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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社会矛盾化解同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一并被确立为三项重点工作,这是针对我国国情所作出的一项战略性部署,也准确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本文的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干警,以公诉工作的主要职能和根本目的为基点,结合自身的司法工作实践,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类型进行分析探究,进而提出了公诉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以期能为我国公诉工作机制改革及构建和谐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 社会矛盾 公诉工作 化解机制 主要职能
作者简介:刘突飞、魏冠卿、谭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6-02
一、公诉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
公诉部门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对被害人权益予以维护,并通过监督机制对审判机关的程序运用及实体判决进行衡量和纠正,这一系列职能的运行,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化解矛盾纠纷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公诉部门作为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肩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故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则成为新时期衡量公诉工作乃至检察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的时代性标准。同时,当前我国公诉权的运行处在开放、透明的信息化环境中,执法态度、方式不到位或相关纷争未能及时有效解决,都可能引起社会成员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进而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科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执法公信力能否得到社会多个层面的认同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公诉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与途径
(一)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实现执法“三效合一”
首先,严格依法办案是判定个案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由于处在同犯罪人斗争的最前线,公诉部门对于社会犯罪动态及社会矛盾衍生的感知能力较为敏锐,借助这一优势,公诉干警应当将学习、更新法律理论与积累、总结经验规律并举,全面提高公诉工作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公诉干警要克服消极松懈的思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快办快结,尤其对于频发或严重侵犯民众人身、财产权益或易激发社会对立情绪的案件,更应当仔细慎重,向民众投以公正执法的积极反馈,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可以看出,全面履行公诉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本身即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体现。
其次,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因此,公诉部门应当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行为,本着对犯罪严惩不贷的执法态度,以维护民众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基点,摒弃就案办案的陋习,综合考虑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的统一,特别关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社会底层人员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相关犯罪(农民工讨薪、下岗职工就业等),该类人群考虑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偏于极端,若在办案过程中不注意沟通方式和态度,极易激化矛盾,产生更加危害社会稳定的恶劣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公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应当忽略对相关当事人的精神救济,不仅要依法办案,也要通过耐心详尽的释法说理等方式,获取民众和社会的理解与信服,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良好的舆论与心理基础,这也是公诉部门通过充分发挥化解调停手段来抑制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体现。
最后,公诉部门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逐步加大对于侦查、审判环节监督的力度,这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徇私枉法等负面现象,要充分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全力维护我国司法程序及实体的公正性,如对侦查机关取证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或违法立案等现象进行监督;对法院是否依法保障被告人或被害人等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量刑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监督,等等,这一系列履职过程对于避免我国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减弱和社会对立情绪的形成影响颇大,对于抑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以不诉“化戈促谐 ”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公诉部门有效履行职能起着关键性的导向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也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和宽缓性。因此,公诉部门对于已经构罪却又符合我国不起诉条件的特殊刑事案件,从帮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率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可以逐步加大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概率。特别是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亮点。
结合实际来看,在笔者办理的公诉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据相当大的比率,如果仅从法律效果考虑,在构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最便捷的方式即为一诉了之。相反,若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青少年犯罪人进行讯问了解并进入其家庭、学校等生活环境走访调查后,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其适用相对不诉或我国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设立完善的帮教环境和追踪机制,必然会产生积极的执法效果,也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罪率。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悔罪(赔礼致歉、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诉部门应尽量避免直接提起公诉,而应通过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制度终结诉讼程序,从而促使相关犯罪人能够及时回归社会,抑制社会矛盾的产生,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推广法制教育宣传,净化“产矛生纷”之源头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民众法律意识也有所增强。但是,部分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偏僻地域的务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也正如此,在因琐事纠纷引发争执或没有经济来源急求出路的情况下,很多人选择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另外,部分民众也因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轻易的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犯罪陷阱,如近年产生的大量短信诈骗、合同诈骗等欺诈犯罪层出不穷且屡屡得逞,受害者甚为广泛,社会矛盾纠纷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迫在眉睫。公诉部门在全面履行指控犯罪及法律监督的本职工作之际,也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基本特点和具体的犯罪动态、趋势等情况,通过抽调业务娴熟、工作经验丰富的公诉干警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小组,定期的走进校园、社区及农村等开展法律教育、授课等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探讨氛围,进而逐步增强民众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同时,也应当成立“统一战线”,即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协作,增强社会凝聚力,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严密一体的组织保障。
三、结语
公诉部门应秉持“究其特点,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注重源头性、根本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断探索和创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韦有华.人格心理辅导.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2]谢华.犯罪预防对策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谢国基.德育研究與探讨.科学出版社.1999.
