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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既有的刑事诉讼法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现已陷入困境。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法研究作为研究范式转型的常识,应从刑事诉讼法实现现代化以及哲学立场出发,根据哲学的思维方式对已有的研究范式进行反思。基于此,文章对刑事诉讼法学进行了说明,介绍了研究范式多元视角的实现,对研究视野的发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尝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反思
中图分类号:R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2-0274-0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法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且很多法学研究人员开始提出自己的见解,青年学者越来越重视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学术论文中论证的成分,这种现象说明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具有一致性,法学研究人员对学术定位以及整个研究的范式进行反思是刑事诉讼法学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1刑事诉讼法学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讨论其沉默权、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上,在分析和讨论过程中,研究人员常常会出现困惑,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学确立在所有的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中,但是并没有一项确立在我国法律中,因而很多务实人员会反对这些规则,其主要原因是法学和中国的国情是不相符的,还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反对的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在当前中国法律中的确立,其主要目的是中国的侦查制度、司法体制与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不相容的。还有一部分人士建议采取相对合理主义维持其中的关系,其主要是在承认一系列现代化的诉讼制度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措施,有效地解决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这种学术讨论模式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被固定,但是固定的同时也使其陷入了恶性循环中,比如,一些拥有特殊身份的证人具备拒绝作证的特权,而且在录口供之前还要征求其意见,对于那些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对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等都是带有程序法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在我国的法律中未得到确立,而且遭受了很多实务界人士的反对,并且,这些原则和规则其自身的正当性也是不难论证的。
2研究范式多元视角的实现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视角的确立离不开对既有研究范式的反思,离不开对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原因的追问。因此,按照哲学的一般理解,从人类思想的“维度”上看,“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个最基本的维度:第一,构成思想的维度,也就是思维以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为中介而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维度;第二,反思思想的维度,其主要是思维以自身为中介而实现的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问题”而予以“反思”的维度。“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构成思想”则是人类全部认识活动的思想维度,科学则集中体现为“构成思想”的维度。因此,哲学与科学之间关系从根本上说,既不是普遍性对特殊性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特殊性对另一种特殊性的关系,而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中介所构成的哲学对科学的反思关系。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提出的实证研究范式,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实践存在脱节的现实,主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出发,从问题上升到理论,以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完美统一,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构成思想”。与此相对,倡导的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反思思想”。因此,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要取得进展,必然要进行反思。
3研究视野的拓展
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流,由于基础性、内核性、根本性的问题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研究视野的限制导致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陷入了困境。在民事诉讼法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过程中,涉及到法理学的比率最高,约占10.82%,其次为涉及民事实体法,为2.36%,而其他部门法学的引证率都未超过2%。因此,诉讼法绝大部分文献都是从纯粹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学科间的互动相当少见。在同其他学科的互动中,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十分重要。从学科的发展史来看,大陆法系民诉理论体系的发展史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博弈史”,从实体法一元观到诉讼法一元观,再到二元诉讼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同的位序排列与相互关系一直体现着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从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角度,加深对实体法的理解也非常重要。与此同时,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与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形式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相互渗透,共同作用,直接决定着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院的裁判结果。民事诉讼的目的包含通过程序法治来补缺实体法的规范空白,促进实体法的迅速发展。除此之外,程序法的细节设计常常需以实体法的规制为基础,尤其在处理一般程序规则与特殊程序规则的语境下,程序设计者只有通过深入地考察实体法,完成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民事纠纷的类型化(或民事诉讼案由的类型化),才能从根本上为实现程序的实用价值提供保障。
4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尝试
现阶段,虽然实证研究方法一直被研究者所运用,并非新兴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对其寄予厚望,希望依靠实证研究,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新的转机。与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相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对于实证研究的引入要求更为迫切,该方法也更受到学者的普遍推崇。与刑法等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学科相比,刑事诉讼法学在引介国外研究资源过程中,主要依靠制度和规则的引入和评析。然而,由于比较研究方法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持续运用,诉讼制度资源的粗略引介已近枯竭。实证研究方法地位的凸显是从反思现有刑事诉讼研究的困境和发掘实证研究方法的積极意义开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法实践的脱离,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难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具有应有的解释力,其无法有效地发挥对实践的支撑指导作用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作用,这就导致学者与司法践行者各说各话,彼此敬而远之,难以通过有效沟通形成研究合力。
结束语
在社会的发展中,任何一种新范式的确立都会引发该领域的革命性改变和跨越式发展。因此,相关学者应该尽快走出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困境,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范式的重大变革,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推进刑事诉讼法学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理念的确立,以有效地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发展,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
参考文献
[1]许晓娟,杨子强.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J].江西社会科学,2015,35(11):162-169.
