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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同时,银保监会出台政策文件,不再将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作为发行前提。目前,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形成了一种“宽准入、严后督”的管理格局,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拓宽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是一个良好的机遇。本文在总结全国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情况的基础上,阐述欠发达地区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必要性,并分析其在发行中存在的困难,提出执行“宽准入、严后督”发行管理机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发行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一、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概念及发行条件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所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债主体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的金融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第三,近3年连续盈利;第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第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59号)规定,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①;第二,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第三,银监会结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做出审批。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保监会应对上述情况做出书面意见,作为银保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第四,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②
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现状
商业银行于2005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至2019年末,全国累计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9718亿元。2016年以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量快速增长,2016年至2019年全国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4888亿元,占全国累计发行量的50.3%。
从发行规模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出台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效果明显。2016年全国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005亿元;2017年发行量跳楼式下跌至110亿元;2018年全年发行1245亿元;2019年发行2528亿元。
从发行地区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机构主要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发行机构较少。2019年,全国有23家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債,欠发达地区仅有1家。
从发行机构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以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机构较少但金额占比较大。2019年,全国共有15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家数占比87%,发行金额占比32.7%;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3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金额占比67.3%。
从发行利率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利率在2017年大幅上涨,后在国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引领下逐步回归。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票面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39%、4.96%、4.06%和3.51%。
三、欠发达地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必要性
(一)存款增长困难,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银行资金来源
一般来说,银行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对于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来说,由于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指标不达标等因素,金融市场业务参与较少,除向央行借款外,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吸收存款,但是在当前贵州省经济增长整体疲软的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存款普遍存在困难。截至2月末,贵州省存款同比增速1.49%,贷款增速13.18%,存贷款增速严重不匹配。在存款增长困难的情况下,银行资金来源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能够有效解决银行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二)可贷资金偏紧,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截至2020年2月末,全省存贷比高达107.45%,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偏紧的情况下,银行基于自身风险控制、盈利目标等因素考虑,信贷资源会优先投向经营稳定、管理规范、能够提供有效抵押物、风险相对较小的优质企业,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条件会更加严格,会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三)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可以有效解决期限错配问题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短存长贷”现象依然明显,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所筹集资金稳定且期限较长,可用于发放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一方面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四)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提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不仅要满足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基本条件,还须有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议案及决议、募集说明书、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的管理人才,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的内外部条件要求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欠发达地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员,难以满足发行指标要求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农商行规模较小,农信社和农商行虽然初步建立起了“三会一层”的公司管理架构,但大多数农信社和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部分机构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难以达到发行金融债券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农信社和农商行业务主要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金融市场业务参与较少,比较缺乏开展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法人机构大型金融债券的难度。
(二)发行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发行积极性不强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成本包括主承销商及成承销团费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费用以及票面利息。目前,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75%,辖内信用社及农商行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5%,吸收3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3.71%,将3年期定期存款和3年期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进行比较,在2019年已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最高的票面利率4.3%,最低的票面利率3.33%,全年债券票面加权平均利率3.51%,承销费根据发行规模大小在一定的费率区间,法律事务费、审计费和评级费一次性收取,四项费用加起来费率大约在0.8-2%之间,且发行规模越小费率越高。银行发行3年期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成本平均大约在4.35%-5.55%之间,高于辖内农信社及农商行吸收相同期限定期存款的成本。因而,金融机构对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积极性不强。
(三)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在欠发达地区运用较少
相对于发达地区来说,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匮乏,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也较窄,对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更加需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展。而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机构虽少,发行金额却占全国发行总额近70%,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全国性机构在欠发达地区机构网点较少,发债资金在欠发达地区运用也较少。
五、相关建议
(一)细化发行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欠发达地区农商行及农信社发行条件
农信社及农商行具有贴近基层、乡镇营业网点多等优势,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因其自身经营规模較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难以满足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条件。建议细化发行准入门槛,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和所在地区在发行条件上有所区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及农商行发行准入门槛,提高部分风险监管指标容忍度,为欠发达地区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创造条件。
(二)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发行成本
建议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产生的法律事务费、审计费和评级费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补贴,降低发行成本,提高银行发行积极性。
(三)引导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金融债券的发行必须以法人为单位,分支机构没有发行金融债券的权限,而地方法人机构难以满足发行条件,造成有资金需求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发债资金支持。建议对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全国性银行机构,对其在欠发达地区网点设置、小微企业信贷量投放进行考核,引导发债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强化后续监督细则,确保发行资金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目前,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下发的文件中,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后续监督管理只有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建议细化后续监督管理细则,对监测方法、指标、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后续管理,确保发行资金全部投向小微企业。
(五)优化经营指标,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业务
