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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改编作品市场繁荣,为充分发挥其商业价值而使用改编作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然而,现行法律对使用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不够明朗清晰,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不一、结论相左.本文尝试从改编定义与实质特征角度剖析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对目前法学界存在的“改编权延伸论”和“单独赋权论”进行批判性讨论;提出要以独创性表达为依据,通过具体使用行为对应的具体著作权权项保护原作者及改编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