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代判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从“以例辅律”、“律例并行”到“律例合编”的自然内生进程。其中,“比”“类”是主要的司法技术,有限可知论是当时法律上存在类推与判例制度的哲学基础。清代承袭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技术,进一步明确了判例法的地位。但是,成文法的引进成为近代中国判例法传承中断的历史因缘。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重新审视包括明代在内的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