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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境,针对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新规定,探讨了在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立法建议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是指在合伙组织中至少有一方普通合伙人,并且至少有一方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事务,只是以出资额参与合伙收益的分配和风险负担,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
一、国外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有限合伙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英美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构成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美国是将有限合伙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且运作较成功的国家。笔者以美国为例,分析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
1.有限合伙是免税主体。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这是其有限合伙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高素质创业投资家的存在,这为美国创业投资提供了人才基础。
3.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约束机制的存在。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有效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2006年8月27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有限合伙企业”一章,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3)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等。(4)关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这些都为有限合伙制度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基础,同时顺应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现实需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2.我国有限合伙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尽管我国立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有限合伙制度得以发展壮大的根基——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环境等就很不健全。(1)有限合伙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决策权,并以协议的形式来约束创业投资家,很难防范创业投资家滥用权利。(2)有限合伙是建立在高度市场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我国目前所较为缺乏的。在我国普遍存在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状况不了解的情况。(3)缺乏成熟而富裕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国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通常都有数量较多且投资理念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且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国却欠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4)缺乏合格的创业投资家。可以说,没有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就不会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产生和发展。(5)现行金融立法的障碍,即限制机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如《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只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对策
针对实行有限合伙制度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和解决:
1.建立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以下制度防止普通合伙人(即创业投资家)滥用权利,利用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利益:
(1)建立与管理业绩挂钩的报酬机制。根据“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ss-Holmstrom Condition),在有限合伙制中,风险投资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收入由管理费用和投资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两部分构成。普通合伙人可以有占基金总额2%左右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还可以获得所实现利润的约20%作为报酬。(2)在合伙协议中设置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条款。(3)建立市场对普通合伙人的声誉约束机制。
一是保持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同一管理人名下的各个基金必须保持相互独立。二是投资者承诺分段投资,并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
2.促进风险投资有效供给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应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1)在养老基金方面,应该允许养老基金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或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2)在保险资金方面,在不对保险资金安全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允许其一定比例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3)在居民储蓄方面,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引导居民储蓄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之一。
3.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即风险管理人)。建议可以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行风险投资培训,所有风险管理人凭证上岗,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每位管理人的信誉记录档案,记载其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人格评价。
4.参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修改相关法律,完善配套立法。按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完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早制定和出台投资基金法,制定风险投资法。
四、结语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选择,对于有限合伙的引进以及制度上的安排,必须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霍因 海因克茨: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2]苏号朋:美国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3]谢拭怀译:美国统一合伙法.法学译丛,1990(3)
[关键词]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立法建议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是指在合伙组织中至少有一方普通合伙人,并且至少有一方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事务,只是以出资额参与合伙收益的分配和风险负担,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
一、国外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有限合伙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英美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构成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美国是将有限合伙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且运作较成功的国家。笔者以美国为例,分析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
1.有限合伙是免税主体。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这是其有限合伙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高素质创业投资家的存在,这为美国创业投资提供了人才基础。
3.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约束机制的存在。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有效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2006年8月27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有限合伙企业”一章,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3)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等。(4)关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这些都为有限合伙制度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基础,同时顺应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现实需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2.我国有限合伙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尽管我国立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有限合伙制度得以发展壮大的根基——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环境等就很不健全。(1)有限合伙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决策权,并以协议的形式来约束创业投资家,很难防范创业投资家滥用权利。(2)有限合伙是建立在高度市场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我国目前所较为缺乏的。在我国普遍存在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状况不了解的情况。(3)缺乏成熟而富裕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国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通常都有数量较多且投资理念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且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国却欠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4)缺乏合格的创业投资家。可以说,没有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就不会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产生和发展。(5)现行金融立法的障碍,即限制机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如《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只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对策
针对实行有限合伙制度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和解决:
1.建立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以下制度防止普通合伙人(即创业投资家)滥用权利,利用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利益:
(1)建立与管理业绩挂钩的报酬机制。根据“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ss-Holmstrom Condition),在有限合伙制中,风险投资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收入由管理费用和投资收益的一定百分比两部分构成。普通合伙人可以有占基金总额2%左右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还可以获得所实现利润的约20%作为报酬。(2)在合伙协议中设置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条款。(3)建立市场对普通合伙人的声誉约束机制。
一是保持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同一管理人名下的各个基金必须保持相互独立。二是投资者承诺分段投资,并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
2.促进风险投资有效供给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应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1)在养老基金方面,应该允许养老基金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或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2)在保险资金方面,在不对保险资金安全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允许其一定比例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3)在居民储蓄方面,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引导居民储蓄成为风险资本的来源之一。
3.培养高素质的创业投资家(即风险管理人)。建议可以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行风险投资培训,所有风险管理人凭证上岗,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每位管理人的信誉记录档案,记载其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人格评价。
4.参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修改相关法律,完善配套立法。按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完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早制定和出台投资基金法,制定风险投资法。
四、结语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选择,对于有限合伙的引进以及制度上的安排,必须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霍因 海因克茨: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2]苏号朋:美国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3]谢拭怀译:美国统一合伙法.法学译丛,1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