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老子》第38章中的“道、德、仁、义、礼”可演绎为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与之相对应的“意素核”也可作同样的等级排序。排除不同意素,相对应的现代的目的价值的“意素核”也可形成现代法之“目的价值等级”:自然法←自由←博爱←正义←功利(自由特指老子式的自由)。在无根的现代性中,此现代的“目的价值等级”可作为法治的整体目的,为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法律价值冲突提供参考。