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
您好!我父亲育有一子二女,因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而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被安置在某房产处,但还未办理房产证。当月,我父亲立下自书遗嘱,称将上述房产由我来继承,若其去世时该房产仍未办理房产证,该房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我承受。两月后我父亲不幸去世,但相关房产登记还未办理完毕,我们几个子女为该房产的继承事宜发生了争议,我想请问,该房产应属于谁呢?
济宁 王丽
王丽:
您好!依据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您父亲根据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已被依法安置在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处,该房产实际由您父亲居住、使用、支配。虽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您父亲已经履行了搬迁义务,其对拆迁安置部门享有债权,履行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这样比较难于理解,可以设想您父亲选择了货币补偿,在该补偿尚未发放完毕前,他对拆迁安置部门享有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债权。上述债权作为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您父亲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故该房屋是应由您继承的。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他人,我该怎么办
律师:
您好!去年我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为本楼业主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但是我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已将该楼的40多套住房连同地下停车场打包出售给了一家事业单位作为其员工宿舍。该单位购得上述住房和停车场后明确表明,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24小时10元的标准缴费。我就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未说明是无偿提供,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吗?
滨州 董娜
董娜: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您所购买的小区停车位建于地下,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部分,依照物权法规定,可以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所以开发商这样处理地下停车位是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就购房合同的约定及小区的具体情况和开发商协商处理停车位的问题。关键是要仔细看明白购房合同对停车位的具体约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您好!我父亲育有一子二女,因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而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被安置在某房产处,但还未办理房产证。当月,我父亲立下自书遗嘱,称将上述房产由我来继承,若其去世时该房产仍未办理房产证,该房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我承受。两月后我父亲不幸去世,但相关房产登记还未办理完毕,我们几个子女为该房产的继承事宜发生了争议,我想请问,该房产应属于谁呢?
济宁 王丽
王丽:
您好!依据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您父亲根据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已被依法安置在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处,该房产实际由您父亲居住、使用、支配。虽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您父亲已经履行了搬迁义务,其对拆迁安置部门享有债权,履行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这样比较难于理解,可以设想您父亲选择了货币补偿,在该补偿尚未发放完毕前,他对拆迁安置部门享有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债权。上述债权作为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您父亲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故该房屋是应由您继承的。
开发商将车位卖给他人,我该怎么办
律师:
您好!去年我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为本楼业主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但是我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已将该楼的40多套住房连同地下停车场打包出售给了一家事业单位作为其员工宿舍。该单位购得上述住房和停车场后明确表明,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24小时10元的标准缴费。我就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未说明是无偿提供,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吗?
滨州 董娜
董娜: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您所购买的小区停车位建于地下,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部分,依照物权法规定,可以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所以开发商这样处理地下停车位是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就购房合同的约定及小区的具体情况和开发商协商处理停车位的问题。关键是要仔细看明白购房合同对停车位的具体约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