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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当前旧城改造在拆迁与中存在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和建设中”保护与开发“两个突出的矛盾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旧城改造 历史文化保护 改造方法
目前,我国处在城市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现象,伴随着城市化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城市规模加速发展,城市化发展呼吁旧城(城中村)改造。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1 旧城改造的现状
旧城改造必然涉及“拆迁”和“建设”两个方面,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盛,导致用地需求增加。地方各级政府为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矛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以及城市房地产业用地的需求,依据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国有土地利用率最大化。而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权往往需要对特定区域内的房屋或地上构筑物实施拆除,并迁走原土地使用者。被拆除的房屋和附屑物往往凝结了被拆迁人多年的心血和投入的财富,它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或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拆迁中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
1.1 拆迁中拆迁人(政府)和被拆迁人(居民或村民)之间的矛盾问题,房价过高或政府干预过多都会直接导致矛盾激化(各地出现的一些案例,百姓过激行为,例如: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北京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拆迁自焚事件等);其根源是:政府与民争利,不能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甚至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
1.2 建设中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问题,现状:大拆大建,推倒重来,古建筑严重破坏;其根源是:在资源开发中期,其矛盾主要是资源开发的分散性与城市建设的集中性。在古建筑保护上,一般采用简单方法,受经济利益驱使,对历史文化认知的不足等问题。
2 解决矛盾问题的对策
2.1 解决拆迁中的矛盾问题
当前房地产市场火爆,中央政府相继出台调控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除了实行严格信贷政策外,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地方政府为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举措之一就提速旧城改造。改造过程就绕不开“拆”,解决“拆”的问题实质在于利益博弈,只有使原住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满意搬迁,提升他们生活质量和水平,才能和谐拆迁实现旧城改造又好又快。
2.1.1 旧城改造的收益应先满足市(村)民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让利于民。旧城改造是政府的利民举措,需要积极落实,更需要广大村民积极配合。让这些积极配合的村民第一时间受益,既可以彰显政府的温情和关怀。又是侧面上对旧城改造政策的有力宣传。尤其搬迁法规正在调整敏感时期,更应让老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只有把老百姓的疾苦、呼声放在首位,拆迁方案广泛征求被拆迁入的意见和要求,用真心真情赢得民心,真正让老百姓尝到旧城改造的甜头,才能调动旧城改造积极性,赢得广大村居的拥护和支持,才能把旧城改造的政策逐步的推向纵深。
2.1.2 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一是基础设施配套;二是环境优美;三是功能齐全配套;四是建设标准高。安置房选址本就近原则,基本不打破动迁产生活圈,只有让动迁户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又能很快适应,老百姓才会积极响应旧城改造。
2.1.3 旧城改造拆迁不能成为老百姓的灾难,而是提供发财致富,改变生活的发展契机。拆迁过程中多套方案供老百姓选择,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同价格区别对待,实现居者满意其屋。
2.1.4 坚持阳光拆迁,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是一把尺子,公平就是力量,让老百姓对拆迁过程心知肚明,理解旧城改造。
2.1.5 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出台旧城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提高宣传力度,完善证件手续办理机制。现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城市拆迁,国家正广泛征求意见酝酿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配套法规和各地搬迁实施细则应及时跟进。杜绝野蛮拆迁所造成的悲剧再次出现。尤其,安置房给了拆迁户以后,拆迁户即已经享受拆迁政策,相关各单位要上下一盘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应该及时办理完毕相关证件,给拆迁户最大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自由处理自己的安置房,政府不再进行干涉或者人为设置障碍。
2.2 解决建设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问题
在旧城改造中,大多采取推倒重来的大拆大建模式。许多本应得到挽救与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却在城市建设的浪潮中遭到破坏。如何在城市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加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这就涉及“建”问题,如何保护性开发问题。
2.2.1 保护点与改造面协调的原则
历史保护与旧城改造两者从范围来讲是点与面的关系,保护区域往往只是城市中的某一块或某几块地域,而旧城改造则发生在全城范围内,在旧城改造中要注重保护点与整个改造面的关系。人所共知,任何建筑都无法独立于其环境之外,环境对于建筑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样,如果古建筑离开了特定的环境,它的历史内涵也将难以得到较好的体现,如果去除了故宫的整体构架,单幢的太和殿又能展现多少皇家威严,四合院离开胡同又怎么能够表现北京人居文化,所以,中国古建筑靠群体取胜,靠无限的视觉空间来体现传统的美,仅仅保留单幢建筑是不够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在保护点周围的建筑必须与被保护建筑相协调,才能真正体现被保护建筑的历史含义。因此,对于有历史人文价值的原古建筑应尽量整体性保护,对周围的临时建筑必须拆除,以保持古建筑的原貌和特色。
