎看起来关联并不太大,但是如果我们认清损害的实质之后看法就会有所不同。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消极的损害的对象使得各个国家从事未来空间活动的范围减少、成本增加。而发射国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成本。至于有学者认为该发射国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的想法更是不切实际。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联合国框架下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体系自确立后,至今“没有得到修正和完善”[1]73,从这个角度上而言,该体系并未持续而有效地运行。其次,由于无法主张对外层空间的所有权,“代表人类进行求偿”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无法阻遏外层空间的污染程度不断被人为加重。最后,不充分的代表性(如《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截止至2008年1月1日,只有13个缔约国,4个签署国,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只有85个缔约国[9])更使得“代表全人类”求偿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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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A对空间碎片变化及预测)[10]
三、IADC与空间碎片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IADC)于2001年3月通过了《空间碎片减缓指南(草案)》,被认为“奠定了空间碎片减控法律机制的重要基础”[11]。《指南》中定义空间碎片如下:空间碎片是指一切无功能的能的人造物体,包括它们的碎块和部件,无论其所有者能确认或不能确认。该文件以自愿签署为前提,同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①,该文件本身国际法效力仍值得商榷。
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要求对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体系进行丰富和完善[12]。笔者认为,空间责任与司法权问题直接关乎相关国际公约的具体实施。同年联合国通过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有国家认为,自愿减少空间碎片的准则和建议并不足够,有必要采取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该国代表团举证:在2001年底时结束了工作寿命的14颗地球静止轨道卫星中,仅有两颗根据空间碎片协委会的建议改变了运行轨道,其余12颗不是遗留在地球静止轨道中,就是转移上升的轨道高度不足[13]。
截至2011年,空间碎片总数已超过4000万[14]。但是,由于对空间碎片概念的界定不清,约束许可机制的空白,以及赔偿机制的普遍约束力欠缺,导致了赔偿机制实际运行中的困难[15]。无论是IADC抑或之前联合国之前所通过的《赔偿公约》,都面临灵活性与普遍约束力之间的冲突矛盾,及覆盖面广阔的普遍综合公约与强技术性的专门公约立法技术上的取舍问题。
四、结语
在一项研究中,黑猩猩如果进行合作,每个猩猩能得到1个香蕉片,但单干会得到2个香蕉片,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黑猩猩都选择了单干。但当研究人员增加了合作者的香蕉片数量,它们立刻改变策略开始合作。这表明,黑猩猩只是将他人视为社会工具,一个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太空垃圾、空间碎片形象地急剧增长表明外空的“公地”上,由于主权属性的不明导致主权国不倾向合作而不可持续地利用外层空间的情形。小到人类个体之间的选择,大到国家之间的行为,没有与黑猩猩的行为之间具有根本差异。
“全人类共同财产”无疑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提出的一句用以抗衡发达国家(或称技术霸权主义国家)的一句政治口号而已,今天无数的国家之所以坚持外层空间及其资源是所谓“人类财产”无非是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量。从客观上而言,正是因为这种思想的流弊,使得外层空间正逐渐沦为“公地”。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的不清。和平地划分外层空间的主权范围,将更加有助于推动外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但是,“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又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反公地悲剧,指的是由于产权的过于细致划分致使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形。因此,若要防止空间利问题上用公地悲剧的出现,则应当和平分割空间所有权;而防止”反公地悲剧”的产生,则应建立主权国家的国际间统一的协调机构对空间利用进行管理。而统一的空间法规约,则是和平、有效地利用外层空间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李寿平,赵云.外层空间法专论 [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2]南极北极物种灭绝危机[EB/OL].[2014-06-05]http://niaolei.org.cn/posts/3315.
[3]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1-202.
[4]Duke community. Oceans of Australia Project[EB/OL].[2014-
06-08].https://web.duke.edu/oceans/Images/austral-ia-fis-
heries.jpg.
[5]The biodiversity of species and their rates of extinction, distrib-
ution, and protection[EB/OL].[2014-06-07].
http://www.sciencemag.org/co-ntent/344/6187/
1246752.abstract.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EB/OL].[2014-06-08].http://www.un.org/zh/law/sea/los/ .
[7]王金强.国际海底资源分配制度演变与美国海底政策的转向[J].美国研究,2012(3).
[8]美国女子兜售“月球岩石”被逮捕[EB/OL].[2014-06-10].http://news.hexun.com/2011-05-23/129849508.html.
[9]外层空间条约[EB/OL]. [2014-06-10].http://xuewen.cnki.net/R200606139000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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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冯国栋.空间碎片减控国际法律规则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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