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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构想,是对于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充分研究后的重要成果,是对于社会主义合作制思想的新发展。
本文主要谈谈国际经验的借鉴。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大致可划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另一类是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综合性合作(多称农协或农会)。
在东亚地区能够形成综合性合作模式,最早是日本农民、农协理论家、日本政府在长期的摸索中,把源自欧洲的合作制原理与日本农村的基本国情相结合的产物。韩国农协和台湾农会基本上复制了日本农协模式,说明这种模式在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对日本农协的实地考察和长期的理论研究,综合性合作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个基本特点是按行政区划组织农民合作,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农协与之对应。日本的行政区划分三级,即中央级政府、都道府县级政府、市町村级政府。与政府的行政层级相对应,也有中央级农协组织、都道府县级农协组织、市町村级农协组织。这三级农协组织构成了囊括全体农民的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这样,所有农民都参加农协。虽然也要投入股金,但只是象征性的,只要2000 日元就可以了,相当于农民劳动一两个小时的工资性收入。行政层级与农协层级相对应,使政府的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很容易通过农协得到贯彻落实。在日本的农协理论中,农协是执行政府农业政策的“别动队”。
第二个基本特点是为全体农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在综合性合作组织内部,设有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产品购销部门、信用部门、保险部门、社会福利服务部门等。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可以从合作组织那里得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服务。特别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协内部设置的各个部门并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而是统一进行经济核算,这样,公益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如农业技术指导,就可以从信用、保险等业务的赢利中获得足够的经费支持,从事不同服务业务的职员可以获得同样的报酬,保证了服务的均衡性和全面性。可以说,正是由于为农民提供不同服务的业务部门统一进行经济核算,保证了合作组织以服务业务为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
特别是在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下,综合性合作相对于专业性合作而言显示出明显的优势,经济学上分析,可以归结为信息对称和服务业务的低成本。不论哪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是为保护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而存在的。所谓市场竞争千变万化,实质上说的是信息不对称,小农户是最容易在信息不对称中受到利益损害的。综合性合作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损害。
从农户生产经营的角度看,在产前环节上,农户最希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最害怕质次价高,合作组织的购买部门可以统一帮助农户批发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在产后环节上,农民最希望产品买个好价钱,最害怕谷贱伤农,合作组织的销售部门就可以把农产品统一运输到农产品批发上销售,有效地防止农产品经销商到田间地头压级压价收购农产品。当涉农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合作组织还可以代表农民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由政府从全局利益出发满足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可以说,农民靠组织化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从合作组织的角度看,最需要防范市场风险,获得稳定的利润来源。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村信用业务和保险业务是最重要的利润来源。秘诀在于合作体系内部做到了的信息对称。先以信用合作业务来看,由于农民是按照社区层层组织起来的,农民之间具有熟人社会的性质,彼此之间信息非常充分,某个农户贷款的用途是什么,能否还本付息,村内熟人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合作组织内部的技术指导、购买销售等部门,也能够为信用部门提供涉及本部门的业务。再从农村保险业务四看,最大风险是被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骗取保费。由于综合性合作植根社区,灾害发生规模究竟有多大,大家都一清二楚,而且,由于不当理赔会减少合作社利润,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所有社员们的利益,所以骗取保费的事情就不容易在合作社内部发生。
本文主要谈谈国际经验的借鉴。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大致可划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另一类是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综合性合作(多称农协或农会)。
在东亚地区能够形成综合性合作模式,最早是日本农民、农协理论家、日本政府在长期的摸索中,把源自欧洲的合作制原理与日本农村的基本国情相结合的产物。韩国农协和台湾农会基本上复制了日本农协模式,说明这种模式在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对日本农协的实地考察和长期的理论研究,综合性合作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个基本特点是按行政区划组织农民合作,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农协与之对应。日本的行政区划分三级,即中央级政府、都道府县级政府、市町村级政府。与政府的行政层级相对应,也有中央级农协组织、都道府县级农协组织、市町村级农协组织。这三级农协组织构成了囊括全体农民的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这样,所有农民都参加农协。虽然也要投入股金,但只是象征性的,只要2000 日元就可以了,相当于农民劳动一两个小时的工资性收入。行政层级与农协层级相对应,使政府的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很容易通过农协得到贯彻落实。在日本的农协理论中,农协是执行政府农业政策的“别动队”。
第二个基本特点是为全体农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在综合性合作组织内部,设有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产品购销部门、信用部门、保险部门、社会福利服务部门等。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可以从合作组织那里得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服务。特别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协内部设置的各个部门并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而是统一进行经济核算,这样,公益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如农业技术指导,就可以从信用、保险等业务的赢利中获得足够的经费支持,从事不同服务业务的职员可以获得同样的报酬,保证了服务的均衡性和全面性。可以说,正是由于为农民提供不同服务的业务部门统一进行经济核算,保证了合作组织以服务业务为纽带形成利益共同体。
特别是在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下,综合性合作相对于专业性合作而言显示出明显的优势,经济学上分析,可以归结为信息对称和服务业务的低成本。不论哪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是为保护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而存在的。所谓市场竞争千变万化,实质上说的是信息不对称,小农户是最容易在信息不对称中受到利益损害的。综合性合作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损害。
从农户生产经营的角度看,在产前环节上,农户最希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最害怕质次价高,合作组织的购买部门可以统一帮助农户批发质优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在产后环节上,农民最希望产品买个好价钱,最害怕谷贱伤农,合作组织的销售部门就可以把农产品统一运输到农产品批发上销售,有效地防止农产品经销商到田间地头压级压价收购农产品。当涉农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合作组织还可以代表农民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由政府从全局利益出发满足农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可以说,农民靠组织化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从合作组织的角度看,最需要防范市场风险,获得稳定的利润来源。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村信用业务和保险业务是最重要的利润来源。秘诀在于合作体系内部做到了的信息对称。先以信用合作业务来看,由于农民是按照社区层层组织起来的,农民之间具有熟人社会的性质,彼此之间信息非常充分,某个农户贷款的用途是什么,能否还本付息,村内熟人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合作组织内部的技术指导、购买销售等部门,也能够为信用部门提供涉及本部门的业务。再从农村保险业务四看,最大风险是被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骗取保费。由于综合性合作植根社区,灾害发生规模究竟有多大,大家都一清二楚,而且,由于不当理赔会减少合作社利润,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所有社员们的利益,所以骗取保费的事情就不容易在合作社内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