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持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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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不移转财物持有关系的犯罪,变“先行持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持有的原因,持有也不必须是合法的,在存在特殊的共同持有关系时,财物的持有应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能认为是上位者对财物进行持有的工具或辅助持有者,其对财物的持有不具有独立性。对于封缄物无论是其整体还是其内部财物为受托人非法占有,都只能以侵占论处。 Crime of embezzlement is a crime that does not transfer the relationship of possession of property, and “possession of advance possession” is “the illegality of all” is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embezzlement.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unjust enrichmen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reason of embezzlement crime, nor does it need to be legal. When there is a special co-holding relationship, possession of property should belong to the superior, and the inferior can only be regarded as the superior The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r auxiliary holders of the property, possession of property does not have an independence. No matter whether the sealed articles are illegally owned by the trustees, they can only be used as condem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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