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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规范房地产登记及发证行为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有45条,其内容主要有:──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文件应当为正本或者副本。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包括: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