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罚6分”违反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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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看,政府部门可以代表社会集体改变黄灯指示的内容;从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看,“闯黄灯罚6分”与“闯红灯罚6分”是重叠抵触的,不科学、不合理,破坏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也破坏了法律结构的和谐性。为了交通安全,对违反交规的行为加重处罚是应该的,关键是要罚得科学、合理。
  关键词:语言符号 系统性 理据性 闯黄灯
  一、引言
  2013年1月1日起,中国新交规正式实施,“闯黄灯罚6分”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京华时报》2013年1月7日报道:自“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社会针对“闯黄灯扣6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严规”。昨天,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于是,“闯黄灯罚6分”有了“最短命法规”的说法。也有人说,如此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法律的严肃性遭到了冲击。法规如果是科学、合理的,即使有多人反对,也难以推翻。这次新交规遭受挫折,或许有一时难以说清的多种原因,但违反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这一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交通信号灯就是一种语言符号,语言符号有社会性、任意性、系统性等特点。本文从语言符号的性质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来看,新交规改变“黄灯”的指代内容是可以的
  语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言专指人们日常说话、写文章所用的自然语言;广义的语言还包括了人工语言,如“旗语、信号灯”等。语言就是一种符号。
  “根据美国哲学家皮尔斯(Peirce,C.S.)的符号学理论,符号(sign)是一种三元关系,包括‘符号形体、符号对象和符号解释’三个组成部分。……由符形、对象和符释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整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符号’。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符号’一词的含义,那就是:符号是用甲事物表征乙事物,并且通过甲事物来传达关于乙事物的讯息。”[1]
  关于符号的任意性,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说:“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解,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在下面将可以看到,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2]“能指”即“符形”,“所指”即“对象”,符号的任意性,即用什么符号指代什么对象是自由的。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是讲层次的,主要指不同民族的语言可用不同的符号表示相同的概念,某民族语言的独体符号与概念的联系一般是任意的,一种语言内部的组合符号则是有理据性的。就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来说,如果交通信号用红灯表示“通行”,绿灯表示“暂停”,也是可以的。但是,“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为什么呢?个人改变了,其他人就听不懂、看不懂了,这就是语言符号的“社会性”。符号进入社会集体,就有了社会集体的“约定俗成”性、规约性,个人是不能随意改变规约的。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社会集体可不可以对它进行改变呢?是可以的。交通法规是社会集体的,集体可以对其改变,重新约定。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国家政府部门代表集体,将黄灯原来只表“警示”,现改成“暂停”,不停则罚款、扣6分,是可以的。
  三、从语言符号的系统性来看,新交规中“闯黄灯罚6分”是不当的
  “‘系统’一词……原意为由各部分组成的整体、集合。客观世界的系统性通常指具有一定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关系与特殊方式中的两个以上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具有特定的整体结构和适应环境的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因此,系统概念本身与元素(或部分)、关系、联系、结构、整体性和功能等概念联系在一起。”[3]
  符号可以是个人的、单一的、没有什么系统性的。如在自己买的书上做一个记号,只有自己知道,自己能够识别即可。交通信号灯不是单一独体符号,是绿、黄、红几种符号组合在一起构成的社会语言符号,它构成了一个系统,是有系统性的。高名凯《语言论》说:“因为语言是由一系列处在相互关系之中的组成单位(即符号)组织而成的统一体,在这统一体内,作为组成单位的各个符号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彼此休戚相关的。例如汉语词汇中的符号‘红’之所以能够这样存在,因为在汉语词汇中还有‘白’‘蓝’‘黑’‘黄’等符号和它处在休戚相关的关系中。”[4]在交通信号灯这一系统里,原来的分工是:绿灯表示可以通行,黄灯起警示作用,预示着其后便是红灯,红灯要暂停。在新交规里,汽车在路口遇黄灯要停,不停就扣6分(一个驾照一年12分),而红灯不停也是扣6分,这就破坏了交通信号灯的系统性,破坏了这一系统内部的理据性。所以,对于“闯黄灯罚6分”的规定,有人认为,黄灯本来是红灯的预警,提醒后车减速观察,如果对“闯黄灯”也做同等处罚,那么红灯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有人认为,黄灯亮便停,不仅易造成追尾,还会大大降低过路口车速,带来更严重的堵塞。