2.2.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行旧城改造,这是由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的。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一经济一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旧城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城区人口疏散、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建筑形体空间的再创造等内容,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要重要考虑以下两方 面内容:一是旧城改造中要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旧城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三是旧城改造应以非古建筑群区为重点,切实安排好旧城改造规划,满足古建筑保护的真正需求,提高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2.3 新旧协调发展的原则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指导开发,以开发提升保护内涵,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因此,城市发展的重点不应仅仅是对城区的改造,或是新区的无限制的开发,而应是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协调发展。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动态把握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2.2.4 保护与再利用原则
旧城改造中古建筑虽然够不上文物进行保护,但还有一些具有一定古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或“文化遗产”,对于这些古建筑一般应采用保护为主,改造为辅躲护再利。对古建筑的外立面风格和周围环境风貌进行原封不动保护。改造的中心放在建筑内部,根据新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现有条件,对功能和形式加以调整和更新。保护再利用需将古建筑内的平面布局、装饰按再利用要求作相应的修缮和改动,水、电、暖通等设备进行安装更新,既达到保护性再利用目的,又满足新功能的使用要求。上海新天地和鼓浪屿老别墅改造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
结束语
旧城改造绝不可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贪大求全是对政策的曲解,只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才能把这项工作最终落实到实处。在旧城改造中要树立整体的观念,以人为本,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对旧城改造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文化的传承,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一批古建筑面临被拆除。正确处理旧城改造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是保护和保持其历史风貌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创建节约型社会,推进旅游事业长足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旧城改造 历史文化保护 改造方法
目前,我国处在城市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现象,伴随着城市化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城市规模加速发展,城市化发展呼吁旧城(城中村)改造。无论是为了满足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扩大的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或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需要,还是为了改善旧城功能结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1 旧城改造的现状
旧城改造必然涉及“拆迁”和“建设”两个方面,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盛,导致用地需求增加。地方各级政府为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矛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以及城市房地产业用地的需求,依据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国有土地利用率最大化。而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权往往需要对特定区域内的房屋或地上构筑物实施拆除,并迁走原土地使用者。被拆除的房屋和附屑物往往凝结了被拆迁人多年的心血和投入的财富,它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或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拆迁中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
1.1 拆迁中拆迁人(政府)和被拆迁人(居民或村民)之间的矛盾问题,房价过高或政府干预过多都会直接导致矛盾激化(各地出现的一些案例,百姓过激行为,例如: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北京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拆迁自焚事件等);其根源是:政府与民争利,不能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甚至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
1.2 建设中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问题,现状:大拆大建,推倒重来,古建筑严重破坏;其根源是:在资源开发中期,其矛盾主要是资源开发的分散性与城市建设的集中性。在古建筑保护上,一般采用简单方法,受经济利益驱使,对历史文化认知的不足等问题。
2 解决矛盾问题的对策
2.1 解决拆迁中的矛盾问题
当前房地产市场火爆,中央政府相继出台调控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除了实行严格信贷政策外,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地方政府为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举措之一就提速旧城改造。改造过程就绕不开“拆”,解决“拆”的问题实质在于利益博弈,只有使原住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满意搬迁,提升他们生活质量和水平,才能和谐拆迁实现旧城改造又好又快。
2.1.1 旧城改造的收益应先满足市(村)民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让利于民。旧城改造是政府的利民举措,需要积极落实,更需要广大村民积极配合。让这些积极配合的村民第一时间受益,既可以彰显政府的温情和关怀。又是侧面上对旧城改造政策的有力宣传。尤其搬迁法规正在调整敏感时期,更应让老百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只有把老百姓的疾苦、呼声放在首位,拆迁方案广泛征求被拆迁入的意见和要求,用真心真情赢得民心,真正让老百姓尝到旧城改造的甜头,才能调动旧城改造积极性,赢得广大村居的拥护和支持,才能把旧城改造的政策逐步的推向纵深。
