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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益则变相地体现为公司的股权,因而探索一种新的国有股权管理模式,已成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后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领域内又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对丰富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股权国家监管理论具有重大的价值,它是今后构建国有股权国家宏观监管制度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