  事物的系统性说明,事物各组成要素之间不但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且是相互制约、互相限制,还要能够适应环境的。“闯黄灯罚6分”不但与闯红灯的处罚条例相抵触,而且也不能适应汽车行驶的环境。在这方面,有人认为“闯黄灯罚6分”的规定,是“违背牛顿第一定律”的。这涉及汽车行驶的速度、惯性与刹车距离等科学原理。在新交规施行期间,有人试验几十次黄灯问题,很难掌控。要么灯前50米左右就把车速降至极低,这必将给本就拥堵不堪的交通造成更大灾难;要么随时准备灯前急刹,这必将造成更多追尾事故。新华社微博“新华视点”发表“新华微评”,对抢黄灯新规提出了同样的质疑:“绿灯变黄灯时,若车轮距停止线很近,刹车距离不够时,司机该怎么办呢?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是尊重生命的具体措施,但因规则漏洞而导致的处罚,着实让交通参与者伤不起!”随后,“新华微评”还表示,规则的出台,应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车辆应停车”这项规定,在目前信号设施及道路设计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实际操作难度巨大。希望相关部门认真考虑,营造更安全、更具人性化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新交规施行期间,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表示,深圳暂不对闯黄灯处罚。暂未处罚的原因有三:一是系统暂不支持抓拍闯黄灯;二是需对信号灯的配时进一步排查;三是黄灯需制定严格的查处程序和科学的处罚标准。深圳的这一决定是慎重而有道理的,但是这样一来,又造成了全国法规不统一的问题。
  语言符号的系统性与法律的结构性是一致的。法律的结构,从广义上讲,是指法律体系内部各专门法之间、专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从狭义上讲,是指某一具体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构成形式及其内在联系,包括法律的外部结构和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首先是同一法律内部协调而不矛盾。刘愫贞主编的《法律语言 立法与司法的艺术》中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所规定的主刑只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其中包括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但死缓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然而,刑法第44条却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这一规定中,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如果说‘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话,那么,与后面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相矛盾;如果说前述‘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话,显然又与刑法关于刑种的规定相悖。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不说是立法者在语言表述上的疏漏。如同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发生的冲突一样,解决同一法律内部间的矛盾的根本办法在于立法时应做到周密、审慎,语言表达要严谨、确当。”[5]
  从上例可以看出,制定法规时,如果违反了法律结构的合理性,必然违反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从而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新交规中“闯黄灯罚6分”与闯红灯的处罚重叠抵触,造成了法规结构的不和谐。有人说,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是公权力向民意做出的一次妥协,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这种说法不是很恰当。公权力与民意并不是对立的。对于新交规的“闯黄灯罚6分”,也大有赞成者,对违反交规现象力主重罚者,也大有人在,这些难道不也是民意么?关键在于如何罚才合理。
  四、结语
  交通信号灯是一种语言符号,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与社会性来看,国家政府可以代表全社会改变信号灯的指代内容,可以规定“闯黄灯罚6分”;但是从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理据性与法律的结构性来看,当改变信号灯某一要素的指代内容时,应考虑它与其他要素之间的联系与制约,制定出科学可行的细则,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否则便会出现矛盾。事物的系统性联系着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包含着科学道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自然也不例外。
  注 释:
  [1]陈宗明,黄华新,周武萍.汉语句义的形式分析[M].北京: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2.
  [2][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
  印书馆,2009 :95~96.
  [3]曾国屏主编.现代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M].北京:人
  民出版社,2011:37.
  [4]高名凯.语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58.
  [5]刘愫贞主编.法律语言 立法与司法的艺术[M].西安:陕西人民
  出版社,1990:101~102.
  (赵宏 孙雪强 贵阳 贵州民族大学文学院 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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