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法信息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除了为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信息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利用其所具有的“示众”要素迫使相对人改变行为模式,履行义务.然而行政机关在违法信息公开的运用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使得在实务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鉴于此,文章从违法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及方式重新厘定裁量空间,认为应该在程序上设置事先告知及期限程序并且应该从其特殊性出发完善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