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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一种常见的客观的社会现象。至今学术界众多学者对集体行动困境做出各种阐释,也构建了各种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本文通过囚徒困境、公用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逻辑三者的比较,深刻理解奥尔森所阐述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再通过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证分析,深入理解奥尔森提出的集团规模、成员结构和制度安排对集体行为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 集体行动 泛珠三角 区域合作
作者简介:吴亚慧,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74-03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一种常见的客观的社会现象。奥尔森便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其《集体行动的逻辑》更是值得拜读。笔者在深入学习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后,从理论上浅薄解读里面包含的“集体行动”、“理性的经济人”、“搭便车”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实践上,本文侧重于从“集体行动的困境”角度来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这种新兴的区域间合作机制的实践难题。
一、集体行动理论的假设基础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主要研究集体行动中人们的行为选择。公共物品、个人主义及理性经济人是集体行为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前提。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如常见的国防、公园、非付费的公路等,一经产生全体社会成员便可以无偿共享的物品。通常从两个维度去定义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奥尔森在书中更为强调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其认为,只要存在公共物品,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免不了能享受到该公共物品带来的好处,即便他并没有为该公共物品做出任何贡献。因为这一特定,就导致了奥尔森的“搭便车”困境:当一群理性的人聚在一起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努力时,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想让别人为该目标付出努力,而自己则坐享其成。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
作为经济学家的奥尔森写作此书的重要假设前提是每一个个体只会因为私利而采取某些行为,该假设也是经济学的重要原理。在书中,奥尔森就引用了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个人为了其理想的或物质的利益而进行并完成的。”从个人角度出发,认为集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个人行为。奥尔森在书中开篇就指出:“认为从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这一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观念事实上是不正确的。”
(三)理性经济人假设
奥尔森的假定前提里,个体之所以采取某些行为,除了因为自利之外,还因为他是理性的。某个个体均是在理性的考量下,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某些行动的。根据奥尔森的解释,经济人的行为都是理性且利己的,理性则意味着受物质驱动,而利益则意味着个人行为的最大动力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根据经济人的理性推论,集团中的个体会对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作出权衡,而且会明显地倾向于只享受收益,而不付出成本。
二、集体行动的三个理论模型及其比较
(一)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指的是在一次博弈的情况下,集体成员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行动,结果是个体利益最大化但并非集体的帕累托最优。在这个博弈中,其中的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了理性的选择,但最终结果表明,这种个体的自身理性选择的结果并非整体的最优结果。这种违背集体行动选择的结果并不符合集体理性的要求,因此,才出现了囚徒理性选择的困境。
(二)公用地悲剧
个体基于理性和自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害,这就是著名的哈丁“公用地悲剧”。正如哈丁在其中所言:“这是悲剧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被困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因为在信奉公有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
奥尔森所阐释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具体来说,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包括:首先,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集团中的人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就是说集体行动的失败;其次,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在于“搭便车”,这里的“搭便车”指的是个人认为集团中其他个体会提供公共物品,即有“预期”后自己采取不合作;最后,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针对大集团(潜在集团)而言的。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就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因为共同利益而形成一个集体,而该集体的最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该共同利益,但奥尔森却不以为然。相反,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四)比较三个集体行动理论
囚徒困境、公用地悲剧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三种理论模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阐述个体理性并非导致集体理性,但他们之间并非完全相同,是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1.囚徒困境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之比较。
(1)博弈结果的差异。囚徒困境描述的是一次性博弈,而且是极少数人(小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一般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而奥尔森阐述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多数人(大集团)之间的反复式的迭演博弈,其结果可能导致集体的非合作结局,但有可能是正和博弈。
(2)成本收益的差异。囚徒困境中个体想要采取“搭便车”行为,则因个体人数少彼此间存在明显的相互依赖,即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而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集团足够大,大到其中任何一个个体做出贡献与否对其他个人的负担或者收益都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每个人面对的成本—收益结构的不一致势必导致理性的、自利的集体成员普遍采取坐享其成的“搭便车”行为。
