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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网络信息安全,特别是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常会受到恶意的侵害,给公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社会安全。我国法律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从法律层面的完善和保护,能够避免公民财产受到侵害,例如我国刑法修正案确立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在理论的具体刑法保护方面,还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本文就從该角度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有益探索,不断地总结立法经验,提出适当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相关刑事立法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刑法
现在社会是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使得人们生活质量大大地提升,有效地提升了公民综合素质能力,社会信息开始受到普遍关注,特别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情况,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开始制定完善统一的信息保护法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法保护,体现出对民生的重视和隐私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人权的全面保障。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时代,信息的高效获取以及充分地利用,信息资源将更多地被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到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我国刑法学界也开始对公民个人信息研究进行不断的探讨,尤其是在个人信息的概念上更是众说纷纭。
个人信息的概念涉及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本人相关的信息都应该纳入个人信息的有效范畴,例如个人身体的物理性特征,身份性证、经济状况、情感方面、价值方面的信息,生活、家庭社会方面的信息,以及个人的简历,职业经验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可以有效的识别,包括的内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内容等,不同种的定义,对个人信息分别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主要偏向于“不特定性”。《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具有“半公开性”和“识别性”。《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还应该具有“价值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层面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隐私权客体说,第二种观点是坚持人格权客体说,第三种观点是所有权客体说。认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不应该完全局限在某一法律学说上,应该以保护个人信息作为出发点,让每个公民拥有其独立的人格以及信息隐私,让公民避免受到有意侵犯,严格受到刑法保护,才能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
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
首先,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方面存在不足。例如立法模式单一、前置性法律存在缺位,另外现有罪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存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并列的行为方式存在冲突,本罪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从罪名体系上来看,其存在不够完整的现象,还有未将个人信息类犯罪纳入亲告罪的范围,这些都是我国现有《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希望在后续经济发展中,加强相关刑法立法规范,不断的完善与开拓,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1.积极完善《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刑法》方面加快出台前置法律,加大个人资料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国家自身的法律实践,制定多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文件,例如积极完善刑法和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的有效衔接,积极有效地做到刑法与前置法律的过渡,才能加强保护力度。
2.全面规范现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加强《刑法》方面的有效管辖权,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案件,加大保护力度,积极有效的规范现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象。积极在刑法修正案中确定相关有效的罪名,增设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划分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然后积极的借鉴域外法律的相关经验,设置其它罪名形成完整的罪名群。
3.合理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群
例如可以增加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我国关于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要件,仅仅只规定了故意,对于过失是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则认定为无罪,这样的方式不够完全合理。所以在具体罪名的设计上,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规定,参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增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设置篡改、损毁个人信息罪等,因此具体的量刑幅度还要参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不断的借鉴相关经验,才能促进《刑法》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刑法》在法典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条文,理论界也开始提出不少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与意见,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切实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符合刑事法治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公民个人人权的保护,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现实需求,未来发展中,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还需进一步完善,要根据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息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刑法保护,才能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喻海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J].中国应用法学,2017(4):173-180.
[2]王肃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体系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7(7):151-160.
[3]金耀.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J].法学评论,2017(3):120-130.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刑法
现在社会是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使得人们生活质量大大地提升,有效地提升了公民综合素质能力,社会信息开始受到普遍关注,特别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信息情况,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开始制定完善统一的信息保护法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法保护,体现出对民生的重视和隐私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公民人权的全面保障。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时代,信息的高效获取以及充分地利用,信息资源将更多地被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到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我国刑法学界也开始对公民个人信息研究进行不断的探讨,尤其是在个人信息的概念上更是众说纷纭。
个人信息的概念涉及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本人相关的信息都应该纳入个人信息的有效范畴,例如个人身体的物理性特征,身份性证、经济状况、情感方面、价值方面的信息,生活、家庭社会方面的信息,以及个人的简历,职业经验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可以有效的识别,包括的内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内容等,不同种的定义,对个人信息分别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主要偏向于“不特定性”。《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具有“半公开性”和“识别性”。《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还应该具有“价值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层面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隐私权客体说,第二种观点是坚持人格权客体说,第三种观点是所有权客体说。认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不应该完全局限在某一法律学说上,应该以保护个人信息作为出发点,让每个公民拥有其独立的人格以及信息隐私,让公民避免受到有意侵犯,严格受到刑法保护,才能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
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
首先,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方面存在不足。例如立法模式单一、前置性法律存在缺位,另外现有罪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存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并列的行为方式存在冲突,本罪的行为方式不够全面。从罪名体系上来看,其存在不够完整的现象,还有未将个人信息类犯罪纳入亲告罪的范围,这些都是我国现有《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希望在后续经济发展中,加强相关刑法立法规范,不断的完善与开拓,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1.积极完善《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刑法》方面加快出台前置法律,加大个人资料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国家自身的法律实践,制定多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文件,例如积极完善刑法和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的有效衔接,积极有效地做到刑法与前置法律的过渡,才能加强保护力度。
2.全面规范现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加强《刑法》方面的有效管辖权,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案件,加大保护力度,积极有效的规范现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象。积极在刑法修正案中确定相关有效的罪名,增设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划分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然后积极的借鉴域外法律的相关经验,设置其它罪名形成完整的罪名群。
3.合理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群
例如可以增加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我国关于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要件,仅仅只规定了故意,对于过失是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则认定为无罪,这样的方式不够完全合理。所以在具体罪名的设计上,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规定,参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增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设置篡改、损毁个人信息罪等,因此具体的量刑幅度还要参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不断的借鉴相关经验,才能促进《刑法》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刑法》在法典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条文,理论界也开始提出不少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与意见,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切实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符合刑事法治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公民个人人权的保护,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现实需求,未来发展中,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还需进一步完善,要根据时代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息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刑法保护,才能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喻海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J].中国应用法学,2017(4):173-180.
[2]王肃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体系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7(7):151-160.
[3]金耀.个人信息去身份的法理基础与规范重塑[J].法学评论,2017(3):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