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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类表决后,如果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中小股东完全有理由也有能力将其否决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励高管、骨干人员等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不懈地努力,也是上市公司回报激励对象的一种方式。当然,如果激励的门槛太低,条件过于宽松,在激励对象领受巨额“红包”的同时,一方面会打击上市公司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形成冲击,所谓的股权激励,将会变成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因此激励对象与时机如何选择、激励门槛如何设定,将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根据以往的经验分析,股市周期低点、股价低估或者所属行业处于周期低点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最为积极,此时也最有利于激励对象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2013年9月18日,创业板公司安诺其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条件为:2013-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80%、100%;2013-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4.5%、5%和5.5%。仅从数字上分析,相对于2012年,三年之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将实现翻番,但2013-2015年安诺其的逐年增长率则分别为60%、12.5%和11%。因此,安诺其激励方案在业绩的成长性方面明显“后劲不足”。也正因为如此,股权激励方案公布的当天,安诺其遭遇投资者的用“脚”投票,尾盘报跌1.76%。
其实,对于股权激励行权指标设定问题,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2008-2012年五年间,安诺其实现的净利润呈现出上下跳跃的态势,2009年-2012年其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8.13%、-41.47%、17.97%、-28.40%。因此,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符合规定。但是,合规并不意味着合理,也不意味着会被市场接受。特别是,在其行权条件如此宽松的情形下,更难逃以股权激励方式实施利益输送的嫌疑。
据统计,截至9月底,2013年以来有高达136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数量与公布激励方案最多的2011年基本持平。如果四季度仍然保持这一趋势,则今年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家数将创出新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36家公司中,2012年度业绩同比下滑的达到90家,显然这些公司今后行权的难度会降低。
一些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并非是为了“激励”业绩的提升,更不是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而是为了“激励”其高管与技术骨干等,进而实施利益输送,最终导致股权激励变了味。鉴于股权激励推出以来频频出现的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一是增加考核指标,并且其门槛不能像安诺其等公司那样低。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一般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当中的两项,建议在上述三个指标都进行考核的同时,增加市值考核指标、同行业比较指标。此外,为了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股价涨跌幅度也要与大盘以及相关板块紧密挂钩。
二是股权激励方案须进行分类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方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一股独大”背景下的股东大会表决,其实还是大股东说了算,即使是不公平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小投资者也没有话语权。实施分类表决后,如果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中小股东完全有理由也有能力将其否决。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励高管、骨干人员等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不懈地努力,也是上市公司回报激励对象的一种方式。当然,如果激励的门槛太低,条件过于宽松,在激励对象领受巨额“红包”的同时,一方面会打击上市公司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形成冲击,所谓的股权激励,将会变成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因此激励对象与时机如何选择、激励门槛如何设定,将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根据以往的经验分析,股市周期低点、股价低估或者所属行业处于周期低点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最为积极,此时也最有利于激励对象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2013年9月18日,创业板公司安诺其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条件为:2013-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80%、100%;2013-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4.5%、5%和5.5%。仅从数字上分析,相对于2012年,三年之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将实现翻番,但2013-2015年安诺其的逐年增长率则分别为60%、12.5%和11%。因此,安诺其激励方案在业绩的成长性方面明显“后劲不足”。也正因为如此,股权激励方案公布的当天,安诺其遭遇投资者的用“脚”投票,尾盘报跌1.76%。
其实,对于股权激励行权指标设定问题,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2008-2012年五年间,安诺其实现的净利润呈现出上下跳跃的态势,2009年-2012年其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8.13%、-41.47%、17.97%、-28.40%。因此,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符合规定。但是,合规并不意味着合理,也不意味着会被市场接受。特别是,在其行权条件如此宽松的情形下,更难逃以股权激励方式实施利益输送的嫌疑。
据统计,截至9月底,2013年以来有高达136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数量与公布激励方案最多的2011年基本持平。如果四季度仍然保持这一趋势,则今年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家数将创出新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136家公司中,2012年度业绩同比下滑的达到90家,显然这些公司今后行权的难度会降低。
一些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并非是为了“激励”业绩的提升,更不是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而是为了“激励”其高管与技术骨干等,进而实施利益输送,最终导致股权激励变了味。鉴于股权激励推出以来频频出现的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一是增加考核指标,并且其门槛不能像安诺其等公司那样低。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一般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当中的两项,建议在上述三个指标都进行考核的同时,增加市值考核指标、同行业比较指标。此外,为了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股价涨跌幅度也要与大盘以及相关板块紧密挂钩。
二是股权激励方案须进行分类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方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一股独大”背景下的股东大会表决,其实还是大股东说了算,即使是不公平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小投资者也没有话语权。实施分类表决后,如果上市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中小股东完全有理由也有能力将其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