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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一则《台湾初审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草案》的消息,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基于同性恋基础之上的,在同性恋者越来越敢于表明自己身份的当下,如何维护这一部分人群的权利,尤其是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成为棘手问题。而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提出婚姻的6项权利,这6项基于异性婚姻的权利可否适用于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之路到底该怎么走?这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婚姻权利
在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开始公开自己的性倾向,民众对这一现象也越来越宽容。但在同性婚姻未被法律所承认的当下,同性恋者在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2016年11月8日,“民法修正草案”在国民党及民进党均同意下,在“立法院”通过一读,法案进入司法委员会,由此台湾地区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的民众纷纷游行,表达自己的主张。这一现象的出现,让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再次引起民众的注意。
一、同性婚姻的基础——同性恋
一般认为,对于异性恋的重视和肯定,出现在私有制产生之后。私有财产的出现带来了财富的继承问题;私有意识的出现,则使人力图使自己的财富在家族内部进行传承。因此,具有生育繁衍功能的的异性恋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成为得到授权的合法形态。但同性戀现象早历史上并非没有,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图就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高贵的。他的《会饮篇》成为捍卫同性恋情的经典作品。在中国,曾用“鸡奸”来形容男男性行为。据学者考证,在最初的词汇中,“鸡奸”的“鸡”并非作为家禽而存在的鸡,而是上男下女,释义为一个男子被当做女子。由此可以看出,用“鸡奸”一词明显的将同性恋视为对异性恋的模仿。而真正用“同性恋”一词来形容同性恋或者同行性行为,则是在19世纪以后的事情。学者张北川曾提出: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在主动的同行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恋。
以同性恋为基础的同性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以维系双方感情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相互结合的关系。同性婚姻支持者认为,同性婚姻除了双方之间因自由意志而形成的婚姻契约外,还必须获得来自政府或社会的的认可,其主要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即,只要忽略婚姻中主题性别的差异,同性婚姻应该与异性婚姻在实质上没有差别。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此可见,同性婚姻支持者们的诉求是与当下的《婚姻法》相违背的。
二、同性恋者的权利保障:同性婚姻
在社会主义法治化逐步完善的当下,保护公民权利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凡是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公民都将享有,而还未被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公民想要维护就变得非常困难。
关于婚姻的权利,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曾经提到过婚姻可以但不是经常完成下列六项权利:
1、确定女人所生子女的合法父亲,以及确定男子的子女的合法母亲;
2、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独占权;
3、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取得另一方劳动力的权利;
4、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对另一方财产的所有权;
5、为了子女的利益建立一个共同财产基金——一种伴侣关系;
6、在配偶双方及其亲戚间,建立具有社会意义的“婚姻关系”。
利奇提出的6项主张,主要是基于异性婚姻为基础,包含生育权、财产权等。科塔克在《文化人类学:欣赏文化差异》中也进行了探讨,但主要是基于未经法律核准之下的永久配偶关系。所以,同性恋也应该适用上述6项权利。同性婚姻未被法律认可的当下,同性恋者之间的权利并没有任何保障。2016年10月16日晚,独居台北的68岁法国籍退休教授,艺术家毕安生,从自家10层阳台坠楼身亡。看似一则普通的自杀事件,背后却隐含着同性恋者没有权利的现实境况。毕安生与曾敬超是同志伴侣,曾携手走过35年岁月。2015年,曾敬超患病,希望留下足够的钱,让毕安生能继续住在他们两人的家里。此时,曾敬超的家人已经开始着手将财产进行转移。看到已经失去意识却被捆绑在病床上输氧的曾敬超,毕安生心痛不已。他希望伴侣能结束痛苦挣扎,但由于他不是曾敬超法律上的伴侣,没有权利参与其家人的决定,他只好悲伤地离开医院。曾敬超去世后毕安生陷入郁郁寡欢的状态,整日在家喝伏特加,“重复昏睡、醒来、哭泣”。2016年10月16日,毕安生被发现坠楼身亡。
毕安生的经历可以说是当下同性恋者的真实反映。由于同性婚姻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同性恋者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最终只能选择沉默。但在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公开自己身份的当下,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如何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种问题最关键也是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立法,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最有效的工具。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几点思考
