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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赌博业的兴盛,滋生出了“放火坑”的新型犯罪形式。所谓“放火坑”是指为赌徒提供高利贷,使得赌徒在“弹尽粮绝”时还能有赌资继续赌博。“放火坑”者即是专门将钱借给赌徒的放高利贷者。本文试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角度分析“放火坑”者的两种借贷行为的性质,并简要阐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打击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