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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不只是生活无着、心灵困顿时无可奈何的一种行走和放逐,即便在生活优裕、心灵自由的情形下,也需要流浪。农耕文明囿于定居的事实和“父母在,不远游”的理念,在精神和制度上遏制流浪,使其难以成为人们的一项权利。游牧文明则基于“逐水草而居,顺四时而行”的事实和与大自然亲近的理念,使流浪客观上成为人们的一项自然一习惯权利。而商贸文明基于人财物流动的物质事实和人的解放、人的自由的精神事实,更强调人的流动性以及和此相关的流浪,从而不仅使流浪这种客观需要停留于自然一习惯权利,而且可能发展成为必要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