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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保障实行广泛的社会自治,扩大社会权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法之所以必须而且能够成为国家回归社会的强大手段甚至是基本手段,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权是“市民社会向国家派出的代表团,所以它所制定的法是社会意志或广大群众公意的体现。既然如此,法就成为支配国家、特别是政府的惟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