按照世界公认的同性恋占总人口的4%——6%的比例,我国大陆同性恋者将超过5000万人。在这样一个人数众多且日益表明自己身份的特殊群体中,他们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恋者一项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我国合法的公民,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应该得到尊重,应当得到与异性恋者无差别的对待。因此,同性恋者不应该被排斥在婚姻主体之外,同性恋者应当与异性恋者一样享有婚姻与家庭的权利。
同性恋合法化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台湾地区此次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激进的失误。纵览台湾地区此次“平权”运动,他们企图一次性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没有考虑到一些“保守人士”的意见与建议,所以导致了众多民众上街游行抗议。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的做法值得借鉴。荷兰的婚姻改革也不是一下子就到位的,而是在1971年先通过了《登记伴侣法》,该法将同性伴侣关系采取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做法,只要跟异性婚姻一样在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等同于异性婚姻。2000年通过的《婚姻開方法》和《收养法》规定:结为婚姻的双方对性别没有严格要求,男女两性或者男男、女女的同性情况都可以,婚姻不分性别。
因此,作为世界人口中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同性恋者,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群体的存在,同样也不能忽视这一群体对基本权利的渴望。因此,关于英国人类学家所提出的6项关于异性婚姻的权利,同性婚姻也同样有权享有。只是在推进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中,一定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激进,给普通民众、给同性恋者双方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待民众慢慢接受同性恋这一事实之后再开始推逐步推进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而让同性恋者一样也享有婚姻所赋予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周丹 《爱悦与规训》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5页
[2]张北川 《同性爱》 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
[3]【美】康拉德·菲利普·科塔克《文化人类学:欣赏文化差异》第14版 周云水[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第296页
[4] 陈雪 豆瓣日记《亲历台湾同性婚姻法案通过初审》 https://www.douban.com/note/599419481/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婚姻权利
在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开始公开自己的性倾向,民众对这一现象也越来越宽容。但在同性婚姻未被法律所承认的当下,同性恋者在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2016年11月8日,“民法修正草案”在国民党及民进党均同意下,在“立法院”通过一读,法案进入司法委员会,由此台湾地区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支持与反对同性婚姻的民众纷纷游行,表达自己的主张。这一现象的出现,让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再次引起民众的注意。
一、同性婚姻的基础——同性恋
一般认为,对于异性恋的重视和肯定,出现在私有制产生之后。私有财产的出现带来了财富的继承问题;私有意识的出现,则使人力图使自己的财富在家族内部进行传承。因此,具有生育繁衍功能的的异性恋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成为得到授权的合法形态。但同性戀现象早历史上并非没有,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图就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高贵的。他的《会饮篇》成为捍卫同性恋情的经典作品。在中国,曾用“鸡奸”来形容男男性行为。据学者考证,在最初的词汇中,“鸡奸”的“鸡”并非作为家禽而存在的鸡,而是上男下女,释义为一个男子被当做女子。由此可以看出,用“鸡奸”一词明显的将同性恋视为对异性恋的模仿。而真正用“同性恋”一词来形容同性恋或者同行性行为,则是在19世纪以后的事情。学者张北川曾提出: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在主动的同行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恋。
以同性恋为基础的同性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以维系双方感情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相互结合的关系。同性婚姻支持者认为,同性婚姻除了双方之间因自由意志而形成的婚姻契约外,还必须获得来自政府或社会的的认可,其主要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即,只要忽略婚姻中主题性别的差异,同性婚姻应该与异性婚姻在实质上没有差别。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此可见,同性婚姻支持者们的诉求是与当下的《婚姻法》相违背的。
