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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确定了从2020年1月1日起,东莞市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并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与政府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有观点认为这是自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学前深改意见》)大范围整治民办幼儿园、限定民办幼儿园收费后,地方政府首次释放让民办幼儿园定价回归市场调节的信号。那么,《通知》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民办幼儿园政策的松动?政府在民办幼儿园发展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后续将如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布局和管理?如何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
首先,《通知》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民办幼儿园政策的松动。通过分析政策全文可知,《通知》与《学前深改意见》的政策精神并不矛盾,而是一脉相承的。目前从产权归属、投入来源和收费政策三个方面综合来看,我国幼儿园大致可以分为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主要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理论上也包括收费高于当地普惠标准,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四大类。其中,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园)属于普惠性质的幼儿园,这类幼儿园符合政府办园标准,面向社会大众招生,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通知》中所提到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幼儿园,特指第四类幼儿园,即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从全国范围来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占比将来会有多大呢?按照《学前深改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可以初步测算出,将来真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约为幼儿园适龄儿童数的5%,属于少量、面向差异化的学前教育供给。这基本符合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力量进一步满足部分群体多样化需求的原则。对这部分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与《学前深改意见》中要求各地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一脉相承。依据这一系列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获得了政策认可,明确了“高质量才是高收费基础”的政策期待,更需要练好内功,真正满足家长的差异化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府在民办幼儿园发展中扮演着“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2010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政策都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发展学前教育。从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看,不乏将“政府主导”的概念同办园体制相联系,导致过分强调政府在办园方面的主导责任,将“政府主导”窄化为“政府办园”,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其他方面的职能。
《学前深改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可见,政府在民办幼儿园发展中承担着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分类管理、质量保障和督导评估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其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也因民办幼儿园是否营利而有差异。对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来说,政府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遏制其过度逐利行为;对于非营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来说,政府则进一步承担着完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优惠划拨土地、减免租金和税收、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发展的职能。
再次,政府将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分类管理等手段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布局和管理。教育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6.67万所,学前教育入园幼儿1863.91万人,在园幼儿4656.42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6.58万所,比上年增加5407所,其占全国比例的62.16%。《学前深改意见》提出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要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
不可否认,民办幼儿园在我国学前教育普及发展中一度发挥并仍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结合现有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和《学前深改意见》中关于调整办园结构的目标来看,民办幼儿园已经度过了前几年急速扩张的风口期,今后需要走内涵发展之路才能站稳脚跟。《学前深改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稳妥实施分类管理,要求现有民办幼儿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營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并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可见,政府后续一方面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也会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办园质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并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
最后,政府将持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民办幼儿园定价的基本原则,为民办幼儿园依据市场机制运行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可以说,2011年之后民办幼儿园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这样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市场机制的配套体系不完善,尤其是学前教育收益的长期性、学前教育质量标准的模糊性,以及家长对此类权威信息获取途径的严重不足,导致很多地区民办幼儿园罔顾教育规律,走上资本化运作的道路。对于民办幼儿园,《学前深改意见》强调的是规范发展,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要求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总之,虽然《通知》提出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但这一规定与《学前深改意见》中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的政策并未松动,民办园找准市场定位,坚持内涵发展才能走得长远。
(作者系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主任)
责任编辑:王妍妍
首先,《通知》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民办幼儿园政策的松动。通过分析政策全文可知,《通知》与《学前深改意见》的政策精神并不矛盾,而是一脉相承的。目前从产权归属、投入来源和收费政策三个方面综合来看,我国幼儿园大致可以分为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主要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理论上也包括收费高于当地普惠标准,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四大类。其中,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园)属于普惠性质的幼儿园,这类幼儿园符合政府办园标准,面向社会大众招生,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通知》中所提到的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幼儿园,特指第四类幼儿园,即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从全国范围来看,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占比将来会有多大呢?按照《学前深改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可以初步测算出,将来真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约为幼儿园适龄儿童数的5%,属于少量、面向差异化的学前教育供给。这基本符合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力量进一步满足部分群体多样化需求的原则。对这部分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与《学前深改意见》中要求各地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一脉相承。依据这一系列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获得了政策认可,明确了“高质量才是高收费基础”的政策期待,更需要练好内功,真正满足家长的差异化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府在民办幼儿园发展中扮演着“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2010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政策都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发展学前教育。从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看,不乏将“政府主导”的概念同办园体制相联系,导致过分强调政府在办园方面的主导责任,将“政府主导”窄化为“政府办园”,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其他方面的职能。
《学前深改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偏高的局面;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可见,政府在民办幼儿园发展中承担着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分类管理、质量保障和督导评估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其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也因民办幼儿园是否营利而有差异。对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来说,政府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遏制其过度逐利行为;对于非营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来说,政府则进一步承担着完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优惠划拨土地、减免租金和税收、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发展的职能。
再次,政府将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分类管理等手段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布局和管理。教育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6.67万所,学前教育入园幼儿1863.91万人,在园幼儿4656.42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6.58万所,比上年增加5407所,其占全国比例的62.16%。《学前深改意见》提出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省份要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
不可否认,民办幼儿园在我国学前教育普及发展中一度发挥并仍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结合现有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和《学前深改意见》中关于调整办园结构的目标来看,民办幼儿园已经度过了前几年急速扩张的风口期,今后需要走内涵发展之路才能站稳脚跟。《学前深改意见》提出要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稳妥实施分类管理,要求现有民办幼儿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營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并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可见,政府后续一方面会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也会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办园质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并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
最后,政府将持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民办幼儿园定价的基本原则,为民办幼儿园依据市场机制运行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可以说,2011年之后民办幼儿园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这样的制度基础。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市场机制的配套体系不完善,尤其是学前教育收益的长期性、学前教育质量标准的模糊性,以及家长对此类权威信息获取途径的严重不足,导致很多地区民办幼儿园罔顾教育规律,走上资本化运作的道路。对于民办幼儿园,《学前深改意见》强调的是规范发展,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要求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总之,虽然《通知》提出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但这一规定与《学前深改意见》中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的规定其实是一脉相承。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的政策并未松动,民办园找准市场定位,坚持内涵发展才能走得长远。
(作者系河北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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