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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仅在《海商法》第231条至第233条对预约保险合同做了简单粗略的规定,《保险法》、《合同法》对此均未做任何规定。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的预约保险合同条款各不相同,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很多条款的约定背离了预约保险合同的宗旨和性质,但因我国对预约保险合同立法的不完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矫正。根据我国法律现状,并针对实践中不规范的预约保险条款,笔者对预约保险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