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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的 ,移植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协调。以我国犯罪论体系为基础 ,从“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其本质上来理解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即犯罪能力。为避免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改称为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