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进专业人才、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业务,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奠定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2018年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指出该项条件不再作为发行前提。
②摘自《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发行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一、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概念及发行条件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所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债主体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的金融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第三,近3年连续盈利;第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第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59号)规定,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①;第二,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第三,银监会结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做出审批。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保监会应对上述情况做出书面意见,作为银保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第四,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②
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现状
商业银行于2005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至2019年末,全国累计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9718亿元。2016年以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量快速增长,2016年至2019年全国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4888亿元,占全国累计发行量的50.3%。
从发行规模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出台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效果明显。2016年全国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005亿元;2017年发行量跳楼式下跌至110亿元;2018年全年发行1245亿元;2019年发行2528亿元。
从发行地区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机构主要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发行机构较少。2019年,全国有23家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債,欠发达地区仅有1家。
从发行机构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以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机构较少但金额占比较大。2019年,全国共有15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家数占比87%,发行金额占比32.7%;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3家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金额占比67.3%。
从发行利率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利率在2017年大幅上涨,后在国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引领下逐步回归。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票面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39%、4.96%、4.06%和3.51%。
三、欠发达地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必要性
(一)存款增长困难,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银行资金来源
一般来说,银行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对于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来说,由于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指标不达标等因素,金融市场业务参与较少,除向央行借款外,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吸收存款,但是在当前贵州省经济增长整体疲软的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存款普遍存在困难。截至2月末,贵州省存款同比增速1.49%,贷款增速13.18%,存贷款增速严重不匹配。在存款增长困难的情况下,银行资金来源不足极大地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能够有效解决银行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二)可贷资金偏紧,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截至2020年2月末,全省存贷比高达107.45%,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偏紧的情况下,银行基于自身风险控制、盈利目标等因素考虑,信贷资源会优先投向经营稳定、管理规范、能够提供有效抵押物、风险相对较小的优质企业,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条件会更加严格,会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三)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可以有效解决期限错配问题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短存长贷”现象依然明显,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所筹集资金稳定且期限较长,可用于发放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一方面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四)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有利于提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不仅要满足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基本条件,还须有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议案及决议、募集说明书、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专业的管理人才,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的内外部条件要求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欠发达地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员,难以满足发行指标要求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农商行规模较小,农信社和农商行虽然初步建立起了“三会一层”的公司管理架构,但大多数农信社和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部分机构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难以达到发行金融债券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农信社和农商行业务主要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金融市场业务参与较少,比较缺乏开展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法人机构大型金融债券的难度。
(二)发行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发行积极性不强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成本包括主承销商及成承销团费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费用以及票面利息。目前,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75%,辖内信用社及农商行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5%,吸收3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3.71%,将3年期定期存款和3年期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进行比较,在2019年已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最高的票面利率4.3%,最低的票面利率3.33%,全年债券票面加权平均利率3.51%,承销费根据发行规模大小在一定的费率区间,法律事务费、审计费和评级费一次性收取,四项费用加起来费率大约在0.8-2%之间,且发行规模越小费率越高。银行发行3年期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成本平均大约在4.35%-5.55%之间,高于辖内农信社及农商行吸收相同期限定期存款的成本。因而,金融机构对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积极性不强。
(三)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在欠发达地区运用较少
相对于发达地区来说,欠发达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匮乏,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也较窄,对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更加需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展。而全国性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机构虽少,发行金额却占全国发行总额近70%,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全国性机构在欠发达地区机构网点较少,发债资金在欠发达地区运用也较少。
五、相关建议
(一)细化发行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欠发达地区农商行及农信社发行条件
农信社及农商行具有贴近基层、乡镇营业网点多等优势,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因其自身经营规模較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难以满足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条件。建议细化发行准入门槛,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和所在地区在发行条件上有所区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及农商行发行准入门槛,提高部分风险监管指标容忍度,为欠发达地区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创造条件。
(二)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发行成本
建议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产生的法律事务费、审计费和评级费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补贴,降低发行成本,提高银行发行积极性。
(三)引导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金融债券的发行必须以法人为单位,分支机构没有发行金融债券的权限,而地方法人机构难以满足发行条件,造成有资金需求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发债资金支持。建议对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全国性银行机构,对其在欠发达地区网点设置、小微企业信贷量投放进行考核,引导发债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强化后续监督细则,确保发行资金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目前,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下发的文件中,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后续监督管理只有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建议细化后续监督管理细则,对监测方法、指标、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后续管理,确保发行资金全部投向小微企业。
(五)优化经营指标,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业务
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进专业人才、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业务,为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奠定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2018年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指出该项条件不再作为发行前提。
②摘自《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