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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得到社会足够重视,被称作“隐形的弱势群体”。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通意见》中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对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2017年《民法总则》中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在此背景下,希望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编纂过程中,能继续保留此项制度,并对委托监护制度在受托人条件、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使该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