(3)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差异。囚徒困境是没有信息沟通的一次性博弈;而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成员之所以选择搭便车行为主要是源于集团中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加之每个人的成本-收益结构的不对等,而重点原因并非在于集团成员之间的沟通(导致的串通行为)。 2.公用地悲剧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之比较。
(1)博弈结果的差异。公用地悲剧可以看做是囚徒困境的多人博弈状态,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损害了集体利益,其结果是负和博弈;而集体行动的逻辑最多是“集体的不合作结局”,集体没有提供任何公共物品,但是至少没有出现公共利益的损害。
(2)博弈过程的差异。在公用地悲剧中,每个理性的个体是否采取行动是与其自身收益息息相关的,也就是说如果他采取行动,那么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效用,暂且不管正效用或负效用,因为公用地悲剧中的理性个体是自己付出行动成本的;而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因为集体利益的非排他性,只要存在集体利益,那么每个个体无论是否付出成本都能够享受这一收益,所以在博弈过程中个体的理性选择则是“不合作”,这就是公用地悲剧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博弈过程区别所在。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主要命题
《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根据公共物品、自利的以及经济理性人的前提假设提出了本书的主要命题: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纵观全书的分析,该命题主要从集团规模、成员结构及制度安排等三个方面去阐释,相对应地,可以分成三个子命题来阐释。
(一)集团的规模是影响作为经济理性人的个体是否采取有利于集团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因素
奥尔森在书中根据集团规模将集团分成三个类别:“特权”集团、中间集团、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A. “特权”集团,说的就是集团中的成员即便要承担全部成本也会受到激励去提供公共物品;B.中间集团,该集团成员无法像“特权”集团般有足够的激励使他有足够动力单独承担集体物品的供给,但又因为成员数量的有限,导致彼此间无法没有注意到是否有在提供集体物品;C.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由于集团成员数量足够多,其中一个成员帮助或不帮助提供集体物品,其他成员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因此也没有理由作出反应。
奥尔森阐述的集体行动是发生在“潜在”集团中的,在书中他也提到,较大集团的利益困境是由于以下三个理由:首先,集团成员越多,则意味着成员获得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减少,故即便通过集团行为能够获得公共物品,其实际产出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其次,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就越不可能出现可以帮助获得集体物品的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最后,是因为组织成本问题,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所以,这就是关于大型“潜在”集团的集体行动困境:哪怕每个个体都能在集团中获益并且他们都是理性和自利的,结果却往往都是由于个体不会自愿采取行动而导致共同利益陷入“困境”,相反的,小集团因为成员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且某个成员从该集团中所获得收益时远远大于其付出成本,因此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这就说明集团规模会对集体行动的逻辑产生重要乃至关键性的影响。
(二)个体成员的结构也是影响集体理性的因素之一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针对大集团而言的,但是其在书中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划分有着界限的不稳定性,因为大小集团的数量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说则是大集团。所以说,只考虑集团内个体成员的数量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到个体成员的结构,虽然集体行动的公共物品是非排他的,但某一个体从中的获益程度还是有所区别。
奥尔森在书中指出,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包括成员数量及成员结构不等)的小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在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一方面,小集团中单独提供最多数量物品的成员即最大成员,其分担的成本与实际收益时不成比例的,另一方面,由于小成员可以免费从大成员那里获取一定份额的公共物品,这比他购买的还要多,再加上他分享到的收益小于最大成员,故小成员根本没有任何动力付出成本去获取任何集体物品。
(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安排)会对集体物品的有效供给产生重要的影响
前面已经说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针对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而言的,通过分析又得如此结论:由于通过集体行动所得的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因此即便潜在集团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也不会为得到理性结果而采取行动。这是无可置疑的客观事实,所以只能通过考虑通过某种制度性的安排来刺激集团中的个体成员,使其能够在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下自觉提供集体物品。奥尔森在这里给出的答案便是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性的激励,如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物品付出努力的人作为积极引导,也可以是消极性的激励,如通过惩罚那些采取不合作的人进行强制。但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激励必须是选择性且针对个体,主要是为了使集体收益能够为每个付出成本的人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且区分对待每个付出成本与没有付出成本的人。
四、用“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难题
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泛珠三角区域进行合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此举不仅大大促进了合作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性提高。但由于这种新兴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还处在探索的阶段,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无法回避的实践性难题。在这里,尝试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来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实践难题。
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这个集体性的行动体系中,各个政府的共同利益就是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设施网络,建立公平开放的区域市场体系,打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品牌,形成东中西互联互动、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格局。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各地政府都是着眼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立利益,由于其中每个地方政府都在理性计算着自己能从这个集体行动中得到多大的收益,因而从总体而言泛珠三角区域间各政府的协调合作是很难达成的。当然,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践数据
