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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民意,社会民众就正在审判或者即将审判的司法案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里网民表达的看法,有很强的任意性,主观性。对于网民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在对待网络民意这一方面,司法机关缺乏透明度,两者之间有很大的矛盾。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的结果和过程不能满足网络民众的意愿。本文简单论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构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平衡机制,以寻求平衡网络民众的需求。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7-0000-00
近几年以来,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十分迅猛,网民的基数也在不断增大,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5.91亿,这其中手机网民有4. 64亿,手机网民已经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仍然保持快速的发展趋势。人们对公众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往往是通过网络来行使的。互联网平台在不断发展,人们有了更加方便迅速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公众事件的想法。从某种程度来说,网络民意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给案件审判带来民意的监督,这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个挑战。
1 网络民意概述
1.1 网络民意定义
网络民意是指凭借网络技术,以互联网为载体,对司法审判案件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社会观念,表达自己的看法。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在内容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二者之间表达形式不同。社会民众,利用网络平台,依照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观念,对案件的裁判,过程或者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
1.2 网络民意的特点
网络民意参与主体的草根性。互联网平台上,网名可以突破身份、地位、年龄、地域等限制,没有现实中的诸多束缚,网名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自由地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网络民意在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人们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在网络上,他们可以摆脱现实社会角色和各种规范的,言论具有强烈的情绪色彩。但是因为没有责任的限制,有的网民表达观点时候过于草率,个人情绪色彩浓重,为不实信息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网络民意很容易受到有心人的操控,对于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他们在网络上发表的意见,引导其他人对案件的看法。
1.3 网络民意的优点和缺点
网络民意的表达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但是如果如被厉害关系人操纵或者蓄意误导,这也会成为缺点,使网络民意变为网络民怨,甚至企图用舆论操纵审判,造成“群体极化”或者网络暴力,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权力监督大多是系统内部的,但是更为可靠的监督方式应该是外部的,不应该是系统内部的。网络舆论很容易被有心人支配,他们利用大众的同情心,歪曲事实,这样不仅不能带来和谐,甚至还会加惧冲突,激化矛盾,大大增强了案件审判的不确定性。这是舆论审判的弊端。使司法裁判陷入“舆论审判”的环境之中,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挑战。
2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论述
2.1 网络民意不能违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大大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独立审判权应优位于民意诉求所依据的言论自由权。作为一个司法个案,案外人的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公平受审权这两个权利哪个更需要保障是毋庸置疑的。
2.2 在坚持司法獨立的同时考虑民意诉求
从本文讲述的观点,民意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还会被有心人操控,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司法审判能以此为理由,对网络民众置若罔闻。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需要民众严格的遵守。在审判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法条。司法独立也是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但是网络民众的意见也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意见,司法审判不应该漠视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应该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对网络民意有所回应。
3 网络民意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审判参考网络民意,是社会稳定的必然结果,只有参考民意,司法审判的结果才会更容易被民众接受。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带来好的影响,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要积极运用好的影响,本文在研究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基础上,试图找寻二者之间的平衡。
3.1 加大网络法制化建设和司法公开
网民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方面,和网络环境有很大程度的关系。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那么也没有实质上的自由。现在的网络环境过于宽松,人们表达自己的想法过于随意,因为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网络暴力这一现象越来越多,必须立法来对这些现象进行合理的管制。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 44 个,自律规范 10 个,这两者相互结合来进行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主要通过政策法规进行监管规范,而公民网上表达意愿、发表评论等主要以自律规范,自我道德修养来约束自己。
3.2 建立司法汲取网络民意长效机制
网络民意可以给司法审判带来良好的意见,一个恰当的审判机制应该聆听民众的看法和意见。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也要做一个合格的聆听者,尝试建立一些网络平台,从这些平台上了解网络民众对审判案件的想法观点,实现和网络民意的互相理解,使法官专业化知识与人民陪审员“民间智慧”的优势互补,通过更多渠道和方法来解决案件的纠纷和矛盾,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认可程度。民众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法院可以尝试建立民意委员会,了解审判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社会民众对本次审判的道德观念是怎么样的。网络民意能够更好的为司法审判提供一定的建议。让民意有效的转化成司法审判意见,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对这些消息进行汇总选择,筛选出合理的意见作为合理的意见,在审判的同时参考这些网络民众的合理意见。在听取消息的同时也不能轻视消息的反馈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大民众回复或者说明审判情况,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可以大大增强司法信服力。
3.3 构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度人为的共同体,是由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同伴所结成的联合体,他们之结合的基础既是外部制裁的威胁,同时也是一种合理推动的同意的支持”。从司法审判的立场来讲,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如果网络大众可以理性的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让民众的道德观念渗入到司法审判中,这样审判结果就大大的可以被民众接受。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可以试图主动建立互动平台主动与和网络民众交换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 互联网天地, 2013,(10):74-91.
[2]杨艺.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交锋[J].东南传播,2012,(7)45-47.
[3]黄维明.网络共和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4]张瑞孺.护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J].求索,2010,(12)140-142.
