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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过程,本质上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政策运行过程,其主体永远是城市居民。其特点表现为:有层次和范围、长期和短期之分,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少数人利益损失最小化的统一,具有非营利性。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实现面临“政府失灵”、“技术失灵”、“市场失灵”问题,只有强化科学决策、公众参与和健全法制,才能保证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