关键词 集体行动 泛珠三角 区域合作
作者简介:吴亚慧,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74-03
集体行动的逻辑是一种常见的客观的社会现象。奥尔森便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其《集体行动的逻辑》更是值得拜读。笔者在深入学习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后,从理论上浅薄解读里面包含的“集体行动”、“理性的经济人”、“搭便车”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实践上,本文侧重于从“集体行动的困境”角度来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这种新兴的区域间合作机制的实践难题。
一、集体行动理论的假设基础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主要研究集体行动中人们的行为选择。公共物品、个人主义及理性经济人是集体行为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前提。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如常见的国防、公园、非付费的公路等,一经产生全体社会成员便可以无偿共享的物品。通常从两个维度去定义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奥尔森在书中更为强调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其认为,只要存在公共物品,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免不了能享受到该公共物品带来的好处,即便他并没有为该公共物品做出任何贡献。因为这一特定,就导致了奥尔森的“搭便车”困境:当一群理性的人聚在一起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努力时,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想让别人为该目标付出努力,而自己则坐享其成。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
作为经济学家的奥尔森写作此书的重要假设前提是每一个个体只会因为私利而采取某些行为,该假设也是经济学的重要原理。在书中,奥尔森就引用了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个人为了其理想的或物质的利益而进行并完成的。”从个人角度出发,认为集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个人行为。奥尔森在书中开篇就指出:“认为从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这一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这种观念事实上是不正确的。”
(三)理性经济人假设
奥尔森的假定前提里,个体之所以采取某些行为,除了因为自利之外,还因为他是理性的。某个个体均是在理性的考量下,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某些行动的。根据奥尔森的解释,经济人的行为都是理性且利己的,理性则意味着受物质驱动,而利益则意味着个人行为的最大动力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根据经济人的理性推论,集团中的个体会对集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作出权衡,而且会明显地倾向于只享受收益,而不付出成本。
二、集体行动的三个理论模型及其比较
(一)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指的是在一次博弈的情况下,集体成员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行动,结果是个体利益最大化但并非集体的帕累托最优。在这个博弈中,其中的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了理性的选择,但最终结果表明,这种个体的自身理性选择的结果并非整体的最优结果。这种违背集体行动选择的结果并不符合集体理性的要求,因此,才出现了囚徒理性选择的困境。
(二)公用地悲剧
个体基于理性和自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害,这就是著名的哈丁“公用地悲剧”。正如哈丁在其中所言:“这是悲剧的根本所在,每个人都被困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因为在信奉公有物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均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
奥尔森所阐释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具体来说,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包括:首先,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集团中的人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就是说集体行动的失败;其次,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在于“搭便车”,这里的“搭便车”指的是个人认为集团中其他个体会提供公共物品,即有“预期”后自己采取不合作;最后,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针对大集团(潜在集团)而言的。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就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因为共同利益而形成一个集体,而该集体的最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该共同利益,但奥尔森却不以为然。相反,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四)比较三个集体行动理论
囚徒困境、公用地悲剧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三种理论模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阐述个体理性并非导致集体理性,但他们之间并非完全相同,是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1.囚徒困境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之比较。
(1)博弈结果的差异。囚徒困境描述的是一次性博弈,而且是极少数人(小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一般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而奥尔森阐述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多数人(大集团)之间的反复式的迭演博弈,其结果可能导致集体的非合作结局,但有可能是正和博弈。
(2)成本收益的差异。囚徒困境中个体想要采取“搭便车”行为,则因个体人数少彼此间存在明显的相互依赖,即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而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集团足够大,大到其中任何一个个体做出贡献与否对其他个人的负担或者收益都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而且每个人面对的成本—收益结构的不一致势必导致理性的、自利的集体成员普遍采取坐享其成的“搭便车”行为。
(3)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差异。囚徒困境是没有信息沟通的一次性博弈;而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成员之所以选择搭便车行为主要是源于集团中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加之每个人的成本-收益结构的不对等,而重点原因并非在于集团成员之间的沟通(导致的串通行为)。 2.公用地悲剧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之比较。