[5]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 浙江人大,2011,(12)41.
[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问》[M].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页.
作者简介:高天尧(1992—),女,汉,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樊明芳(1992—),女,汉,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7-0000-00
近几年以来,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十分迅猛,网民的基数也在不断增大,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5.91亿,这其中手机网民有4. 64亿,手机网民已经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仍然保持快速的发展趋势。人们对公众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往往是通过网络来行使的。互联网平台在不断发展,人们有了更加方便迅速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公众事件的想法。从某种程度来说,网络民意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给案件审判带来民意的监督,这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个挑战。
1 网络民意概述
1.1 网络民意定义
网络民意是指凭借网络技术,以互联网为载体,对司法审判案件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社会观念,表达自己的看法。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在内容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二者之间表达形式不同。社会民众,利用网络平台,依照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观念,对案件的裁判,过程或者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
1.2 网络民意的特点
网络民意参与主体的草根性。互联网平台上,网名可以突破身份、地位、年龄、地域等限制,没有现实中的诸多束缚,网名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自由地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网络民意在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人们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在网络上,他们可以摆脱现实社会角色和各种规范的,言论具有强烈的情绪色彩。但是因为没有责任的限制,有的网民表达观点时候过于草率,个人情绪色彩浓重,为不实信息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网络民意很容易受到有心人的操控,对于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他们在网络上发表的意见,引导其他人对案件的看法。
1.3 网络民意的优点和缺点
网络民意的表达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但是如果如被厉害关系人操纵或者蓄意误导,这也会成为缺点,使网络民意变为网络民怨,甚至企图用舆论操纵审判,造成“群体极化”或者网络暴力,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权力监督大多是系统内部的,但是更为可靠的监督方式应该是外部的,不应该是系统内部的。网络舆论很容易被有心人支配,他们利用大众的同情心,歪曲事实,这样不仅不能带来和谐,甚至还会加惧冲突,激化矛盾,大大增强了案件审判的不确定性。这是舆论审判的弊端。使司法裁判陷入“舆论审判”的环境之中,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挑战。
2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论述
2.1 网络民意不能违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大大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独立审判权应优位于民意诉求所依据的言论自由权。作为一个司法个案,案外人的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公平受审权这两个权利哪个更需要保障是毋庸置疑的。
2.2 在坚持司法獨立的同时考虑民意诉求
从本文讲述的观点,民意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还会被有心人操控,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司法审判能以此为理由,对网络民众置若罔闻。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需要民众严格的遵守。在审判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考虑法条。司法独立也是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但是网络民众的意见也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意见,司法审判不应该漠视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应该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对网络民意有所回应。
3 网络民意和司法的平衡
司法审判参考网络民意,是社会稳定的必然结果,只有参考民意,司法审判的结果才会更容易被民众接受。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带来好的影响,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要积极运用好的影响,本文在研究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的基础上,试图找寻二者之间的平衡。
3.1 加大网络法制化建设和司法公开
网民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方面,和网络环境有很大程度的关系。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那么也没有实质上的自由。现在的网络环境过于宽松,人们表达自己的想法过于随意,因为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网络暴力这一现象越来越多,必须立法来对这些现象进行合理的管制。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 44 个,自律规范 10 个,这两者相互结合来进行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主要通过政策法规进行监管规范,而公民网上表达意愿、发表评论等主要以自律规范,自我道德修养来约束自己。
3.2 建立司法汲取网络民意长效机制
网络民意可以给司法审判带来良好的意见,一个恰当的审判机制应该聆听民众的看法和意见。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也要做一个合格的聆听者,尝试建立一些网络平台,从这些平台上了解网络民众对审判案件的想法观点,实现和网络民意的互相理解,使法官专业化知识与人民陪审员“民间智慧”的优势互补,通过更多渠道和方法来解决案件的纠纷和矛盾,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认可程度。民众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法院可以尝试建立民意委员会,了解审判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社会民众对本次审判的道德观念是怎么样的。网络民意能够更好的为司法审判提供一定的建议。让民意有效的转化成司法审判意见,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对这些消息进行汇总选择,筛选出合理的意见作为合理的意见,在审判的同时参考这些网络民众的合理意见。在听取消息的同时也不能轻视消息的反馈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大民众回复或者说明审判情况,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可以大大增强司法信服力。
3.3 构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度人为的共同体,是由平等而自由的法律同伴所结成的联合体,他们之结合的基础既是外部制裁的威胁,同时也是一种合理推动的同意的支持”。从司法审判的立场来讲,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如果网络大众可以理性的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让民众的道德观念渗入到司法审判中,这样审判结果就大大的可以被民众接受。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可以试图主动建立互动平台主动与和网络民众交换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 互联网天地, 2013,(10):74-91.
[2]杨艺.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交锋[J].东南传播,2012,(7)45-47.
[3]黄维明.网络共和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4]张瑞孺.护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J].求索,2010,(12)140-142.
[5]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 浙江人大,2011,(12)41.
[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问》[M].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页.
作者简介:高天尧(1992—),女,汉,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樊明芳(1992—),女,汉,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