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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