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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羁押制度的弊端
(一)难以有效监督讯问过程,易诱发非法讯问行为
由于讯问往往都是秘密进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下简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处于一种严格控制且与外界隔绝的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之联系,律师难以参与,检察机关也难以介入,因而整过讯问过程完全处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所以,当讯问过程中发生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或运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时,外界根本无法知道。
(二)难以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權并重的目标
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管理,看守所的羁押管理工作也往往是紧紧围绕着打击犯罪,保证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运行。当侦查机关随意提审犯罪嫌疑人,或任意延长讯问时间时,看守所是难以制止的。当看守所警察发现讯问后犯罪嫌疑人伤痕累累,或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反映、抱怨侦查人员非法讯问行为时,看守所警察往往不能用很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看守所的警察和侦查人员都属于共同的公安机关领导,且相互之间因工作需要又经常轮换,易形成共同的执法理念,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执法观,难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二、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之构想
(一)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羁押制度
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它们共同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因而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机关负责主管羁押工作,都很难保持中立的地位,难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管羁押管理工作,能充分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控制犯罪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任务,因而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保持中立地位。其次,司法行政机负责管理律师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够切实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再次,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控制犯罪的任务,且同公、检、法三机关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能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在审前、审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的制度
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处于一种严格控制且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当讯问过程中发生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现象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提供非法讯问的相关证据材料。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讯问行为提出控告,也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通过建立羁押机关在审前、审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的制度,就能及时发现因违法讯问行为留下的痕迹,这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依据。同时,建立对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制度,能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也为侦查人员防范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提供了切实保障。
(三)由羁押机关履行权利告知的义务
由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面临查清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任务,在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时,就有可能存在种种顾虑,害怕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会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以致有些侦查人员不愿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而羁押机关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任务,由羁押机关负责向犯罪嫌疑人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不仅完全切实可行,而且因其处于中立地位,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还能保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羁押机关对讯问活动的实质监督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要防止和纠正使用不当手段的现象,不能单靠侦查机关和讯问人员的自我约束,还必须要有外部的实质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羁押机关负责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完全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对每次讯问都实行讯问登记制度;在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实行全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然后再会同侦查人员共同加以封存。只有加强羁押机关对讯问活动的实质监督,使讯问活动不再是完全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才能切实有效地规范讯问行为,真正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
作者: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342200]
(一)难以有效监督讯问过程,易诱发非法讯问行为
由于讯问往往都是秘密进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下简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处于一种严格控制且与外界隔绝的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之联系,律师难以参与,检察机关也难以介入,因而整过讯问过程完全处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所以,当讯问过程中发生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或运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时,外界根本无法知道。
(二)难以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權并重的目标
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管理,看守所的羁押管理工作也往往是紧紧围绕着打击犯罪,保证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运行。当侦查机关随意提审犯罪嫌疑人,或任意延长讯问时间时,看守所是难以制止的。当看守所警察发现讯问后犯罪嫌疑人伤痕累累,或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反映、抱怨侦查人员非法讯问行为时,看守所警察往往不能用很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看守所的警察和侦查人员都属于共同的公安机关领导,且相互之间因工作需要又经常轮换,易形成共同的执法理念,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执法观,难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二、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之构想
(一)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羁押制度
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它们共同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因而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机关负责主管羁押工作,都很难保持中立的地位,难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管羁押管理工作,能充分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控制犯罪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任务,因而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保持中立地位。其次,司法行政机负责管理律师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够切实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再次,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控制犯罪的任务,且同公、检、法三机关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能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在审前、审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的制度
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处于一种严格控制且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当讯问过程中发生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现象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提供非法讯问的相关证据材料。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讯问行为提出控告,也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通过建立羁押机关在审前、审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的制度,就能及时发现因违法讯问行为留下的痕迹,这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依据。同时,建立对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制度,能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也为侦查人员防范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提供了切实保障。
(三)由羁押机关履行权利告知的义务
由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面临查清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任务,在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时,就有可能存在种种顾虑,害怕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会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以致有些侦查人员不愿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而羁押机关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任务,由羁押机关负责向犯罪嫌疑人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不仅完全切实可行,而且因其处于中立地位,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还能保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从而切实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羁押机关对讯问活动的实质监督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要防止和纠正使用不当手段的现象,不能单靠侦查机关和讯问人员的自我约束,还必须要有外部的实质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羁押机关负责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完全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对每次讯问都实行讯问登记制度;在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实行全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然后再会同侦查人员共同加以封存。只有加强羁押机关对讯问活动的实质监督,使讯问活动不再是完全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才能切实有效地规范讯问行为,真正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
作者: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34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