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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有了大的提升。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明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相关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的内容、方式、机构、处罚措施等,以缓解利用纠纷,促进商业保险业稳定、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险监管;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商业保险行业的调控,使得商业保险行业自律、规范意识增强,服务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跃升,但是与广大居民的实际需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商业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一、创新监管理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保险业的监督主体应积极革新、顺势而为,尽快在监管环境和市场拓展方面,创新整体监管理念,以服务为最大目标,把监管工作提升到增强商业保险业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理念创新方面应有大的转变。应实现视野的大转变。由原来的国内视野转变为国际视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保险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来自国内的压力,更重要的来自于国际保险业的压力。監管主体如果不能从全球视野出发布局我国的商业保险业,那么我国商业保险业在面临激烈的同行竞争,将会在战略定位、产品市场拓展、产品研发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吃亏”。
二、创新监管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无外乎于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公司治理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等方面。从静态层面来看,现有的监管制度区域差异性很大。究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针对商业保险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大数据库,不能及时的掌握商业保险运行的动态。在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避免过度竞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3年年底就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的质量标准,消除壁垒,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数据共享使用环境;要鼓励包容创新,以开放的心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创新,并在监管上及时跟进。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实现现场勘验、理赔、回访、反馈一体化服务。一是创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彻底解决非现场报案、理赔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实现信息来源全覆盖,解决非现场监管信息碎片化、割裂化问题。二是建立综合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系统基础信息的比对,可以实现事先预警、科学预测,从而提高非现场理赔的科学性。三是开发辅助监管程序,可以实现从被动的数据统计或者事后的监管,能够从大数据提供给我们的实时或者事前预判,以更好地加强监管。
从动态层面来看,商业保险监管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客观上要求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管主体应为保险的利益相关方提供表达、争取、索赔的渠道,以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构建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监管方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加强及互联网业务的延伸,我国商业保险监管面临严峻的挑战。回顾我国保险业监管模式历史沿革,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两大类。就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主体而言,政府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保险公司的成立、机构的设置、资本的注入、险种的设定、市场营销的策略等方面,都一律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沿革审核,而且,现在运用的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老总及其业务骨干都是有正式编制的,他们既是商人又是国家公务员,可以随便的游走于商界和政界之间,手中拥有雄厚的社会资源。这种严格的监管模式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亦可以防范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信托等行业之间发生利益勾连。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中国商业保险发展需求。因此,创新监管方式已成为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迎接商业保险在国内外市场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保险监管主体应顺势而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体系,应弱化监管的行政效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和经济效力。
在保险公司设立、保险条例、费率、险种、从业人员选聘、业务范围种类、理赔程序等方面,应采取放松管制和分业管理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意义重大。《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该由企业决策的事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打破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质量与服务的要求更高。政府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将变得愈加透明、开放,监管的手段也会更加灵活多样。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业与国外同行相比,无论在规模、效益,还是在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距。究其主要原因是,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设计的过程中,没能处理好即期发展与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行业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这种条块式的监管模式,极大的阻隔了商业保险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因此,监督主体从市场需求出发,能够结合商业保险行业的具体情况总体设计监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险监管;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商业保险行业的调控,使得商业保险行业自律、规范意识增强,服务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跃升,但是与广大居民的实际需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商业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一、创新监管理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保险业的监督主体应积极革新、顺势而为,尽快在监管环境和市场拓展方面,创新整体监管理念,以服务为最大目标,把监管工作提升到增强商业保险业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理念创新方面应有大的转变。应实现视野的大转变。由原来的国内视野转变为国际视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保险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来自国内的压力,更重要的来自于国际保险业的压力。監管主体如果不能从全球视野出发布局我国的商业保险业,那么我国商业保险业在面临激烈的同行竞争,将会在战略定位、产品市场拓展、产品研发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吃亏”。
二、创新监管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无外乎于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公司治理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等方面。从静态层面来看,现有的监管制度区域差异性很大。究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针对商业保险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大数据库,不能及时的掌握商业保险运行的动态。在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避免过度竞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3年年底就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的质量标准,消除壁垒,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数据共享使用环境;要鼓励包容创新,以开放的心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创新,并在监管上及时跟进。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实现现场勘验、理赔、回访、反馈一体化服务。一是创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彻底解决非现场报案、理赔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实现信息来源全覆盖,解决非现场监管信息碎片化、割裂化问题。二是建立综合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系统基础信息的比对,可以实现事先预警、科学预测,从而提高非现场理赔的科学性。三是开发辅助监管程序,可以实现从被动的数据统计或者事后的监管,能够从大数据提供给我们的实时或者事前预判,以更好地加强监管。
从动态层面来看,商业保险监管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客观上要求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管主体应为保险的利益相关方提供表达、争取、索赔的渠道,以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构建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监管方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加强及互联网业务的延伸,我国商业保险监管面临严峻的挑战。回顾我国保险业监管模式历史沿革,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两大类。就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主体而言,政府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保险公司的成立、机构的设置、资本的注入、险种的设定、市场营销的策略等方面,都一律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沿革审核,而且,现在运用的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老总及其业务骨干都是有正式编制的,他们既是商人又是国家公务员,可以随便的游走于商界和政界之间,手中拥有雄厚的社会资源。这种严格的监管模式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亦可以防范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信托等行业之间发生利益勾连。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中国商业保险发展需求。因此,创新监管方式已成为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迎接商业保险在国内外市场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保险监管主体应顺势而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体系,应弱化监管的行政效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和经济效力。
在保险公司设立、保险条例、费率、险种、从业人员选聘、业务范围种类、理赔程序等方面,应采取放松管制和分业管理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意义重大。《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该由企业决策的事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打破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质量与服务的要求更高。政府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将变得愈加透明、开放,监管的手段也会更加灵活多样。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业与国外同行相比,无论在规模、效益,还是在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距。究其主要原因是,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设计的过程中,没能处理好即期发展与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行业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这种条块式的监管模式,极大的阻隔了商业保险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因此,监督主体从市场需求出发,能够结合商业保险行业的具体情况总体设计监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