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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政府的界定。建国之后,我国地方政府的法理基础经历了1949-1954年的初步建立时期、1954-1978年的波动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继续发展时期,建立起了基本框架,但仍存在盲区,即未能对一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权做出具体的划分。解决出路在于从宪政结构出发,划分地方专有权力,形成与中央的权力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