二、同性恋者的权利保障:同性婚姻
在社会主义法治化逐步完善的当下,保护公民权利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凡是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公民都将享有,而还未被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公民想要维护就变得非常困难。
关于婚姻的权利,英国人类学家利奇曾经提到过婚姻可以但不是经常完成下列六项权利:
1、确定女人所生子女的合法父亲,以及确定男子的子女的合法母亲;
2、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独占权;
3、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取得另一方劳动力的权利;
4、给予配偶一方或双方,对另一方财产的所有权;
5、为了子女的利益建立一个共同财产基金——一种伴侣关系;
6、在配偶双方及其亲戚间,建立具有社会意义的“婚姻关系”。
利奇提出的6项主张,主要是基于异性婚姻为基础,包含生育权、财产权等。科塔克在《文化人类学:欣赏文化差异》中也进行了探讨,但主要是基于未经法律核准之下的永久配偶关系。所以,同性恋也应该适用上述6项权利。同性婚姻未被法律认可的当下,同性恋者之间的权利并没有任何保障。2016年10月16日晚,独居台北的68岁法国籍退休教授,艺术家毕安生,从自家10层阳台坠楼身亡。看似一则普通的自杀事件,背后却隐含着同性恋者没有权利的现实境况。毕安生与曾敬超是同志伴侣,曾携手走过35年岁月。2015年,曾敬超患病,希望留下足够的钱,让毕安生能继续住在他们两人的家里。此时,曾敬超的家人已经开始着手将财产进行转移。看到已经失去意识却被捆绑在病床上输氧的曾敬超,毕安生心痛不已。他希望伴侣能结束痛苦挣扎,但由于他不是曾敬超法律上的伴侣,没有权利参与其家人的决定,他只好悲伤地离开医院。曾敬超去世后毕安生陷入郁郁寡欢的状态,整日在家喝伏特加,“重复昏睡、醒来、哭泣”。2016年10月16日,毕安生被发现坠楼身亡。
毕安生的经历可以说是当下同性恋者的真实反映。由于同性婚姻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同性恋者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最终只能选择沉默。但在越来越多的同性恋公开自己身份的当下,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如何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种问题最关键也是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立法,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最有效的工具。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几点思考
按照世界公认的同性恋占总人口的4%——6%的比例,我国大陆同性恋者将超过5000万人。在这样一个人数众多且日益表明自己身份的特殊群体中,他们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恋者一项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我国合法的公民,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应该得到尊重,应当得到与异性恋者无差别的对待。因此,同性恋者不应该被排斥在婚姻主体之外,同性恋者应当与异性恋者一样享有婚姻与家庭的权利。
同性恋合法化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台湾地区此次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激进的失误。纵览台湾地区此次“平权”运动,他们企图一次性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没有考虑到一些“保守人士”的意见与建议,所以导致了众多民众上街游行抗议。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的做法值得借鉴。荷兰的婚姻改革也不是一下子就到位的,而是在1971年先通过了《登记伴侣法》,该法将同性伴侣关系采取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做法,只要跟异性婚姻一样在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等同于异性婚姻。2000年通过的《婚姻開方法》和《收养法》规定:结为婚姻的双方对性别没有严格要求,男女两性或者男男、女女的同性情况都可以,婚姻不分性别。
因此,作为世界人口中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同性恋者,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群体的存在,同样也不能忽视这一群体对基本权利的渴望。因此,关于英国人类学家所提出的6项关于异性婚姻的权利,同性婚姻也同样有权享有。只是在推进婚姻合法化的进程中,一定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激进,给普通民众、给同性恋者双方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待民众慢慢接受同性恋这一事实之后再开始推逐步推进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而让同性恋者一样也享有婚姻所赋予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周丹 《爱悦与规训》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5页
[2]张北川 《同性爱》 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
[3]【美】康拉德·菲利普·科塔克《文化人类学:欣赏文化差异》第14版 周云水[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第296页
[4] 陈雪 豆瓣日记《亲历台湾同性婚姻法案通过初审》 https://www.douban.com/note/599419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