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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轿车为原告B公司所有,由原告蔡某使用。原告蔡某系C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被告D开发公司为C小区的开發商,E物业公司为C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6年5月31日,原告蔡某与被告D开发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蔡某以价款51500元取得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是20年,但并未就具体停放车辆进行明确约定。同日原告蔡某与被告E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车辆服务协议》,明确在车位604号停放A轿车,并缴纳了停车服务费。
2016年6月,原告蔡某发现车辆挡风玻璃上有水流痕迹,经多次观察发现,是车位上部楼板漏水所致,且漏水有腐蚀性,经多家洗车美容店处理,仍无法清除痕迹。后多次联系被告E物业公司,物业经现场查看并拍摄照片,答复原告,是楼板漏水问题需找项目施工方维修并赔偿,后续物业公司迟迟未给出解决方案。此期间,A轿车无法正常停放。物业公司在2016年12月左右,才将地下停车场漏水部位做引流处理。因赔偿方案未协商一致,原告将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车辆维修费7296元。
法院审理
原告蔡某与D开发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与被告E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场车辆服务协议》,均真实有效,并履行了相应义务,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使用权属于原告蔡某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的权利。被告D开发公司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现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上方的楼板漏水,被告D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漏水系他人过错行为所致,应属于其开发建设的质量缺陷,并且《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就原告停放具体的车辆进行约定,且本案中轿车被损,原因是有偿转让的车位上方存在工程质量瑕疵。被告D开发公司提出的,原告蔡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与被告D开发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的车辆停放车位上,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E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尽到了相应的责任,E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所要求的具体损失数额只是车辆维修单位的估计,并无价格评估部门对车辆损失的评估报告,亦无车辆实际维修后所产生的费用实际支出,所以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本案未涉及到小区车位权属的问题,故不作讨论。本案开发商有偿转让车位使用权,车辆受损是车位上部楼板漏水所致,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因原告对损失后果举证不力而败诉,实属不该。律师提醒,在处理车位漏水问题时,除了明确侵权方外,还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咨询或委托律师,以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轿车为原告B公司所有,由原告蔡某使用。原告蔡某系C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被告D开发公司为C小区的开發商,E物业公司为C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6年5月31日,原告蔡某与被告D开发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蔡某以价款51500元取得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是20年,但并未就具体停放车辆进行明确约定。同日原告蔡某与被告E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车辆服务协议》,明确在车位604号停放A轿车,并缴纳了停车服务费。
2016年6月,原告蔡某发现车辆挡风玻璃上有水流痕迹,经多次观察发现,是车位上部楼板漏水所致,且漏水有腐蚀性,经多家洗车美容店处理,仍无法清除痕迹。后多次联系被告E物业公司,物业经现场查看并拍摄照片,答复原告,是楼板漏水问题需找项目施工方维修并赔偿,后续物业公司迟迟未给出解决方案。此期间,A轿车无法正常停放。物业公司在2016年12月左右,才将地下停车场漏水部位做引流处理。因赔偿方案未协商一致,原告将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车辆维修费7296元。
法院审理
原告蔡某与D开发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与被告E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场车辆服务协议》,均真实有效,并履行了相应义务,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使用权属于原告蔡某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的权利。被告D开发公司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现C小区地下车库604号车位上方的楼板漏水,被告D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漏水系他人过错行为所致,应属于其开发建设的质量缺陷,并且《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就原告停放具体的车辆进行约定,且本案中轿车被损,原因是有偿转让的车位上方存在工程质量瑕疵。被告D开发公司提出的,原告蔡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与被告D开发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的车辆停放车位上,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E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尽到了相应的责任,E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所要求的具体损失数额只是车辆维修单位的估计,并无价格评估部门对车辆损失的评估报告,亦无车辆实际维修后所产生的费用实际支出,所以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本案未涉及到小区车位权属的问题,故不作讨论。本案开发商有偿转让车位使用权,车辆受损是车位上部楼板漏水所致,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因原告对损失后果举证不力而败诉,实属不该。律师提醒,在处理车位漏水问题时,除了明确侵权方外,还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咨询或委托律师,以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