(1)博弈结果的差异。公用地悲剧可以看做是囚徒困境的多人博弈状态,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损害了集体利益,其结果是负和博弈;而集体行动的逻辑最多是“集体的不合作结局”,集体没有提供任何公共物品,但是至少没有出现公共利益的损害。
(2)博弈过程的差异。在公用地悲剧中,每个理性的个体是否采取行动是与其自身收益息息相关的,也就是说如果他采取行动,那么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效用,暂且不管正效用或负效用,因为公用地悲剧中的理性个体是自己付出行动成本的;而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因为集体利益的非排他性,只要存在集体利益,那么每个个体无论是否付出成本都能够享受这一收益,所以在博弈过程中个体的理性选择则是“不合作”,这就是公用地悲剧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博弈过程区别所在。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主要命题
《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根据公共物品、自利的以及经济理性人的前提假设提出了本书的主要命题: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纵观全书的分析,该命题主要从集团规模、成员结构及制度安排等三个方面去阐释,相对应地,可以分成三个子命题来阐释。
(一)集团的规模是影响作为经济理性人的个体是否采取有利于集团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因素
奥尔森在书中根据集团规模将集团分成三个类别:“特权”集团、中间集团、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A. “特权”集团,说的就是集团中的成员即便要承担全部成本也会受到激励去提供公共物品;B.中间集团,该集团成员无法像“特权”集团般有足够的激励使他有足够动力单独承担集体物品的供给,但又因为成员数量的有限,导致彼此间无法没有注意到是否有在提供集体物品;C.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由于集团成员数量足够多,其中一个成员帮助或不帮助提供集体物品,其他成员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因此也没有理由作出反应。
奥尔森阐述的集体行动是发生在“潜在”集团中的,在书中他也提到,较大集团的利益困境是由于以下三个理由:首先,集团成员越多,则意味着成员获得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减少,故即便通过集团行为能够获得公共物品,其实际产出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其次,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就越不可能出现可以帮助获得集体物品的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最后,是因为组织成本问题,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所以,这就是关于大型“潜在”集团的集体行动困境:哪怕每个个体都能在集团中获益并且他们都是理性和自利的,结果却往往都是由于个体不会自愿采取行动而导致共同利益陷入“困境”,相反的,小集团因为成员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且某个成员从该集团中所获得收益时远远大于其付出成本,因此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这就说明集团规模会对集体行动的逻辑产生重要乃至关键性的影响。
(二)个体成员的结构也是影响集体理性的因素之一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针对大集团而言的,但是其在书中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划分有着界限的不稳定性,因为大小集团的数量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说则是大集团。所以说,只考虑集团内个体成员的数量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到个体成员的结构,虽然集体行动的公共物品是非排他的,但某一个体从中的获益程度还是有所区别。
奥尔森在书中指出,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包括成员数量及成员结构不等)的小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在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一方面,小集团中单独提供最多数量物品的成员即最大成员,其分担的成本与实际收益时不成比例的,另一方面,由于小成员可以免费从大成员那里获取一定份额的公共物品,这比他购买的还要多,再加上他分享到的收益小于最大成员,故小成员根本没有任何动力付出成本去获取任何集体物品。
(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安排)会对集体物品的有效供给产生重要的影响
前面已经说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针对原子式集团(潜在集团)而言的,通过分析又得如此结论:由于通过集体行动所得的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因此即便潜在集团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也不会为得到理性结果而采取行动。这是无可置疑的客观事实,所以只能通过考虑通过某种制度性的安排来刺激集团中的个体成员,使其能够在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下自觉提供集体物品。奥尔森在这里给出的答案便是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性的激励,如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物品付出努力的人作为积极引导,也可以是消极性的激励,如通过惩罚那些采取不合作的人进行强制。但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激励必须是选择性且针对个体,主要是为了使集体收益能够为每个付出成本的人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且区分对待每个付出成本与没有付出成本的人。
四、用“集体行动的逻辑”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难题
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泛珠三角区域进行合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此举不仅大大促进了合作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性提高。但由于这种新兴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还处在探索的阶段,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无法回避的实践性难题。在这里,尝试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来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实践难题。
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这个集体性的行动体系中,各个政府的共同利益就是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设施网络,建立公平开放的区域市场体系,打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品牌,形成东中西互联互动、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格局。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各地政府都是着眼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立利益,由于其中每个地方政府都在理性计算着自己能从这个集体行动中得到多大的收益,因而从总体而言泛珠三角区域间各政府的协调合作是很难达成的。当然,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践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