[2]刘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5(35):249.
[3]刘铭,徐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之评析[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348-354.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反思
中图分类号:R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2-0274-0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法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且很多法学研究人员开始提出自己的见解,青年学者越来越重视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学术论文中论证的成分,这种现象说明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具有一致性,法学研究人员对学术定位以及整个研究的范式进行反思是刑事诉讼法学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1刑事诉讼法学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讨论其沉默权、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上,在分析和讨论过程中,研究人员常常会出现困惑,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学确立在所有的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中,但是并没有一项确立在我国法律中,因而很多务实人员会反对这些规则,其主要原因是法学和中国的国情是不相符的,还有一部分人士认为,反对的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在当前中国法律中的确立,其主要目的是中国的侦查制度、司法体制与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不相容的。还有一部分人士建议采取相对合理主义维持其中的关系,其主要是在承认一系列现代化的诉讼制度前提下,采取灵活的措施,有效地解决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这种学术讨论模式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被固定,但是固定的同时也使其陷入了恶性循环中,比如,一些拥有特殊身份的证人具备拒绝作证的特权,而且在录口供之前还要征求其意见,对于那些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对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等都是带有程序法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在我国的法律中未得到确立,而且遭受了很多实务界人士的反对,并且,这些原则和规则其自身的正当性也是不难论证的。
2研究范式多元视角的实现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视角的确立离不开对既有研究范式的反思,离不开对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原因的追问。因此,按照哲学的一般理解,从人类思想的“维度”上看,“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个最基本的维度:第一,构成思想的维度,也就是思维以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为中介而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维度;第二,反思思想的维度,其主要是思维以自身为中介而实现的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问题”而予以“反思”的维度。“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构成思想”则是人类全部认识活动的思想维度,科学则集中体现为“构成思想”的维度。因此,哲学与科学之间关系从根本上说,既不是普遍性对特殊性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特殊性对另一种特殊性的关系,而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中介所构成的哲学对科学的反思关系。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提出的实证研究范式,主要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实践存在脱节的现实,主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出发,从问题上升到理论,以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完美统一,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构成思想”。与此相对,倡导的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反思思想”。因此,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要取得进展,必然要进行反思。
3研究视野的拓展
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流,由于基础性、内核性、根本性的问题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研究视野的限制导致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陷入了困境。在民事诉讼法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过程中,涉及到法理学的比率最高,约占10.82%,其次为涉及民事实体法,为2.36%,而其他部门法学的引证率都未超过2%。因此,诉讼法绝大部分文献都是从纯粹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进行论述的,学科间的互动相当少见。在同其他学科的互动中,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十分重要。从学科的发展史来看,大陆法系民诉理论体系的发展史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博弈史”,从实体法一元观到诉讼法一元观,再到二元诉讼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同的位序排列与相互关系一直体现着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从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角度,加深对实体法的理解也非常重要。与此同时,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与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形式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相互渗透,共同作用,直接决定着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院的裁判结果。民事诉讼的目的包含通过程序法治来补缺实体法的规范空白,促进实体法的迅速发展。除此之外,程序法的细节设计常常需以实体法的规制为基础,尤其在处理一般程序规则与特殊程序规则的语境下,程序设计者只有通过深入地考察实体法,完成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民事纠纷的类型化(或民事诉讼案由的类型化),才能从根本上为实现程序的实用价值提供保障。
4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尝试
现阶段,虽然实证研究方法一直被研究者所运用,并非新兴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对其寄予厚望,希望依靠实证研究,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新的转机。与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相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对于实证研究的引入要求更为迫切,该方法也更受到学者的普遍推崇。与刑法等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学科相比,刑事诉讼法学在引介国外研究资源过程中,主要依靠制度和规则的引入和评析。然而,由于比较研究方法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持续运用,诉讼制度资源的粗略引介已近枯竭。实证研究方法地位的凸显是从反思现有刑事诉讼研究的困境和发掘实证研究方法的積极意义开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法实践的脱离,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难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具有应有的解释力,其无法有效地发挥对实践的支撑指导作用以及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作用,这就导致学者与司法践行者各说各话,彼此敬而远之,难以通过有效沟通形成研究合力。
结束语
在社会的发展中,任何一种新范式的确立都会引发该领域的革命性改变和跨越式发展。因此,相关学者应该尽快走出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困境,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范式的重大变革,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推进刑事诉讼法学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理论体系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理念的确立,以有效地促进中国刑事法治化的发展,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
参考文献
[1]许晓娟,杨子强.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J].江西社会科学,2015,35(11):162-169.
[2]刘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5(35):249.
[3]刘铭,徐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之评析[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34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