2.1.2 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一是基础设施配套;二是环境优美;三是功能齐全配套;四是建设标准高。安置房选址本就近原则,基本不打破动迁产生活圈,只有让动迁户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又能很快适应,老百姓才会积极响应旧城改造。
2.1.3 旧城改造拆迁不能成为老百姓的灾难,而是提供发财致富,改变生活的发展契机。拆迁过程中多套方案供老百姓选择,如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同价格区别对待,实现居者满意其屋。
2.1.4 坚持阳光拆迁,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是一把尺子,公平就是力量,让老百姓对拆迁过程心知肚明,理解旧城改造。
2.1.5 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出台旧城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提高宣传力度,完善证件手续办理机制。现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城市拆迁,国家正广泛征求意见酝酿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配套法规和各地搬迁实施细则应及时跟进。杜绝野蛮拆迁所造成的悲剧再次出现。尤其,安置房给了拆迁户以后,拆迁户即已经享受拆迁政策,相关各单位要上下一盘棋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应该及时办理完毕相关证件,给拆迁户最大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自由处理自己的安置房,政府不再进行干涉或者人为设置障碍。
2.2 解决建设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问题
在旧城改造中,大多采取推倒重来的大拆大建模式。许多本应得到挽救与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却在城市建设的浪潮中遭到破坏。如何在城市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加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这就涉及“建”问题,如何保护性开发问题。
2.2.1 保护点与改造面协调的原则
历史保护与旧城改造两者从范围来讲是点与面的关系,保护区域往往只是城市中的某一块或某几块地域,而旧城改造则发生在全城范围内,在旧城改造中要注重保护点与整个改造面的关系。人所共知,任何建筑都无法独立于其环境之外,环境对于建筑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样,如果古建筑离开了特定的环境,它的历史内涵也将难以得到较好的体现,如果去除了故宫的整体构架,单幢的太和殿又能展现多少皇家威严,四合院离开胡同又怎么能够表现北京人居文化,所以,中国古建筑靠群体取胜,靠无限的视觉空间来体现传统的美,仅仅保留单幢建筑是不够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在保护点周围的建筑必须与被保护建筑相协调,才能真正体现被保护建筑的历史含义。因此,对于有历史人文价值的原古建筑应尽量整体性保护,对周围的临时建筑必须拆除,以保持古建筑的原貌和特色。
2.2.2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进行旧城改造,这是由旧城改造的目标和内容决定的。首先,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是解决城市老化问题,改善城市物质、结构与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环境保护的共同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旧城改造所追求的正是社会一经济一环境整体效益的最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旧城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城区人口疏散、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设施更新、环境改善、建筑形体空间的再创造等内容,由于旧城改造内容的复杂性,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三者综合考虑,力求综合效益实现的最大化,片面强调其中之一,势必会对改造效果造成危害。
在旧城改造规划中,要重要考虑以下两方 面内容:一是旧城改造中要正确认识本区域的现状与潜力,区分保护与发展对象,通盘考虑各片区建设开发力度与保护措施,依据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安排旧城改造的工程规模,统筹安排时间、资金与资源,避免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吸纳能力的大拆大建现象,力争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二是旧城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三是旧城改造应以非古建筑群区为重点,切实安排好旧城改造规划,满足古建筑保护的真正需求,提高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2.2.3 新旧协调发展的原则
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不可能复得,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以保护指导开发,以开发提升保护内涵,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城改造的规模与幅度。而为了保护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无节制的新区开发也不可行。因此,城市发展的重点不应仅仅是对城区的改造,或是新区的无限制的开发,而应是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的协调发展。旧城改造规划应充分考虑新区开发的影响,动态把握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之间的联系,适时调整两者的组合配置关系,新旧结合,协调发展,实现新区与旧城资源的良性循环。
2.2.4 保护与再利用原则
旧城改造中古建筑虽然够不上文物进行保护,但还有一些具有一定古文化价值的“建筑遗产”或“文化遗产”,对于这些古建筑一般应采用保护为主,改造为辅躲护再利。对古建筑的外立面风格和周围环境风貌进行原封不动保护。改造的中心放在建筑内部,根据新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现有条件,对功能和形式加以调整和更新。保护再利用需将古建筑内的平面布局、装饰按再利用要求作相应的修缮和改动,水、电、暖通等设备进行安装更新,既达到保护性再利用目的,又满足新功能的使用要求。上海新天地和鼓浪屿老别墅改造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
结束语
旧城改造绝不可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贪大求全是对政策的曲解,只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才能把这项工作最终落实到实处。在旧城改造中要树立整体的观念,以人为本,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对旧城改造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文化的传承,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一批古建筑面临被拆除。正确处理旧城改造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是保护和保持其历史风貌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创建节约型社会,推进旅游事业长足发展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