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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起,笔者在全国各地代理了多起网吧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所针对的行政机关,有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有政法委、城管局、食品卫生监督等。
从2008年4月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开始了对该县网吧拉网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县城的十几家网吧分别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受到“查处”的网吧一律受到高达两到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柘城县是河南中部一个欠发达的小县,经济发展落后,网吧的日子并不好过,面对安监局的突然发难,网吧经营者们欲哭无泪,叫苦不迭。尽管经营者们对法律知之不多,可也明白,管理网吧的行政机关是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这“安监局”什么时候也成了网吧的管理机关了呢?尽管有这些疑问,但经营者们一开始并没有想到与安监局对薄公堂、打官司。他们选择了上访,先后到了文化局、公安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等行政机关反映安监局违法到网吧检查罚款。
客观地说,这些机关的相关人员的工作是负责任的,无一例外地答复经营者:安监局对网吧没有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他们的检查及处罚是错误的、违法的。有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打电话与安监局进行沟通,指出他们到网吧“执法”没有法律依据。
但所有这一切对安监局毫无作用。安监局认为,他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网吧进行监督检查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经营者们提出质疑: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可网吧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非“生产经营单位”,这如何解释?这点小疑问没有难倒柘城县安监局的官员,他们解释说,所谓安全生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他们还把自己的这个解释,用签字笔写在了商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豫安监管政法(2008)16号文件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展示给经营者们看。似乎这样一来,他们到网吧检查罚款,就是合理合法的。可是,不知柘城县安监局的官员们知道不知道,一个县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不能解释《安全生产法》?一个县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不能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解释成“生产经营单位”?
置网吧经营者们的上访于不顾,置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柘城县安监局加大了工作力度,先后对数家网吧“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停电、封门,其目的只有一个:收缴罚款。被逼无奈之下,新纪元等网吧含恨交纳了部分罚款,才得以恢复正常营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监局对网吧的处罚决定书慢慢逼近了三个月大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三个月一过,对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又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的网吧,安监局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眼见得上访无果,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无果,与安监局的交涉无果,柘城县的网吧经营者们只得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2008年8月初,柘城县网吧协会的会长打通了我的电话,简单说了情况后,我大为震惊,并当即决定赴河南处理此案。
2008年8月9日,我到达柘城县,看过所有材料后,发现绝大多数的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最后期限,只有新纪元网吧和美能达网吧的处罚决定书是2008年5月9号下达的,按照法律规定,从10号开始计算时间,即到2008年8月10日为最后期限,可8月10日是星期日,按规定顺延一日,即实际8月11日为最后一日。我随即为这两家网吧起草了诉状,诉讼请求为:
1、撤销柘安监管罚决字(2008)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确认被告对原告没有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
3、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3000元。
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封门3天、停电2天的损失共计6000元。
事实和理由部分比较简单,主要指出被告(安监局)没有到网吧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对网吧的管理,是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调整,而非《安全生产法》。从被告对原告处罚的内容来看,均属消防安全的内容,而消防安全不归《安全生产法》调整。最后则强调了网吧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非“生产经营单位”,不属被告监管对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解释成“生产经营单位”,被告对原告进行检查处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008年8月11日上午,我和柘城县网吧协会的会长老徐还有几位网吧经营者来到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交上了诉状。值班庭长仔细审查了诉状和相关证据过,当即决定立案审理。2008年8月17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8年9月17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柘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柘城县新纪元网吧、美能达网吧诉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法行政处罚一案。2008年8月21日,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对网吧经营者对他们的起诉阐明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全检查是安监局的职责。此举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安全检查是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必须。此条引用了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发出的一个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证明安监局对网吧的检查是依此文件的行为。
3、安监局具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在这条中,安监局的解释有些牵强:安监局监管的对象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而生产经营的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为网吧属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归安监局监管。但是,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全都是生产经营单位,难道也归安监局监管?对这点被告避而不谈。
4、网吧确属“生产经营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在这条中,被告采用了自己对何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解释,即:安全生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解释上面,安监局引用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而把自己的“解释”放在下面,这就给人造成了错觉,好象这个解释是河南省安全条例上规定的。其实,《河南省安全条例》根本无此解释。
总之,这个文件与安监局没多大关系,不能证明安监局到网吧检查合法。网吧属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安监局对网吧有监管权的依据,关键看网吧是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安监局自说自话,自己把“生产经营单位”解释成“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还上面套上《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大帽子,岂非拉大旗作虎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解释,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普通的常识难道柘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官员们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