[4]周朝英.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心理治疗.海潮出版社.2000.
[5]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6]张宝、符华锋.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高发原因分析.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7]严景耀.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8]王彩波、李智.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稳定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9]李步云.科学发展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10(6).
[1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 社会矛盾 公诉工作 化解机制 主要职能
作者简介:刘突飞、魏冠卿、谭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6-02
一、公诉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
公诉部门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对被害人权益予以维护,并通过监督机制对审判机关的程序运用及实体判决进行衡量和纠正,这一系列职能的运行,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化解矛盾纠纷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公诉部门作为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肩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故科学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则成为新时期衡量公诉工作乃至检察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的时代性标准。同时,当前我国公诉权的运行处在开放、透明的信息化环境中,执法态度、方式不到位或相关纷争未能及时有效解决,都可能引起社会成员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进而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科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执法公信力能否得到社会多个层面的认同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公诉工作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与途径
(一)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实现执法“三效合一”
首先,严格依法办案是判定个案法律效果的重要标准。由于处在同犯罪人斗争的最前线,公诉部门对于社会犯罪动态及社会矛盾衍生的感知能力较为敏锐,借助这一优势,公诉干警应当将学习、更新法律理论与积累、总结经验规律并举,全面提高公诉工作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公诉干警要克服消极松懈的思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快办快结,尤其对于频发或严重侵犯民众人身、财产权益或易激发社会对立情绪的案件,更应当仔细慎重,向民众投以公正执法的积极反馈,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可以看出,全面履行公诉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本身即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体现。
其次,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因此,公诉部门应当通过公正、高效的执法行为,本着对犯罪严惩不贷的执法态度,以维护民众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基点,摒弃就案办案的陋习,综合考虑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的统一,特别关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社会底层人员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相关犯罪(农民工讨薪、下岗职工就业等),该类人群考虑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偏于极端,若在办案过程中不注意沟通方式和态度,极易激化矛盾,产生更加危害社会稳定的恶劣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公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应当忽略对相关当事人的精神救济,不仅要依法办案,也要通过耐心详尽的释法说理等方式,获取民众和社会的理解与信服,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良好的舆论与心理基础,这也是公诉部门通过充分发挥化解调停手段来抑制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体现。
最后,公诉部门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逐步加大对于侦查、审判环节监督的力度,这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徇私枉法等负面现象,要充分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全力维护我国司法程序及实体的公正性,如对侦查机关取证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或违法立案等现象进行监督;对法院是否依法保障被告人或被害人等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量刑是否适当等情况进行监督,等等,这一系列履职过程对于避免我国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减弱和社会对立情绪的形成影响颇大,对于抑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以不诉“化戈促谐 ”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公诉部门有效履行职能起着关键性的导向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也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和宽缓性。因此,公诉部门对于已经构罪却又符合我国不起诉条件的特殊刑事案件,从帮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率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可以逐步加大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概率。特别是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亮点。
结合实际来看,在笔者办理的公诉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据相当大的比率,如果仅从法律效果考虑,在构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最便捷的方式即为一诉了之。相反,若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青少年犯罪人进行讯问了解并进入其家庭、学校等生活环境走访调查后,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其适用相对不诉或我国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设立完善的帮教环境和追踪机制,必然会产生积极的执法效果,也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罪率。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悔罪(赔礼致歉、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诉部门应尽量避免直接提起公诉,而应通过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制度终结诉讼程序,从而促使相关犯罪人能够及时回归社会,抑制社会矛盾的产生,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推广法制教育宣传,净化“产矛生纷”之源头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民众法律意识也有所增强。但是,部分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偏僻地域的务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也正如此,在因琐事纠纷引发争执或没有经济来源急求出路的情况下,很多人选择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路;另外,部分民众也因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轻易的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犯罪陷阱,如近年产生的大量短信诈骗、合同诈骗等欺诈犯罪层出不穷且屡屡得逞,受害者甚为广泛,社会矛盾纠纷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迫在眉睫。公诉部门在全面履行指控犯罪及法律监督的本职工作之际,也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基本特点和具体的犯罪动态、趋势等情况,通过抽调业务娴熟、工作经验丰富的公诉干警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小组,定期的走进校园、社区及农村等开展法律教育、授课等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探讨氛围,进而逐步增强民众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同时,也应当成立“统一战线”,即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协作,增强社会凝聚力,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严密一体的组织保障。
三、结语
公诉部门应秉持“究其特点,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注重源头性、根本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断探索和创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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